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休班督察涉強吻懷孕女子 事後跪求以過百萬元換取不予追究

已婚休班督察涉強吻懷孕女子 事後跪求以過百萬元換取不予追究
2021 年 11 月,防止罪案科高級督察涉於休班期間,在尖沙咀美麗華商場非禮懷孕女店長,事後提出百萬賠償換取不予追究。他早前指曾患適應障礙症,案件獲批押後待醫療報告。被告否認非禮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周二(16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由裁判官梁雅忻審理。

事主 X 供稱,被告為多年「熟客」,當晚購物時,曾看著自己胸部稱「你咁快谷奶 」,又隨她進入休息室,突然伸手箍其頸欲強吻。X 推開他並呼叫,被告再扯開其領口, 抓了右胸一下,她再呼「冷靜啲」,被告才停手稱「我飲大咗」。

事主隨即致電丈夫,丈夫到場並報警,被告跪地求饒。閉路電視顯示,被告哀求指「無心之失」、「冇咗份工,我真係會仆街跳樓死」,又提出可為胎兒「供書教學」、用餘生補償兩人。被告及後一度嘗試逃走,遭事主丈夫制服。事主在控方詢問下稱被告身上無酒氣。案件周三續審,被告續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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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33年前強姦、非禮兩表妹 47歲男無罪 另認非禮等8罪6.12判刑

涉33年前強姦、非禮兩表妹 47歲男無罪 另認非禮等8罪6.12判刑
現年 47 歲男子,涉 33 年前(1990 年,當年 14 歲)在家中與當時兩名年僅 7 及 10 歲的表妹獨處時,分別強姦、非禮二人,又用筆插入 7 歲表妹私處。被告否認一項強姦、非禮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3 罪, 4 女 3 男陪審團周三(10 日)於高等法院一致裁定被告此 3 罪罪名不成立。至於被告早前承認非禮及襲擊共 8 罪,法官張慧玲押後案件至 6 月 12 日判刑,下令為被告索取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繼續保釋。

被告在求情信形容,本案是自己「一生中最後悔的事」,因錯誤及幼稚的想法,為事主帶來難以想像的傷害。他強調自己並非出於淫慾而犯案,當時對性一知半解,因好奇才犯案,誠心向事主道歉,希望結案後兩名表妹能夠釋懷。法官形容案件令人唏噓,又批評被告「好霸王」,欺凌兩名表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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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否認33年前性侵兩表妹 庭上承認曾揭表妹內褲、指對方或記錯強姦

男子否認33年前性侵兩表妹 庭上承認曾揭表妹內褲、指對方或記錯強姦
現年 47 歲男子,涉 33 年前(1990 年,當年 14 歲)在家中與當時兩名年僅 7 及 10 歲的表妹獨處時,分別強姦、非禮二人,又用筆插入 7 歲表妹私處。被告否認強姦、非禮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共 3 罪,案件周五(5 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控方就著案情,就強姦罪新增一項非禮罪作交替控罪,被告承認交替控罪,但控方表明繼續就強姦罪提控。被告亦選擇作供,指他升中後不適應校園生活,校內曾遭受暴力對待,案發時又妒忌家人疼愛兩表妹,所以想「懲罰」她們。

他承認曾拳打她們,揭開 7 歲表妹的內褲,看其私處,但否認強姦。表妹於事發 28 年後 WhatsApp 被告憶述事發經過,被告對此表示內疚及羞愧,但認為表妹可能記錯相關的強姦情節,又指「唔知咁多年嚟件事對佢咁大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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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涉非禮胞妹2罪罪成 涉街上撞胸等3罪不成立 官:不排除意外觸碰

少年涉非禮胞妹2罪罪成 涉街上撞胸等3罪不成立 官:不排除意外觸碰
現年 16 歲女童在 2015 至 2020 年期間,涉遭父親指插下體、脫去內褲稱「生咗好多毛,叻女」,又遭胞兄摸胸。兩父子被控 9 項非禮罪,父親早前認 4 罪還押;女童現時 17 歲胞兄就 5 罪受審,周五(5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兩罪罪成。

法官游德康指,針對被告在家摸胸、以陰莖從後磨擦對方,他認為被告不是貪玩,而是意圖猥褻女童,裁定兩項非禮罪成。餘下 3 項涉及撞胸的非禮罪,法官認為可能是兩人玩耍時碰撞,又指街上擠逼,被告摸女童胸時力度小、短暫,不排除是意外觸碰,考慮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案件押至 5 月 24 日判刑,另索取女童的創傷報告。辯方指被告是應屆文憑試考生,仍未完成考試,法官批准他候判期間繼續保釋,稱「仲有心去考試,唔好阻礙佢」,又寄語「點都好,繼續努力考埋呢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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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下體裝震蛋車廂內貼近女子臀部 非禮罪成囚14天 准保釋等候上訴

醫生下體裝震蛋車廂內貼近女子臀部 非禮罪成囚14天 准保釋等候上訴
一名 30 歲醫生涉於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港鐵車廂內將「震蛋」貼在下體,從後貼近一女子的臀部,早前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成,周五( 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14 天。

辯方求情時指,報告不建議判社會服務令,但被告因不堪疫情間壓力而犯案,盼以罰款處理。暫委裁判官王詠文拒絕,指罰款未能反映嚴重性,惟認同被告「本應有大好前途」,亦無證據顯示事主心理受創,故採納指引中的最低量刑起點。被告不服定罪提上訴,獲准以 3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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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33年前性侵兩表妹 47歲男否認強姦等罪 認7項襲擊非禮 稱電芯「掂」陰部

涉33年前性侵兩表妹 47歲男否認強姦等罪 認7項襲擊非禮 稱電芯「掂」事主陰部
現年 47 歲男子,涉 33 年前(1990 年,當年 14 歲)在家中與當時兩名年僅 7 及 10 歲的表妹獨處時,分別強姦、非禮二人,又用筆插入 7 歲表妹私處。被告否認強姦、非禮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共 3 罪,案件周四(4 日)在高等法院續審。

庭上播放被告的錄影會面片段,被告承認因好奇而揭開 X 的內褲,「用電芯掂落去佢嗰度」,X 叫痛後停止行為。他亦承認曾拳打 X,指「覺得啲人錫哂佢哋」,如長輩會帶同 X  飲茶,「我咁耐都無,覺得係妒忌囉。」被告另否認曾以陽具摩擦 X 陰部,或以墨水筆插其下體。

兩事主於 2018 年分別發訊予被告,內文提到指稱的性侵事件,X 警告被告「喺街上見到我,你當過街老鼠走(開)去」;Y 則斥其「你洗定個屎忽等坐監啦,仆街禽獸無人性無良知性變態。」數天後 Y 報警,被告被警方以強姦罪拘捕。播畢片段後,控方表示已完成控方案情。辯方指被告需時考慮會否作供,法官張慧玲遂將案件押後至周五(5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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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歲男否認 33 年前強姦、非禮兩表妹等 3 罪受審 事主作供:「我需要公義」

47 歲男否認 33 年前強姦、非禮兩表妹等 3 罪受審 事主作供:「我需要公義」
現年 47 歲男子,涉 33 年前(1990 年,當年 14 歲)在家中與當時兩名年僅 7 及 10 歲的表妹獨處時,分別強姦、非禮二人,又用筆插入 7 歲表妹的私處。被告否認一項強姦、非禮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案件周二(2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事主 X 視像作供稱,被告當時嘗試用下體,及後用筆侵犯她的私處,令她非常疼痛。她一直沒說出事件,直至 2018 年胞姐誕下女嬰,欲相約親戚家人用膳,令她憤怒,庭上哽咽稱「佢(被告)已經搞咗我...佢咁樣對我哋,點解仲要約佢呀?」

X 隨後與丈夫、胞姐及家人說明事件,最終報警。她庭上又稱「我需要公義」,「一定要公義先可以面對返自己呢段歷史」。辯方另透露,被告已承認另外 7 項針對事主兩姐妹的襲擊及非禮罪。審訊周三(3 日)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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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3年間多次撞、摸胞妹胸 被告稱玩耍「撞嚟撞去」 控方質疑與警誡口供不符

被指3年間多次撞、摸胞妹胸 被告稱玩耍「撞嚟撞去」 控方質疑與警誡口供不符
現年 16 歲女童在 2015 至 2020 年期間,遭父親指插下體、脫去內褲稱「生咗好多毛,叻女」,又遭胞兄摸胸等,兩人在警誡下分別稱「淨係摸咗個女三次」及「用膊頭撞我個妹個胸」。胞兄否認 5 項非禮罪,法官游德康周三(12 日)在區域法院裁定表證成立。

胞兄選擇出庭作供,他指自己與事主關係良好,兩人不時玩耍以膊頭「撞嚟撞去」,控方其後質疑被告在錄影會面提到兩人關係一般,被告則指因事主「無端端話我非禮佢」、「有啲嬲先話一般」。控方另提出,被告趁家人忙碌或睡覺時,數度侵犯事主;被告均不同意。

案件周四(13 日)續審,辯方將傳召事主的同學作供。事主父親則承認 4 項非禮罪,還押至 4 月 21 日再訊,期間索取女童 X 的創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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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下體裝震蛋車廂內貼近女子臀部 非禮罪成 求情指被告疫情間為香港獻身

醫生下體裝震蛋車廂內貼近女子臀部 非禮罪成 求情指被告疫情間為香港獻身
一名 30 歲醫生涉於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港鐵車廂內將「震蛋」貼在下體,從後貼近一女子的臀部,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被告不認罪受審,周二( 4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准以原有條件保釋至 5 月 5 日判刑,期間索社會服務令和背景報告。

警員早前供稱,目擊被告不斷將下體貼向事主臀部、「追住佢咁」,拘捕被告搜身後發現他攜震蛋遙控、電芯、膠兜等。被告警誡下稱,「因爲工作壓力大,放震盪器喺下體頂女仔屁股攞快感」。

辯方求情指,案發正值疫情最嚴重之時,被告自願到啟德隔離設施當值,「為香港獻身」,又指本案「冇對事主造成心理烙印,係簡單嘅非禮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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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護士認非禮病人被除名 不滿護士管理局沒指明期限提上訴 官裁上訴得直

男護士認非禮病人被除名 不滿護士管理局沒指明期限提上訴 官裁上訴得直

荃灣港安醫院 34 歲男護士被指 2019 年 5 月在病房內,乘女病人服藥昏睡期間,摸其胸部和舔其乳頭,他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被判囚 8 個月。及後護士管理局進行聆訊,委員會裁定男護士從註冊護士名冊除名,但沒有指明期限。男護士不爭議要被除名,但要求指定期限,遂提出上訴。 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朱芬齡及法官區慶祥周三(1 日)頒下判詞指,涉案性侵行為令人震驚,但非最嚴重的性罪行,護士管理局裁定無限期除名顯然不恰當,下令局方撤銷相關命令,重新考慮除名期限。 男護士:不滿被除名沒指定期限局方指可隨時重新申請 男護士尹柏光(案發時 34 歲)被控於 2019 年 5 月 13 日,在荃灣港安醫院一病房內兩次非禮 X。他於 2019 年 12 月承認兩項非禮罪,被判囚 8 個月,於 2020 年 5 月底出獄。護士管理局接獲匿名投訴,於 2021 年 11 月展開首次聆訊,尹求情指他已因本案受罰,又指當時因妻子婚外情,情緒失控犯案,沒有得到快感。護士管理局應尹的要求押後聆訊,以取得相關報告了解其精神情況。局方最終根據《護士註冊條例》下令他須除名,但沒有指明期限。尹要求局方指明期限,否則有如被「永久除名(life sentence)」。 判詞引述護士管理局一方指,局方不同意尹「永久除名」的說法,認為尹可隨時重新申請,而且不指明期限對尹而言反而更便利。 判詞:無限期除名比有限期嚴重得多 上訴庭判詞反駁,無限期除名相較於有限期嚴重得多,屬最嚴苛的懲罰。至於本案是否適宜以此作懲罰,判詞引述案例指,過去 18 年僅有一名註冊護士因偷藥誤殺女友罪成,而被裁定終身除名。本案中尹的性侵行為固然令人震驚、怪異及具侵略性,但非最嚴重的性罪行。判詞又提到,尹因妻子的婚外情而承受精神壓力,衝動犯案,他聲稱沒從中得到快感。 代表男護士的一方另呈上其他專家報告,指他的生活已逐漸安定下來,並接受適當治療,重犯機會不高。男護士一方認為相關報告可消除局方的疑慮,他亦坦承過錯,希望局方信納他重犯機會低。 判詞:局方須撤銷無限期除名 重新考慮時限 法官指綜合而言,無限期除名對於本案顯然過重及不當,遠超合理水平,下令局方撤銷相關決定,改判上訴人有指明期限的除名。至於應由法庭抑或護士管理局決定除名時限,法官認為,管理局成員曾親自審視證供,加上局方有責任確保業界維持專業水平,以維持公眾信心,因此應交由局方專家作專業判斷。法官最終裁定男護士上訴得直兼獲訟費。 非禮案情指,事主 X 案發當晚服藥後入睡,醒來時感到上衣及胸圍被拉起,有人摸其胸部。她無力反抗,隨後再感到有人抓其乳房及舔其乳頭。她醒來後投訴,警方拘捕尹柏光。閉路電視顯示,尹曾先後 6 次出入病房,與事主獨處,DNA 化驗亦顯示事主乳房留有尹唾液。 CACC248/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