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周三(8 日)在終審法院處理鄒幸彤等 3 人終極上訴聆訊,法官聽取陳詞,押後頒裁決。
律政司主張警方只需「合理理由相信」,而毋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又說被告只可循司法覆核,而不能在刑事審訊中挑戰遞交資料通知書。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林文瀚多次提問,關注支聯會若能證明事實上不是代理人,定罪仍否維持,亦質疑律政司對條文字眼的解讀,以及引「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度遮蓋文件,辯方可如何抗辯。
自辯的鄒幸彤指,不能說「有合理理由相信一隻鹿是馬,鹿就會變成馬」,又形容在本案中,「法律倒退成《1984》般」,字詞被詮釋成相反意思。代表鄧岳君、徐漢光一方則指,以字面意思解讀,警方發通知書的對象是「外國代理人」,被官質疑有否案例支持。
【法生咩事】EP.23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雙方如何解讀外國代理人條文?法官有何質疑?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 《國安法》實施細則的這一句,成為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上訴的主要爭議點,律政司的解讀為何受到幾位法官質疑?對於辯方所指「公眾利益豁免權」範圍窒礙抗辯,法官又對律政司一方提出了甚麼質疑?今集「法生咩事」同大家詳細講講。 相關報道: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終院法官關注若支聯會能證非「外國代理人」仍否有罪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整合|成立32年、收警信一個月解散 官裁控方毋須證外國代理人法律101|何謂刑事審訊中的「公眾利益豁免權」(P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