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助理主任疑因不滿前特首林鄭月娥的抗疫政策,向醫管局及入境處發電郵,要求「斬死特首林鄭月娥」,否則炸毁入境處。他早前承認 3 項刑事恐嚇罪,周一(8 日)被判 12 個月感化令,另須遵守附加條件,包括接受感化官輔導等。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被告在與人相處及宣洩情緒方面,均有能力不足,過往亦有類似行為,而他曾被還押兩周,可切實明白是次處理人際關係及宣洩情緒屬「非常錯嘅手法」;他願意配合感化官輔導。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稅務助理主任疑因不滿前特首林鄭月娥的抗疫政策,向醫管局及入境處發電郵,要求「斬死特首林鄭月娥」,否則炸毁入境處。他早前承認 3 項刑事恐嚇罪,周一(8 日)被判 12 個月感化令,另須遵守附加條件,包括接受感化官輔導等。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指,被告在與人相處及宣洩情緒方面,均有能力不足,過往亦有類似行為,而他曾被還押兩周,可切實明白是次處理人際關係及宣洩情緒屬「非常錯嘅手法」;他願意配合感化官輔導。
時任油尖旺區議員朱江瑋 2021 年 8 月,在其旺角辦事處舉行電影《幻愛》的放映會,當時 599G 限聚令規定,公眾地方不得多於 4 人聚集。朱稱為免墮法網,以私人方式舉辦活動:安排在議辦關門後進行、事前需報名,亦不作公開宣傳。 不過當晚食環署與警方 20 多人採聯合行動,指派人「放蛇」發現未經報名的公眾人士都可入場,遂票控在場逾 40 人違反限聚令;又指朱涉嫌違反 599F 的指定處所防疫規定。朱批評執法人員侵犯私人場域,造成恐慌,令不少同類活動因而取消。 事隔近一年,警方撤回罰款通知書,食環署指沒提檢控,但兩部門均未解釋具體原因。律政司則指「證據未能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但亦未詳細解釋。 事件引發連串疑問,例如公眾地方及私人處所如何界定?公眾地方在特定時間是否可被視為私人處所?《法庭線》訪問朱江瑋,詳細了解事發經過,並與兩名大律師探討事件背後的法律爭議點。
案發時為運輸署高級技術主任的五旬男子,被指於 2020 年文憑試中文筆試開考當日,虛報九龍兩所中學試場內有炸彈,警方調查時揭發他牽涉另一宗盜竊案。被告經審訊後,周五(5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向他人傳達有炸彈的虛假消息」、盜竊等 3 罪成,判囚 16 個月。 裁判官林子勤指,雖然警方到場調查時,未有驚動考生,但使教職員受驚嚇,案件有其嚴重性。他考慮被告受母親逝世、工作影響,導致心理壓力大,酌情扣減刑期。
政府合約男文員涉於政總辦公室內着一名女同事「除衫」,又伸手到她的胸前,他被控一項非禮罪;暫委裁判官布喜后周五(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罪名不成立,惟下令還押至 8 月 19 日,待跟進精神科報告。 裁判官接納事主供詞,被告曾作出相關非禮行為;亦接納被告患躁鬱症,而辯方證人精神科醫生指案發時屬急性認知錯亂,例如在與警方錄影會面時,提及曾拉扯事主衣服,但現實並無發生的情況。 裁判官指,考慮到被告於工作期間,與事主相處一直相安無事。案發時卻在光天化日,鎖上房門非禮事主,行為相當怪異,對他的意圖存疑,又指難以排除被告因躁狂抑鬱症及失眠,而引致急性認知錯亂犯案。
2021 年 12 月,18 歲男子被指在旺角機舖使用假「安心出行」程式,警誡下稱「怕俾人追蹤」,早前承認一項企圖誤導警員罪,周五(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香淑嫻指,考慮被告年紀尚輕,值得給予一次機會。
2020 年立法會選舉新界西候選人許孝良,被指向選舉事務處提交虛假選舉申報書,聲稱因法律服務及個人儀表形象訓練等招致逾 4.6 萬元開支,以及企圖欺詐相關款項。他被廉署落案起訴兩罪,案件周五(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把案件押後至 9 月 9 日再訊,期間被告續准以 5,000 元現金保釋,但須遵守新增的保釋條件。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兩名案發時入職童樂居約 3 至 4 個月的幼兒工作者,周四(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承認掌摑 1 至 2 歲幼童及打頭 。 其中一名認罪被告,向控方提出願錄取「無損權益口供」(Non-Prejudicial Statement,簡稱 NPS),申請押後判刑,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批准押後至 9 月 29 日判刑,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另一認罪則須還押至 8 月 18 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報告。 另外,同案一名 23 歲被告否認虐兒,是童樂居案首名不認罪被告,案件排期明年 1 月 18 日開審。辯方指她不爭議有施襲行為,但會爭議動機。
一名內地出生的中年男子,被指於 2020 年在旺角、天星碼頭等地方,清拆及撕毀「法輪功」街站的宣傳品,被控 5 項刑事損壞罪,案件周四(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被告親自作供指,他案發前已多次投訴街站阻街,後決定自行清理,「希望維護香港城市的整潔」,惟控方指出他破壞後原地棄置物品,不能達清潔效果。他又指,黃大仙街站無視政府標語警告,惟控方指出標語實由停車場張貼,該處屬私人地方。 被告亦被指在天星碼頭將宣傳品掉到海中,他作供指內地的習慣是把不值錢的物品扔入海,惟控方指當時有人看管宣傳品,並非垃圾,被管反指宣傳品上有「天滅中共」的字眼,「很傷我尊嚴」,形容是「垃圾」。 案件押後至下周一(8 日)作結案陳詞。
34 歲作曲人被指於 2021 年在郊野公園違規露營及使用煮食爐,被漁農署人員票控時,拒絕出示身份證,揮舞鐵管及推開對方。他早前承認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兩項刑事恐嚇及一項普通襲擊罪,周四(4 日)被判監 21 日。 辯方求情指,被告並非存心襲擊,而是在推撞時跌倒,被告亦無暴力傾向。他希望向事主道歉及願意支付醫療費。被告還押期間撰寫的求情信指,他已知錯,又指在生日時承認控罪,體會很深。
3 名中年男女從內地偷渡來港後光顧油麻地某按摩院,期間有警員上門巡查,揭發 3 人偷渡身分,同時沒掃「安心出行」,遂將之拘捕。他們同承認「未獲入境事務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及「進入或身處表列處所的人沒有遵從指示」罪,周三(3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15 個月,另就沒掃安心分別判罰 30 至 5,000 元。 就沒掃安心出行控罪,裁判官指考慮到「非法入境都唔會再籌到錢」,一度有意以監禁代替罰款。但控方指,該控罪沒監禁選項,裁判官最終根據被告身上的財物,定出罰款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