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助理文書主任認總部企圖偷拍女同事 還押 8.17 判刑 官明言打算判監

海關助理文書主任認總部企圖偷拍女同事 還押 8.17 判刑 官明言打算判監
33 歲海關男助理文書主任承認在海關總部女更衣室,因好色而企圖偷拍一名女同事。被告周三(3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企圖窺淫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把案件押後至 8 月 17 日判刑,期間為他索取背景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須還押候判。

裁判官形容案情嚴重,被告與事主在同一地方工作,案發地點屬女同事專用,需要「一重兩重(關卡)先入到」。被告明知事主正在沐浴,當時事主的驚恐無法言喻。裁判官考慮被告事後尋求心理輔導,決定先為被告索取相關報告,但明言仍打算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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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消防隊長被指訛稱買私樓自住卻放租 呃 780 萬元按揭 8.23 轉區院訊

高級消防隊長被指訛稱買私樓自住卻放租 呃 780 萬元按揭 8.23 轉區院訊
38 歲高級消防隊長被指訛稱購買一個新蒲崗私樓單位自住,但實為出租,以欺詐工銀亞洲銀行及按證保險公司,向其批出一筆約 780 萬元的八成按揭貸款。他被廉政公署起訴兩項欺詐罪,案件周三(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被告自行應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 8 月 23 日轉往區域法院再訊。被告續准以 5 萬元現金保釋,惟新增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及不准離港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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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歲女被指寄恐嚇信至律政中心 首次提堂留醫至今 官押 8.8 再訊

41 歲女被指寄恐嚇信至律政中心 首次提堂留醫至今 官押 8.8 再訊
41 歲女子被指上周向律政中心收發組發送具恐嚇成份的信封,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案件於 7 月 25 日首次提堂時被告正留院,兩度押後至周三(3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惟控方透露被告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主任裁判官嚴舜儀再把案件押後至 8 月 8 日再訊,期間被告續由警方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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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信封內放 500 元賄關愛基金職員 六旬漢罪成囚 5 周 官:對他人不公

被指信封內放 500 元賄關愛基金職員 六旬漢罪成囚 5 周 官:對他人不公
63 歲散工被指 2020 年向關愛基金申請津貼時,在補交資料的信封內放入 500 元現鈔,被廉署起訴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周二( 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獄 5 星期。

裁判官崔美霞判刑指,雖然被告符合申請資格,涉案行賄金額亦不算多,但有機會使真正需要的人士得不到援助,對其他申請者不公平,故行為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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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指違警員起底禁制令因入院未出庭 官暫預有意抗辨 排期 11 月審

女子被指違警員起底禁制令因入院未出庭 官暫預有意抗辨 排期 11 月審
一名女子被指違反高院於 2019 年 10 月及 11 月頒下,禁止「起底」警員及其家屬的禁制令,被律政司控告民事藐視法庭罪。案件周二(2 日)於高等法院提訊。

律政司一方透露,被告因皮膚病入院無法出庭,也無律師代表。高院法官高浩文以被告不認罪為基礎,暫定排期至 2022 年 11 月 22 至 24 日,在其席前進行 3 天審訊。

同名女子 2022 年初被控去年七一刺警案後煽惑傷警,正保釋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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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 萬元買海怡半島凶宅 買家入稟指原業主及利嘉閣代理失實陳述 追討訂金

1100 萬元買海怡半島凶宅 買家入稟指原業主及利嘉閣代理失實陳述 追討訂金
一名私樓買家上周五(7 月 29 日)入稟高院,指經一名利嘉閣地產代理介紹下,2022 年 3 月及 4 月簽署買賣合約,以 1,100 萬元購入海怡半島一個單位,並繳付訂金。

入稟狀指,該代理與原業主均曾確認單位非凶宅,惟買家簽約後發現,該單位於 2006 年發生自殺事件,但原業主拒撤交易、沒收訂金。

買家指,原業主隱瞞單位屬凶宅,而地產代理失職,兩方均作失實陳述,遂向原業主追討 110 萬元訂金,以及要求法庭宣告買賣合約無效、原告毋須支付佣金予該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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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倒斃中環酒店浴室 兩男被控誤殺還押 10.24 再訊

男子倒斃中環酒店浴室 兩男被控誤殺還押 10.24 再訊
一名男子上周六(30 日)倒斃中環「木的地」酒店浴室,雙腳被床單綑綁,疑遭性虐待。兩名同房租客,38 歲美國籍高爾夫球教練及 44 歲售貨員,被控一項誤殺罪,周一(1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控方反對兩人保釋,首被告沒有保釋申請,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拒絕次被告保釋申請。她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至 10 月 24 日再訊,以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檢查閉路電視、化驗 DNA,及進行認人手續,期間兩人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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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強姦家傭罪成上訴得直 上訴庭批原審打斷辯方盤問、定罪不穩 控方不申重審

男子強姦家傭罪成上訴得直 上訴庭批原審打斷辯方盤問、定罪不穩 控方不申重審
2017 年 10 月,案發時 27 歲男子,被指半夜 3 點在家傭睡房,強姦在職僅 5 天的印尼籍家傭,2019 年被陪審團以 6 比 1 裁定「強姦」罪成,判囚 10 年。他 2021 年上訴被駁回,2022 年 5 月再由訟辯律師張達明代表上訴。

高院上訴庭周五(29 日)裁定被告上訴得直,控方指事主已返回印尼,不申請重審。判詞批評,原審高院法官金貝理錯誤理解證據法原則,繼而不恰當打斷辯方盤問事主,令辯方無法完整闡述案情。

判詞又引述著名判詞告誡法官「耐性及聆聽的重要性是公義重要的一環(Patience and gravity of hearing is an essential part of justice)」,並指本次審訊並未根據正確的法律進行,是令人惋惜,使公義無法彰顯於事主、被告及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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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宗機場販毒案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建議日後容許上訴推翻 官押後 6 個月內宣判

三宗機場販毒案表證不成立 律政司建議日後容許上訴推翻 官押後 6 個月內宣判
早前 3 宗涉及外籍被告的機場販毒案中,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依賴環境證供證明被告知悉自己身藏毒品,最終被高院原訟庭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律政司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釐清 2 個法律議題:當控方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應如何決定表證是否成立;及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時,應如何正確引導陪審團。

案件周五(29 日)續審,律政司提議,往後表證不成立的案件,可參考英國法例,容許控方提出上訴,若上訴成功便繼續審訊,如耗時太長則另組陪審團重審。惟「法庭之友」資深大律師黃佩琪提出,法庭應盡量避免中斷刑事審訊。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及彭寶琴押後於 6 個月內宣判。法官特別提到,本案其中一宗販毒案的判詞,最近在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被引用,會盡快頒下判詞,以糾正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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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港姐寇鴻萍 11 項蓄意逃稅罪成 判囚 9 個月 官斥一直不盡不實

前港姐寇鴻萍 11 項蓄意逃稅罪成 判囚 9 個月 官斥一直不盡不實
60 歲前港姐季軍寇鴻萍被指於 2008 年至 2017 年間 11 度逃稅,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 11 項蓄意逃稅罪成,周五(29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遭判囚 9 個月,辯方申保釋候上訴遭拒。

暫委裁判官曾慶東批評被告由審訊至索取報告時,說法「一直不盡不實」,案情嚴重,事後卻推卸責任,沒悔意,判監 9 個月 15 周。

裁判官續指,考慮被告過往樂善好施,重犯機會不高,而案件因疫情延誤造成心理壓力,被告作為知名人士須承受額外壓力,再加上她已償還所有涉案稅款,酌情減刑至判囚 9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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