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17 歲男學生,涉於 2023 年 1 月至 11 月期間,在元朗一間中學內非禮另一女子。該男學生被控 3 項非禮罪及 1 項偷拍罪,周三(27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文件,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黃士翔批准。被告准以 500 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返回涉案中學 50 米範圍,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案件押後至 5 月 8 日答辯。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 17 歲男學生,涉於 2023 年 1 月至 11 月期間,在元朗一間中學內非禮另一女子。該男學生被控 3 項非禮罪及 1 項偷拍罪,周三(27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文件,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黃士翔批准。被告准以 500 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返回涉案中學 50 米範圍,亦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案件押後至 5 月 8 日答辯。
44 歲功課輔導班義務導師被指於 2022 年 8 月,在香港社會組織協會的深水埗分會,非禮 11 歲男童,被告不認罪受審,區院暫委法官鄭明斌周二(26 日)裁定他一項非禮罪成、另兩項非禮罪脫。被告須還押至 4 月 5 日判刑。
法官指,雖然證供所示被告極為熱心盡責,對事主關懷有加,但他作供時表現迴避,解釋牽強,例如稱他的手可能凌空處於事主大腿上方、手指在空氣中郁動,認為說法「有悖常情、極其怪異」,認為被告只為開脫罪責「編作解釋」。
官又指,由於警方未有澄清造成不公,決定剔除被告口頭回應及錄影會面;而因 CCTV 片段角度問題,無法肯定被告確實犯案,裁定其中兩罪不成立。
2023 年 9 月,34 歲男警被指休班時在葵涌葵馥苑紀律部隊宿舍一個單位內,非禮 7 歲女童。該男警否認一項非禮罪,周二(19 日)在粉嶺法院再訊,排期 5 月 22 日開審,料審期 2 天。
控方指,本案原於沙田法院處理,惟因涉錄像證供,故轉介至粉嶺法院。該錄像為事主錄影會面口供,涉約 1 小時。辯方指,會傳召 4 名控方證人盤問,包括女童、女童父親,及處理證物警員;又指除被告外,沒有其他辯方證人。另會爭議閉路電視的實際時間。被告續准保釋,條件包括須搬離涉案宿舍、妻子人事擔保、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等。
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教黃子偉,被指在 2021 年 3 度非禮同一名公司員工。他否認 3 項非禮罪受審,周五(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獲裁定無罪。
裁判官彭亮廷指,事主未能記起案發日期及地點等細節,卻對非禮情節的描述異常詳盡,未能穩妥接納其證供。官又指,事主提到因被告中傷她,而在事發一年後才報警,不能排除她混淆細節,加上她離職時與上司關係仍然良好,官認為兩人曾經有協議,其後出現變卦,令事主決定報案,「中間發生咩事無人知」。
官另指,警員沒告知原因下截停及扣留被告,及後才作警誡,「或多或少有威嚇成分」,有越權之嫌,故剔除被告相關招認。
27 歲男警涉在 2019 至 2020 年休班期間,在紀律部隊宿舍某單位內,三度非禮 15 歲女童,警方 2023 年 6 月接到報案,7 月拘捕男警。該警員否認 3 項非禮罪,案件周一(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承認事實指,被告與事主為親戚,同住於紀律部隊宿舍一單位。女童的錄影會面片段指,2019 年至 2020 年期間,三度在家中睡覺時,遭被告摸胸、篤臀部和胸部,「好恐怖」。
現年 46 歲無業男子,被指於 2022 年初非禮繼女;繼女為免發生性行為,提出為他手淫,之後稱病入院,向醫生披露事件。被告經審訊後,周四(8 日)在區院被裁定兩項非禮罪成,還押至 4 月 5 日判刑,以候事主創傷報告。
法官練錦鴻指,事主對案發的描述「極之實在、極有邏輯及堅定」,看不出有理由誣告被告,而其當時反應,例如沒強硬反抗等,都符合其年紀表現。
對於被告辯稱事主的床沾有精液,是因他曾趁兒子在房,以及事主上廁所時在其床上自瀆,官批其說法不合理,「正常的人,不可能有此雅興,冒隨時被撞破之險,在放在廳的床上自瀆」,最終拒納辯方說法,並裁定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現年 46 歲無業男子,被指 2022 年初在床上非禮繼女,對她上下其手並指插下體,繼女為免發生性行為,提出為繼父手淫,之後稱病入院,向醫生披露事件。被告否認兩項非禮罪,案件周一(5 日)在區院受審,法官練錦鴻同日裁定表證成立。
辯方盤問事主,指被告不曾非禮事主,事主也不曾為他手淫,當時被告是趁事主入廁所,才在廳內自瀆,並遺下精液在事主的床上,而事主曾坐上床單,及用手抹走,才沾到精液。事主均否認。
辯方又質疑 2021 年時,事主曾因誣稱被告非禮她,而向被告致歉,事主稱「唔記得」。被告則在警誡會面下,強調自己僅因無聊才自瀆,又重申沒有非禮事主。案件周二(6 日)續,屆時被告將告知法庭會否作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