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歲中學男教師涉於 2021 年至 2022 年,在校內小息或補課期間非禮 4 名未成年女學生,他否認 13 項非禮罪,周一(6 日)在區域法院受審。
控方案情指,被告不顧事主拒絕,多次用手觸碰受害女童胸及腰部。4 名事主均報稱曾遭被告伸手入腋下篤胸部,其中有人指被告藉詞事主未正確答問題,或搶事主手機以互相追蹤 IG 帳戶時,篤事主胸圍或抓腰。案件周二(6 日)續。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教黃子偉,被指在 2021 年 3 度非禮同一名旗下公司員工。他否認 3 項非禮罪,周四(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
事主供稱,分別在辦公室和車上遭被告摸胸、近下陰部位等;被告又將球會燙章放在事主胸前掃其胸部,並從後攬著事主稱「最信任你啦,大家撐住大家」,然後再摸事主胸部和下體。事主形容「從來都未試過咁嬲」,活在極度恐慌的狀態下,但當時因害怕影響事業而沒有報警。
香港女子足球代表隊前助理教練黃子偉,被指在 2021 年 3 度非禮同一名女子。他否認 3 項非禮罪,周三(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事主獲批在屏風下作供,原定安排是她作供期間,不會看到被告,但被告會看到她。辯方周三爭議做法奇怪,指本案非禮指控不涉暴力,法庭可觀察事主作供時「夠唔夠膽望被告」,「如果證人連指控嘅人都唔敢望 … 指控嗰個人,應該面對嗰個人」。控方則指本案涉性罪行,事主表明不願再見到被告。
裁判官彭亮廷最終批准辯方要求,指屏風不能遮擋事主與被告的視線,又認為原定安排有商榷餘地,沒法律基礎。彭又指,在保障性罪行案件事主權利的同時,不能輕易剝削被告與事主「對峙和對質」的權利。
事主及後作供稱,於 2021 年中應被告邀請,加入其旗下公司任足球項目發展助理,負責撰寫計劃書並向被告匯報工作。案件周四(2 日)續審。
45 歲前女校男教學助理被指在 2021 年至 2022 年期間,分別非禮及跟蹤 3 名女學生,被控非禮、遊蕩、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等 10 罪,周五(27 日)在區院開審。控方開案提到,被告與一初中女生發生性關係,又指示事主向生父落安眠藥,趁他昏睡時偷走出門。
控方續指,被告又提出「爭取監護權計劃」,指示女生指控繼父非禮、遭生母打、以及遭祖母綁架和強逼賣淫,揚言想「將其全家關進監獄」,其後指會有警方上門,要求事主沖走安眠藥、銷毀訊息紀錄,以及寫有非禮事件的日記。
案件下周一(30 日)續審,將播放事主的錄影會面。被告繼續還押。
任職九巴司機的六旬漢,被指於 2016 年以檢查身體為由,強姦 9 歲寄養女童,又隔著衣服用下體觸碰對方臀部。他否認強姦及非禮罪受審,陪審團周四(19 日)在高等法院裁定兩項罪名成立。
暫委法官游德康將案件押至 12 月 14 日求情及判刑,候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期間被告還押。散庭後,被告妻子及女兒情緒激動及嚎哭,「咁都告得入,有冇公道㗎!」。
男子被指於 41 年前、當他 15 歲時,五度在睡房內趁 9 歲胞妹睡覺,以手指插入其下體。事件至 2018 年家庭聚會時,兩人爭執報警而揭發事件,現年 56 歲、曾任職工程師的男子承認 5 項非禮罪,周五(13 日)在荃灣法院(暫代區院)判刑。
被告求情指生於充滿衝突的家庭,案發時只從色情雜誌認識兩性之事,對犯案深感懊悔。暫委法官韋漢熙指,事主稱遭被告毆打和長期虐待而沒揭發事件,但其邏輯不定,被告於事發後已搬離住所,對事主說法甚有保留。
法官指,被告案發時為青少年,接納他當時缺乏性知識,每次侵犯為時短暫,但其行為有違倫常,3 個月內多次犯案,考慮案件延誤和被告認罪,終判囚 7 個月。
39 歲菲律賓籍男子,涉嫌 2019 年與 10 歲女兒同睡時摸其私處,再於 2022 年趁女兒睡著時,以陰莖磨擦其私處,早前承認兩項非禮罪,周五(6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50 個月。
法官引述報告指,事主患有創傷後遺症,並有自殺念頭;被告的報告提及,他與妻子的性生活不合,因而犯案。法官形容案件「十分嘔心及卑劣」,被告違反誠信,須判予阻嚇性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