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歲女子涉於 2025 年 9 月,以一萬元賄賂法援署律政書記,希望對方協助其兒子爭取孫兒的撫養權。女子被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五( 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指已準備好答辯,辯方則要求押至 7 月 22 日再訊,待向控方索取文件。辯方另提到,被告的客家話比較流利,希望為被告申請下次聆訊安排客家話傳譯。兩項要求均獲裁判官陳慧敏接納,並批准被告以 2,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62 歲女子涉於 2025 年 9 月,以一萬元賄賂法援署律政書記,希望對方協助其兒子爭取孫兒的撫養權。女子被控「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五( 2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指已準備好答辯,辯方則要求押至 7 月 22 日再訊,待向控方索取文件。辯方另提到,被告的客家話比較流利,希望為被告申請下次聆訊安排客家話傳譯。兩項要求均獲裁判官陳慧敏接納,並批准被告以 2,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
兩名男子涉透過交友程式認識一名男童,分別與他在地盤及某屋苑肛交。兩人各被控與男童肛交,以及向男童作出嚴重猥褻作為罪,早前在區域法院審理。由於男童情緒不穩未能出庭作供,控方最後不提證供起訴,兩男獲裁定罪名不成立。
其中一名被告向法庭申請 4.5 萬元訟費。法官陳廣池周四( 21 日)頒下判詞拒絕申請,指被告自招嫌疑、有誤導控方之嫌,又指男童不出庭作供,是被告脫罪的唯一理由。
2024 年 10 月一名乘客與外傭在西貢欲乘的士。司機被指向乘客稱「你應該叫貨 van ,你太多嘢」,拒絕打開車尾箱,又稱「上咗我都唔車你」。經審訊後被裁定拒載罪成,罰款 1,200 元,他不服定罪上訴,案件周四(21 日)於高院原訟庭審理,法官押後頒判詞裁決。 上訴方指,事主與外傭攜帶 10 件物品,超出法例列明的「個人手提行李」範圍,司機有合理辯解拒載。暫委法官張潔宜指,法庭難以斷定何謂手提行李,並認為以常識理解「日常生活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律政司一方則質疑,司機在原審作供時堅持沒有拒載,與現在上訴的抗辯方向相違背。 上訴方:事主㩦帶物品超出「個人手提行李」定義 上訴方首先陳詞指,並不爭議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斷,即乘客嘗試將行李放上的士,上訴人胡建祥(案發時 57 歲)在車上稱「你唔好夾硬上我架車,上咗我都唔車你」,三度要求事主「你應該叫貨 van ,你太多嘢」,又在車尾箱拍攝事主的物品,此造成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是上訴人不想接載拿著這麼多行李的事主,因此拒載。 上訴方爭議,《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1 條列明,的士不得運載個人手提行李以外的貨物,而事主拿着 10 件物品,並不符合條例之中「個人手提行李」的規定,即使只是有機會不是個人手提行李,亦屬於合理疑點,上訴人可能正確地拒載。 暫委法官張潔宜質疑,上述理據在原審時從沒提出,原審裁判官根本沒機會考慮,「會唔會又對裁判官唔公平呢?你從來冇叫裁判官考慮,而家話你冇考慮到」。 上訴方則指,此涉及法例的正確詮釋,若法庭未能正確詮釋法例,則「對上訴人唔公平,甚至對廣大的士司機亦都唔公平」。 官指法庭難斷定「手提行李」 法官則指,控辯雙方都未能提供相關案例協助,也無法指出有關「個人手提行李」的立法原意,法庭難以斷定何謂手提行李。上訴方指可以以「常識」理解。法官則舉例指,若說兩包米屬於手提行李,「咁 3 包、4 包、10 包又點?我屋企人多,我一次過買 10 包算唔算手提行李」? 法官續指,若以「常識」理解,「而家日常生活買得多嘢先要搭的士,如果我唔買得多嘢,我搭巴士、搭地鐵都得啦」,質疑難以界定何謂個人手提行李,若法庭頒下裁決,定義手提行李的數量,「即係以後叫啲人,如果你買得多嘢,就唔好搭的士,要搭貨 van,咁啲的士咪冇生意做?」 法官亦質疑,若事主的物品太多,裝不入車尾箱,或會阻礙司機視線,也尚算可以諒解,但在本案中,事主其後登上另一架的士,都能將物品全部裝入車尾箱。 上訴方:司機有權拒載某些物品官:咁佢咪好大權? 上訴方解釋,本案不是要劃分甚麼情況乘客不能搭的士,而是要指出上訴人存在合理辯解拒載,他亦指出《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第 46(1)(m) 規定,司機有權拒絕乘客攜帶某些物件上車,舉例若司機有花粉敏感,應可以拒絕接載帶着花盆的乘客。 法官再質疑,「咁佢(司機)咪好大權?」變相可以拒絕乘客帶任何物品上車。上訴方回應稱,法庭仍需要考慮司機是否有合理辯解拒絕,並按終審法院就「合理辯解」的裁決考慮,「其實法例都好公平,平衡咗司機同乘客嘅利益」,他亦認為的士與其他交通工具不同,「的士某程度上係個人空間,如果你否決晒所有理由,對司機本身都唔公平」。 律政司:事主成功登上另一的士證物品數量不構成拒載理由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上訴人在原審作供時,抗辯方向是他從來沒有拒載,一直希望事主將物品放入車,然後開車,否認他關上車尾箱,拒絕為事主載物,但現在上訴則改稱事主拿着貨物,牽涉合理辯解,與其原審證供相違背。 律政司又指,《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規例》列明個人手提行李,不包括危險或厭惡性質、或未經牢固包裝的貨物,不能與一般巿民出街購買的物品相提並論,而事主其後乘搭另一架的士,亦毫無困難將所有物品放入車尾箱,可見事主帶攜的物品,根本不構成拒載的合理辯解;而乘客是否正當將物品帶上車,與司機能否拒載沒有直接關係。 法官聽罷雙方陳詞,押後頒下裁決。 控罪指拒絕接受租用 上訴人胡建祥(案發時 57 歲)被控一項「的士拒絕租用」罪,指他於 2024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 Read more
70 歲的士司機涉於上周三( 13 日),在牛頭角彩霞道休憩處入口,撞斃兩名女子及撞傷兩名途人,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等 4 罪。司機周四(21 日)戴腰封、坐輪椅到觀塘裁判法院應訊。
控方呈上修訂控罪,另要求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3 日再訊,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均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接納。官批准被告以 5 萬元等條件保釋,他亦需交出駕駛執照,保釋期間不可駕駛任何車輛。
39 歲駐青衣分區男警,被指去年 8 月休班時在港鐵荔景站偷拍女子裙底,事隔逾半年被落案起訴偷拍罪。案件周四(2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再訊,被告仍沒有法律代表,親自應訊,表示擬不認罪。裁判官彭亮廷把案件押後至 6 月 17 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大埔宏福苑 7 幢受災大廈的居民,周四(21 日)起第二輪上樓,以收拾個人物品。第二輪首批上樓的是宏仁、宏新、宏泰的災民。
其中住在宏仁閣的居民尹先生,批評政府擬用捐款收購業權,是從災民身上「搵著數」,「政府攞捐款當自己嘢,去買災民嘅業權,呢個真係全世界笑話」。
44 歲報稱為食環署助理管理小販主任的男子,被指於今年 5 月 4 日,在旺角港鐵站梯間偷拍兩名女子的私密部位,被控兩項「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罪。案件周三( 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裁判官陳慧敏應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11 日再訊,待被告索取法律意見。被告可以 5,000 元等條件保釋。
一男子被指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押時,向兩名還押人士提議,自編自導藏械及藏毒案,待兩人向警方提供情報以換取減刑。該男子與 3 名同伙早前承認「串謀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案件周三原定( 2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李志豪指,他不能數清楚資金流向,關注各被告曾收取或處理多少錢,又關注各被告在案中的角色及行動。控方澄清後,官指需時考慮判刑,將案件押後至 5 月 29 日,期間 4 名被告須還押。
前中大學生會會長蘇浚鋒於 2021 年立法會選舉中,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投白票帖文,被控煽惑投白票罪。蘇在裁判官裁定控罪合憲後改為認罪,被判緩刑。他提上訴被高院駁回後,再申終極上訴。案件周三(20 日)於終院處理。終院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頒下判決。
上訴方指條例限制市民表達自由及接收不同資訊的權利,又指市民投廢票或不投票,本身並不違法,亦屬參與選舉制度的其中一個方式。律政司一方則指,立法源於 2019 年社會情況,當局要採取強硬行動,以防選舉制度被削弱。
21 歲補習老師涉在上門補習期間,多次要求一名 7 歲男童替其口交、吞精。兒子告訴母親,惟她未即時報警。父母其後設置閉路電視,終揭發歷時約 4 個月的性侵事件。被告早前認罪,還押至 5 月 27 日判刑。
辯方周三(20 日)引述心理報告指,被告有「無意識行為」及自閉症,他 5 歲時曾遭幼稚園男老師性侵,導致他會透過控制他人及違反規則得到成就感,他已對本案感到後悔,將積極尋求治療,避免重犯,惟報告指出被告患有戀童癖,重犯機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