2019 年 10 月 1 日,警方反對民陣在港島發起「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並在發生衝突後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13 人被捕,「踢保」後再被捕,其中兩人被控暴動、拒捕,經審訊後周四(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裁定全部罪成,還押至 3 月 1 日求情。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兩人報稱當時正擬離開現場,但均沒即時離開,反而先後配上手套、護目鏡等裝備,認為他們庭上證供不盡不實、於理不合,裁定他們留在現場,是壯大人群聲勢、鼓勵他人參與暴動。
至於其中一人的拒捕罪,官則指警員當時身穿制服、正當執勤,認為被告沒合理辯解指認為制服他的人不是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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