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吳靄儀等 7 名民主派人士就 2019 年 8 月 18 日「流水式集會案」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一(12 日)裁定 7 人終極敗訴,維持各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定罪(詳見另稿)。7 人原審審訊後罪成,被判囚 8 至 18 個月,其中 3 人獲判緩刑。他們曾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除原有一項「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在高等法院上訴得直,獲扣減部分刑期,參與集結罪的刑期則未有下調。
《公安條例》第 17A 條訂明,經公訴程序定罪,「未經批准集結」罪最高判監 5 年;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判監 3 年。翻查資料,由 1997 年回歸後起計,至 2019 年 6 月反修例運動前,至少有 35 人次曾被起訴「未經批准集結」罪,未有任何人因此罪判監。
2019 年 6 月反修例運動後,案件刑罰明顯「加辣」,8 成半人被判監;撇除獲判緩刑者,平均刑期達 11 個月。翻查判詞,反修例後多案,包括 8.18 流水式集結案,均有引用 2019 年「6.21 包圍警總案」中上訴庭判詞,指考慮到 2019 年廣泛動盪局勢,法庭可借鏡「非法集結」罪判刑原則,處以阻嚇性刑罰。
終審法院海外非常任法官廖柏嘉在 8.18 終極上訴判詞中,提及 8.18 遊行最終和平,在判刑上是明顯相關的因素,不過法律評論員黃啟暘指出,由於該部分屬少數及附帶意見,對日後同類案件判刑不具約束力。(詳見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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