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時更新】47人案|第115日審訊 余慧明:否決預算案是合法合理手段

【實時更新】47人案|第115日審訊 余慧明:否決預算案是合法合理手段
【實時更新報道】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一(28 日)展開第 115 日審訊。余慧明第四日作供,繼續接受控方盤問,她稱知悉戴耀廷為初選的組織者,惟不知對方於 Facebook 及《蘋果日報》撰文。控方又引余撰寫〈踏上這攬炒旅程〉文章,指提及爭取「五大訴求」時,願用任何合法方法,增加政府拒聽民意的代價。余確認,願意及會用合法方法爭取,又指否決預算案是合法、合理的手段。

主控萬德豪問,余有意與立法會議員攜手一同反對議案?余答,「但係每一個議員都係自己獨立嘅個體,我無辦法去逼人去做囉。」法官李運騰問,余是想其他民主派合作及作出協議?余稱認同。

上周五審訊中,余供稱,初選衞生服務界 4 名參選人,就如何核實投票人的選民資格有分歧,並對投票安排的 4 個方案有不同取態,戴耀廷終因應情況決定結果不具約束力。控方盤問下,余同意想結果有約束力,而戴的決定是「無可奈可的方法」。控方指出,事實上余與其他參選人達成共識,即初選的結果要有約束力;余答,「不同意,因為我哋無討論到囉。」

全日綜合報道:
47人案|余慧明完成作供 辯方案情完結 暫押後11.27續審處理結案陳詞
上周報道:
47人案|衞服界4參選人就確認選民資格現分歧 控方指達共識需約束 余慧明不同意
47人案|第28周審訊 文字及影像報道整合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47人案審訊報道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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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審法官裁定案件「情節嚴重」,據《國安法》須判囚 5 至 10 年,以致呂認罪後未能獲全數三分一減刑,判囚 5 年。 呂世瑜不服未獲全數減刑,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2 日)被裁定敗訴,維持原判。判詞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判刑下限」﹐又指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 第 33 條訂明的 3 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才可考慮減刑至跌出刑期下限。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訪問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法律評論員黃啟暘,為讀者解讀判詞重點,了解判決對日後國安案件的影響。 記:《法庭線》記者戴:資深大律師戴啟思黃:法律評論員黃啟暘 《國安法》第二十一條: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判詞摘要:《國安法》第 21 條就情節嚴重案件,訂明「處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罰則,屬強制性規定。本地量刑法律及原則,應在《國安法》條文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 記:初犯、年輕、認罪等一般求情因素,在《國安法》案件仍適用嗎? 黃:一般求情因素仍然適用,但只能在刑罰幅度範圍內扣減,即不一定能獲全數減刑三分一。以本案為例,法庭考慮所有求情因素後,最終判刑不能低於《國安法》罪行訂明、「情節嚴重」的刑期幅度,即最低 5 年監禁。 戴:根據終院判決,因《國安法》罪行設有最低刑期,法官考慮被告及時認罪、向當局提供協助、擔任控方證人或其他個人情況(如年齡、背景、健康)等因素時,只能有限度行使量刑的酌情權,不能對這些求情理由給予充分比重,(法:會否引致不公?)「若說這種情況或存有不公,那是法律的問題,而不是法官的問題」。 記:今次終院裁決,對其他國安案件有何影響? 戴:若有上訴人就刑期上訴,同樣爭議「認罪不獲全數減刑」,很可能會失敗。至於其他國安案件,終院判決有機會減低被告認罪誘因,罪行設最低刑期,對罪責較輕的被告影響更大。 假設兩名被告干犯《國安法》第 27 條「宣揚恐怖主義罪」,情節嚴重者可處 5 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兩人均認罪並向當局提供協助,法官認為被告 A 罪責較重,判處 9 年監禁,減刑至 7 年監禁;被告 B 的罪責較輕,判處 6 年監禁,法官希望同樣扣減 2 年,惟受最低刑期限制,只能減刑至 5 年監禁。 黃:在普通法案例中﹐向來有個講法,「判刑是一門藝術,而非科學」。只能夠說,以往在最早階段認罪,即可獲全數三分一扣減,幾乎是唯一可以用數字、百分比準確表達的量刑原則。但終院判決之後,大大增加國安案件判刑的不確定性。 … Read more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3.8.20-26

《法庭線》本周焦點報道 2023.8.20-26

認違國安法不獲全數減刑 呂世瑜終極敗訴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2022 年 4 月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原獲法庭由判囚 5 年半,因認罪減刑至 3 年 8 個月。惟控方指,判刑受《國安法》罪行的最低刑期所限,情節嚴重者須「處 5 年以上」,法官胡雅文改判被告監禁 5 年。 呂世瑜不服刑罰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二(22 日)一致裁定呂世瑜敗訴。判詞指,「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刑罰下限。當《國安法》與本地法律有不一致之處,須按《國安法》第 62 條優先採用《國安法》,故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 至於《國安法》第 33 條所列出、可減刑至超出刑罰下限的 3 個條件,例如自動投案等,判詞指目的明顯是為犯罪者或潛在犯罪者提供誘因,鼓勵放棄犯罪,故不能考慮與該目的無關的因素,例如「適時認罪」。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訪問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法律評論員黃啟暘,為讀者解讀判詞重點,了解判決對日後國安案件的影響。另外,《法庭線》特備 Podcast ,嘗試以另一種刑式,同大家講講「呂世瑜案」《法生咩事》。 47人案|衞服界4參選人就確認選民資格現分歧 控方指達共識需約束 余慧明不同意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25 日)展開第 114 天審訊,余慧明第三日作供,完成主問。綜合庭上,初選衞生服務界 4 名參選人,就如何核實投票人的選民資格有分歧,並對投票安排的 4 個方案有不同取態,戴耀廷終因應情況決定結果不具約束力。 控方盤問下,余同意想結果有約束力,而戴的決定是「無可奈可的方法」,指因戴說如各人不接受就不會為該界別辦初選。控方指出,事實上余與其他參選人達成共識,即初選的結果要有約束力;余答,「不同意,因為我哋無討論到囉。」 余另供稱,不認為「抗爭派記者會」的目的,是在組織者中止初選後,宣布繼續「35+」計劃;稱按其理解,計劃在初選投票日後已經結束。案件下周續。 《願榮光》禁令案|官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許可 惟拒批寒蟬效應理據 律政司就《願榮光歸香港》申請禁制令案,禁止公眾播放或彈奏歌曲《願榮光》,高等法院法官陳健強於 7 月 28 日頒下判詞,拒絕批出臨時禁制令。律政司就判決提出上訴,法官陳健強周三(23 日)批出上訴許可。 判詞指,律政司 19 頁「草擬上訴理由書」,提出 … Read more

47人案|第28周審訊 文字及影像報道整合

47人案|第28周審訊 文字及影像報道整合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第 28 周審訊完成,《法庭線》整理一周文字及影像報道,讓讀者更易掌握審訊進展。

周一(21/8),第 110 日審訊:
李予信開始接受控方盤問,控方引楊岳橋於公民黨記者會稱政府若不回應「五大訴求」,會否決每個法案及撥款,並稱為「莊嚴承諾」。李稱,理解該承諾未必會兌現,而自己不會跟隨黨立場否決預算案,因與參選初衷有關。

周二(22/8),第 111 日審訊:
李供稱,有看過〈墨落無悔〉聲明但沒深究。控方引用公民黨為初選參選人準備的論壇文件,寫有可透過否決預算案逼使政府落實五大訴求等。李予信供稱,文件沒約束力,並反映彈性「好模糊地存在」,而自己於初選論壇沒說過否決預算案等。

周三(23/8),第 112 日審訊:
余慧明開始作供,稱見證 2019 年政府對市民訴求視若無睹,「只係一味武力打壓」,另推動醫護罷工促政府封關,令她明白若無足夠話語權,「政權或者當權者係唔會同我傾」,故決定參選。余又稱曾聯絡戴耀廷,提出「搭單」為衛服界舉辦初選。

周四(24/8),第 113 日審訊:
余供稱,衞生服務界的初選參選人曾就如何確定選民資格一事有爭議,而最終組織者決定該界別的初選結果無約束力。余又指,衞服界沒開過初選協調會議,她曾邀請 4 名參選人開會,惟只有前線護士劉凱文出席;又稱沒收過或看過界別的協調協議文件。

周五(25/8),第 114 日審訊:
綜合庭上,初選衞生服務界 4 名參選人,就如何核實投票人的選民資格有分歧,並對投票安排的 4 個方案有不同取態,戴耀廷終因應情況決定結果不具約束力。控方指出,事實上余與其他參選人達成共識,即初選的結果要有約束力。余不同意。

47人案審訊報道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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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生咩事】EP.2 呂世瑜案終極敗訴 《國安法》下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

理大男生呂世瑜被指 2020 年在 TG 頻道煽動港獨及售武煽暴,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因原審法官裁定案件「情節嚴重」,設 5 年最低刑期,呂未能因認罪減刑三分一,判囚 5 年。呂世瑜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周二(22 日)被裁定敗訴。 判詞提到,「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條文,明顯以強制性措辭,訂明判刑幅度下限﹐又指本地量刑的法律及原則,要在《國安法》訂下的量刑框架內運作。除非案件符合《國安法》 第 33 條訂明的 3 種減刑情況,包括自動放棄犯罪、自動投案、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法庭才可考慮減至超出刑期下限。 按照終院裁決,初犯、認罪等求情因素,在《國安法》下仍能可獲全數減刑嗎?《國安法》第 33 條又在甚麼條件下才適用?《法庭線》特備 Podcast ,同大家講講「呂世瑜案」《法生咩事》。 相關文字報道:認違國安法不獲全數減刑 呂世瑜終極敗訴 判詞:本地量刑原則在《國安法》量刑框架內運作呂世瑜案判詞解讀|國安案認罪可否獲全數減刑?對日後案件有何影響?

47人案|衞服界4參選人就確認選民資格現分歧 控方指達共識需約束 余慧明不同意

47人案|衞服界4參選人就確認選民資格現分歧 控方指達共識需約束 余慧明不同意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25 日)展開第 114 天審訊,余慧明第三日作供,完成主問。綜合庭上,初選衞生服務界 4 名參選人,就如何核實投票人的選民資格有分歧,並對投票安排的 4 個方案有不同取態,戴耀廷終因應情況決定結果不具約束力。 控方盤問下,余同意想結果有約束力,而戴的決定是「無可奈可的方法」,指因戴說如各人不接受就不會為該界別辦初選。控方指出,事實上余與其他參選人達成共識,即初選的結果要有約束力;余答,「不同意,因為我哋無討論到囉。」 余另供稱,不認為「抗爭派記者會」的目的,是在組織者中止初選後,宣布繼續「35+」計劃;稱按其理解,計劃在初選投票日後已經結束。案件下周續。 周五實時報道: 【實時更新】47人案|第114日審訊 余慧明:衞服界從沒討論預算案問題 47人案審訊報道一覽 衞服界就確定選民資格有 4 方案余慧明:戴耀廷所採方案非共識 周四審訊中,余慧明於主問下供稱,衞生服務界的參選人就確定投票者的選民資格有分歧,並指當時有 4 個方案。辯方大狀石書銘周五引述該界別 WhatsApp 群組訊息及余相關的 Facebook 帖文。 其中據余當時於帖文透露,4 個投票安排的方案依次為: 方案一:投票者毋須出示證明;結果具約束力 方案二:投票者需出示證明;結果具約束力 方案三:投票者需出示證明;結果不具約束力,只供參考 方案四:取消衞服界初選 石指,從 WhatsApp 訊息可見,4 名參選人之中,余及劉凱文選擇方案二,袁偉傑選方案三,而李國麟則選方案一。戴耀廷則指,除非至少 3 名參選人同樣選擇方案一或二,否則會採用方案三。 余同意,參選人最後無法同意方案,故終由戴耀廷決定,而戴宣布衞服界初選的結果沒有約束力,結果只供參考。余指,該做法未能反映 4 名參選人的共識。法官李運騰問,基本上只是妥協?余稱是無可奈可的方法,又稱「佢(戴)有講過唔接受嘅話就唔搞初選,唔搞選舉。」 李其後指,余最終勝出初選,問如果當時余在初選中落敗,會否仍然出選立會?余答稱,其 FB 帖文亦提到,希望及相信各候選人尊重初選結果,以達至舉辦初選的初衷。李追問,即使沒有採納余想要的方案,但余仍然會遵從(comply)初選結果?余答,「係,我自己係。」 戴曾發訊息提否決預算案余指從沒討論 覺得僅分享資訊 余另在提問下確認,戴耀廷在初選投票日後、2020 年 7 月 14 日發出的 WhatsApp 訊息,是首次群組內提及否決預算案。石問,此訊息與余所屬的界別有何關連? 余稱,因衞服界從沒討論預算案,故「只係覺得佢係一個資訊嘅分享,所以你見到我用啲 emoji 就係 thank … Read more

【實時更新】47人案|第114日審訊 余慧明:衞服界從沒討論預算案問題

【實時更新】47人案|第114日審訊 余慧明:衞服界從沒討論預算案問題
【實時更新報道】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五(25 日)展開第 114 日審訊。余慧明第三日作供,辯方引余 Facebook 帖文,顯示初選衞生服務界就確定投票者選民資格有爭議,並就 4 個方案有分歧,而戴耀廷最後在 WhatsApp 指界別初選結果沒有約束力,惟余是希望參選人仍會尊重結果。

WhatsApp 紀錄又顯示,戴耀廷曾發訊息提及否決預算案。余指衞服界從沒討論相關問題,覺得戴僅分享資訊,而當時有建制派、黨媒指控初選違法,故估計戴發訊是作回應。戴不久後退出群組,而當時勝出初選的余,向其他參選人提出開會。余指,最終只有前線護士劉凱文出席,而會議上,劉凱文提出任余的「Plan B」,惟余拒絕,因認為劉的政治路線與自己的不同。

周四審訊時,余慧明供稱,衞生服務界的初選參選人曾就如何確定選民資格一事有爭議,而最終組織者決定該界別的初選結果無約束力。余又指,衞服界沒開過初選協調會議,她曾邀請 4 名參選人開會,惟只有前線護士劉凱文出席。另辯方引余的政綱作提問,余稱如政綱所言,會「行使反對嘅權利,反對一切(政府)議案」,但「唔代表我唔睇個內容」,被法官質疑。

全日綜合報道:
47人案|衞服界4參選人就確認選民資格現分歧 控方指達共識需約束 余慧明不同意
周四報道:
47人案|余慧明:衞生服務界初選結果無約束力 無開協調會議、無接收協議文件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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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余慧明:衞生服務界初選結果無約束力 無開協調會議、無接收協議文件

47人案|余慧明:衞生服務界初選結果無約束力 無開協調會議、無接收協議文件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24 日)展開第 113 天審訊,余慧明第二日作供,稱衞生服務界的初選參選人曾就如何確定選民資格一事有爭議,而最終組織者決定該界別的初選結果無約束力。余又指,衞服界沒開過初選協調會議,她曾邀請 4 名參選人開會,惟只有前線護士劉凱文出席。余又供稱,沒有收過或看過界別的協調協議文件。

另辯方引余的政綱作提問,余稱如政綱所言,她會「行使反對嘅權利,反對一切(政府)議案」,但「唔代表我唔睇個內容」。法官質疑,余似是決定要反對,再找出理由。余稱,預設立場是投反對票,「除非嗰個議案係令我搵唔到任何一個反對嘅原因。」案件周五續。

周四實時報道:
【實時更新】47人案|第113日審訊 余慧明:衛服界就初選落敗棄選並沒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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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時更新】47人案|第113日審訊 余慧明:衛服界就初選落敗棄選並沒協議

47人案|第113日審訊
【實時更新報道】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四(24 日)展開第 113 日審訊。余慧明第二日作供,在主問下供稱,衛生服務界並沒召開協調會議,自己就本案被捕前,亦沒接受或看過界別的協調協議文件。余又稱,曾邀請潛在參選人開會討論替補機制等,但只有護士劉凱文出席。

余又稱,衛服界就棄選機制,即若在初選落敗不會參與正式選舉方面,亦無協議,「如果佢哋(其他參選人)輸咗初選都照去參選(正式選舉)的話呢,依個情況喺初選完之後呢,其實都避免唔到,但係我就可以出嚟話佢哋出嚟𠝹票,咁既然大家都應該會譴責佢哋呢個行徑嘅話呢,咁佢哋就會輸囉應該,喺正選嘅話。」

周三審訊時,余慧明供稱見證 2019 年政府對市民訴求視若無睹,「只係一味武力打壓」,另推動醫護罷工促政府封關,令她明白若無足夠話語權,「政權或者當權者係唔會同我傾」,故決定參選。余又稱,她因擔心衛生服務界潛在參選人間,或因𠝹票致「鷸蚌相爭,建制得利」,遂聯絡戴耀廷,提出辦地區直選初選時,「搭單」為衛服界舉辦初選,又引述戴當時覆視乎可能性再議。

全日綜合報道:
47人案|余慧明:衞生服務界初選結果無約束力 無開協調會議、無接收協議文件
 周三報道:
47人案|余慧明首日作供 稱參選因見證政府對訴求視若無睹 欲爭足夠話語權

本案 16 名不認罪被告,分別為吳政亨、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及余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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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人案|余慧明首日作供 稱參選因見證政府對訴求視若無睹 欲爭足夠話語權

47人案|余慧明首日作供 稱參選因見證政府對訴求視若無睹 欲爭足夠話語權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一案,周三(23 日)展開第 112 天審訊,參選衛生服務界、前「醫管局員工陣線」主席余慧明開始作供,稱見證 2019 年政府對市民訴求視若無睹,「只係一味武力打壓」,另推動醫護罷工促政府封關,令她明白若無足夠話語權,「政權或者當權者係唔會同我傾」,故決定參選。

余又稱,她因擔心衛生服務界潛在參選人間,或因𠝹票致「鷸蚌相爭,建制得利」,遂聯絡戴耀廷,提出辦地區直選初選時,「搭單」為衛服界舉辦初選,又引述戴當時覆視乎可能性再議。

辯方亦引余所撰文章,要求解釋多個段落,當中就「全面否決所有政府提出的議案為目的」一段,余解釋「依個只係一個姿態,唔係一個恐嚇」。余又指相對泛民「又傾又砌」,自己是「先砌後傾」,較泛民「企得硬啲」。案件周四續。

周三實時報道:
【實時更新】47人案|第112日審訊 余慧明開始作供
47人案審訊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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