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歲女子被指上周向律政中心收發組發送恐嚇信,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案件周一(2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時,被告正留院,押後至周五(29 日)再訊。惟控方指被告仍在葵涌醫院留醫,未能出庭應訊。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押後案件至 8 月 3 日再訊,期間被告續由警方看管。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1 歲女子被指上周向律政中心收發組發送恐嚇信,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案件周一(2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時,被告正留院,押後至周五(29 日)再訊。惟控方指被告仍在葵涌醫院留醫,未能出庭應訊。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押後案件至 8 月 3 日再訊,期間被告續由警方看管。
無綫電視節目《東張西望》女主持利穎怡,2022 年 4 月尾隨追問七旬老婦涉垃圾堆屋惹鼠患時,遭對方「批肘」打臉等襲擊。事隔 3 個月,老婦被控兩項普通襲擊罪,周五(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裁判官余俊翔應辯方要求,押後案件 9 月 14 日再訊,待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被告續准保釋,惟擔保金由 200 元增至 500 元,期間須居於報稱地址、不得接觸控方證人等。 聆訊以英文進行,被告數次以英文向裁判官表示有話想講,官指她有律師代表,着她先與律師溝通,最終被告沒完成發言。
中大學生會前會長蘇浚鋒等兩男,被指 2021 年在網上轉載前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倡選舉投白票帖文,事隔一年被廉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案件周五(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裁判官余俊翔應辯方要求,押蘇案 9 月 9 日再訊,期間蘇准以 400 元保釋; 同案 58 歲被告,則押後至 8 月 26 日再訊,期間准以 1,000 元保釋。
40 歲女教師被指於 2018 年在黃大仙一所中學禮堂內襲擊一名 13 歲女學生。事隔超過 3 年半,女教師被落案起訴一項普通襲擊罪,她周四(28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否認控罪。裁判官崔美霞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19 日進行兩天審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候審。
26 歲男警被指在酒店偷竊女網友的信用卡,同日前往便利店購物,事後勒索對方 2 萬元,被控盜竊、勒索等 4 罪,周四(28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案件押至 9 月 20 日再訊,以候他申請法援,期間繼續還押。另外,法官高勁修應控方申請,批准女事主的匿名令,下令任何人包括傳媒,不得披露其身分及資料。
早前 3 宗涉及外籍被告的機場販毒案中,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依賴環境證供證明被告知道自己身藏毒品,最終被高院原訟庭裁定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有陪審員得悉後向法庭提出疑問 ,法官形容現象或削弱公眾對法治信心。 律政司提出上訴,要求上訴庭釐清 2 個法律議題:當控方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應如何決定表證是否成立;及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時,應如何正確引導陪審團。 案件周三(27 日)續審,資深大律師黃佩琪以「法庭之友」身分獨立陳詞,同意律政司指,原審法官錯誤提高了「表證成立」的標準。律政司亦指在正確原則下,原審 3 宗販毒案的表證明顯成立,本應交由陪審團作最後裁決,不應是由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中斷審訊。聆訊周五(29 日)再續。
2022 年 4 月,六旬翁被指在東涌行人路,以二胡演奏《願榮光歸香港》,被票控「沒有許可證而奏玩樂器」,周三(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不認罪,案件排期於 9 月 5 日開審。被告庭外表示,當日僅演奏音樂,沒有叫喊口號。 他在庭上解釋不認罪原因,指自己曾在英國、泰國,甚至是內地街頭表演,反問法庭「在民主自由的香港就不行嗎?」暫委裁判官曾慶東則指,根據香港法律,街頭表演需要領牌。
前行政長官梁振英兒子梁傳昕的香港快運(HK Express)帳戶被盜用,被人購買超過 3,000 元飛機餐及寄艙服務等。兩名前地勤人員事後被控刑事損壞、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3 罪。其中一人周三(27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刑事損壞罪。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押後案件至 8 月 10 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案情指,被告因「一時貪玩」而登入梁傳昕的户口「改佢啲餐單」,為他訂飛機餐、行李寄艙服務、列印機票,及把梁傳昕名字改為「Leung Shit」,意圖「整蠱」梁傳昕父親梁振英,令他要支付額外金錢。 至於同案另一名被告,因沒有律師代表,申請押後以尋求協助獲批,其案件押後至 8 月 24 日再訊。二人均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全球最大加密貨幣交易平台「幣安」創辦人趙長鵬,周一(25 日)入稟高等法院,控告《彭博商業周刊》中文版的出版商「現代傳媒」誹謗,指出版商今年 7 月 6 日,以「趙長鵬的龐氏騙局」為標題及附其照片的雜誌封面,和含有該雜誌封面的 Facebook 及 Twitter 貼文構成誹謗。趙要求出版商立即停止誹謗行為、道歉及公開撤回誹謗言論,及支付懲罰性賠償。
高等法院原訟庭早前審理 3 宗機場販毒案時,因控方沒有直接證據,只能依賴環境證供舉證,4 名外籍被告最後被裁定表證不成立。有陪審員得悉被告無罪釋放後向法庭提出疑問 ,法官直言前所未見。 律政司要求上訴庭釐清 2 個法律議題:當控方依賴環境證供舉證時,應如何決定表證是否成立;及法官裁定表證不成立時,應如何正確引導陪審團。 律政司一方指,只要有證據支持有罪推論,就應該讓陪審團作最終裁決。因此,即使控方只依賴環境證供,法庭應採用一貫的「表證成立」標準,而非推高舉證門檻,要求控方須排除指向被告無罪的「所有實質可能性」。 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法官薛偉成也指出,如有證據支持有罪推論,法官不應於審訊途中,裁定表證不成立。法官又指,本港一本權威刑法典籍引述關於「表證成立」的原則似乎有錯,或會誤導法官或裁判官。案件周三(27日)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