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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改名有無規限?

法律101|改名有無規限?

各位讀者新年平安!據報 2023 年有兩男兩女「元旦BB」出世(而本網最近亦有一名成員初為人父!)。正所謂「唔怕生壞命,最怕改壞名」,我們未可與大家探討生辰八字風水命理,不過可以談談在香港改名的法律規限 —— 究竟改名有沒有限次數?可否改姓?有禁用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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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男被指連登、FB發煽動帖文 轉發「羊村繪本」下載網址 還押2.16再訊

24歲男被指連登、FB發煽動帖文 轉發「羊村繪本」下載網址 還押2.16再訊
一名 24 歲男子被指在連登討論區及 Facebook 上發布煽動帖文,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周五(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暫毋須答辯,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2 月 16 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獲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及放棄 8 天保釋覆核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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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國安警指鍾沛權警誡下稱「我係總編輯,唔關其他人事」

《立場》被指煽動案|國安警指鍾沛權警誡下稱「我係總編輯,唔關其他人事」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於 2021 年 12 月被捕,連同《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兩人還押近一年,先後獲准保釋。案件周五(6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 15 日審訊。

控方傳召負責謄寫鍾沛權 WhatsApp 對話內容的國安警。控方及警員讀出鍾、林與另一員工的群組訊息,指鍾在 2021 年 12 月、即對外表示辭職後,仍指示兩人更改 Facebook 內容,林回應「我稍後再執執」,訊息亦提及前特首梁振英因《立場》報道「潘朵拉文件」,打算向《立場》發律師信。

拘捕鍾沛權的警員另供稱,鍾警誡下表示:「我係《立場新聞》嘅總編輯,唔關其他人事」。他被帶往西九龍警察總部後曾進行兩次錄影會面,每次約一個半小時。案件下周一(9 日)續審,屆時將播放鍾沛權的錄影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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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亞美尼亞來港沒「藍碼」被拒出賽 入稟索近23億 官接納主辦方申請剔除申索

男子亞美尼亞來港沒「藍碼」被拒出賽 入稟索近23億 官接納主辦方申請剔除申索
一名報稱持有疫苗接種紀錄的男子,2022 年 11 月由亞美尼亞到港,參加同月初舉行的網球錦標賽,但比賽當日被職員指沒出示具「藍碼」的安心出行而拒絕放行,最終被拒出賽。男子同月入稟高等法院,向賽事主辦單位及人員,合共索償近 23 億港元。

案件周五(6日)在高等法院就「剔除傳訊狀令」聆訊,原告缺席。聆案官許家灝接納 3 名被告,即香港鄉村俱樂部及其正副主席的書面陳詞,指原告未獲授權進入私人俱樂部,而正副主席與事件無聯繫,因此沒有合理訴訟理由提出申索。聆案官批准剔除申請,原告須向 3 被告賠償合共 6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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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偷啤酒後殺死追截店員 27歲巴裔男子否認謀殺受審 控方批被告口供不一

被指偷啤酒後殺死追截店員 27歲巴裔男子否認謀殺受審 控方批被告口供不一
涉嫌謀殺的巴基斯坦裔 27 歲無業男子,被指 2019 年 12 月 28 日在元朗政府合署附近一便利店偷取兩罐共值 31 元的啤酒後,攻擊追截他的 61 歲男店員,男店員送院兩日後不治。被告周四(5日)在高等法院否認一項謀殺罪,案件由 5 男 4 女陪審團審理。

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在便利店偷啤酒後逃跑,其後反追、攻擊追截他的店員,令對方失去意識倒地、頭部流血,送院後不治,兩名女途人目擊過程。

控方指被告在 4 次錄影會面中口供前後不一,先稱案發時不在場、不認識死者,後稱受死者辱罵及威脅打死他,被激怒才打他,全部均屬謊言。案件周五(6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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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控方問警《立場》員工座位分布 辯方質疑與案無關

《立場》被指煽動案|控方問警《立場》員工座位分布 辯方質疑與案無關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於 2021 年 12 月被捕,連同《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兩人還押近一年,先後獲准保釋。案件周四(5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 14 日審訊。 

控方傳召兩名到被告住所搜查的警員,其中一人檢取鍾沛權的電話、職員證及銀行卡,並在警署拍下其電話內容,包括通話紀錄、兩名被告之間的 WhatsApp 對話及相關群組。另一人則在林紹桐住所,檢取《蘋果日報》特刊「自由之夏」,以及兩本記者簿。 辯方一度爭議控方呈新文件,惟休庭後,控方確認不會依賴相關文件。

另外,控方問及當日到《立場》辦公室搜查的警員,《立場》各員工的座位分布,被辯方質疑與案無關,「邊個坐邊度對案情有咩關係?」。控方解釋,以證明相關人士是《立場》 員工。案件周五(6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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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遞員認社交平台發布逾百煽動帖文囚8月 官:手法具極強滲透、傳播力

速遞員認社交平台發布逾百煽動帖文囚8月 官:手法具極強滲透、傳播力

一名 42 歲速遞員,被指於 2021 年 1 月起多次在不同社交平台,包括 Facebook、Instagram 及 Twitter 發布煽動言論,包括宣揚香港及中國地方獨立、鼓勵他人仿效「7.1 刺警案」男子等。他早前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周四(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8 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在社交平台發布煽動帖文,手法具極強滲透力和傳播力,而這些帖文有持續和永久性。裁判官指被告親自製作和撰寫帖文,反覆主張分裂國家,對公共安全構成實際和潛在威脅,須判阻嚇性刑罰防止有人被煽動作違法主張。 求情:被告深切反省 會刪除有關帖文 辯方求情指,被告因一時衝動而犯案,現已深切反省,明白其行為可造成的傷害嚴重,對受影響的政府部門致歉,亦會刪除有關社交媒體帳戶及帖文。辯方又指,被告與母親相依為命,就案件對母親帶來的影響和壓力致歉,其前僱主亦願意在被告獲釋後繼續聘請他。 官:犯案長達 23 個月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在Facebook、Instagram 及 Twitter 共 4 個帳戶發表共 113 項煽動陳述或相片等,而這些帳戶有百多至四百多個朋友或追蹤者,並且容許公眾瀏覽。蘇惠德指,被告的手法有極強滲透力和傳播力,其發布的帖文具持續性和永久性。蘇惠德指,被告犯案長達 23 個月,針對國家領導人、國旗國歌、政府部門和警察等。 涉煽動的內容包括宣揚香港及中國地方獨立、鼓勵他人仿效「7.1 刺警案」男子、不遵守防疫規例、主張衝上街頭等。 蘇惠德指,被告不單止轉載有關帖文,更親自製作和撰寫,反覆地主張分裂國家,及以不文手勢侮辱國旗,對公共安全構成實際和潛在威脅,須判處阻嚇性刑罰,以防有人被煽動而作出違法主張。裁判官遂以 12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除被告認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判囚 8 個月。 案情:被告涉發布「光時」口號 被告王俊傑(42 歲,速遞員)被控「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情指,被告涉在 4 個不同的社交平台帳戶上,包括在 Facebook 帳戶「chunkit1980」及「kitcw」、Instagram 帳戶「lovekitkit2014」及Twitter 帳戶「@kit51798822」上,發布共 113 個具煽動性言論、照片、影片或圖片,所有訊息均由被告發表,並容許公眾在社交平台上瀏覽。 案情指,王涉發布訊息侮辱中國國家主席和國旗,及以「黑警」稱呼警員,以發表侮辱及仇恨警察的訊息;又指天文台是「收黑錢」的政府部門。案情續指,被告涉發布「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香港獨立,唯一出路」的口號,並使用「革命」、「起義」、「反抗」等字眼,並在特別日子如紀念 7.21、8.31 事件煽惑他人上街參與集結,及稱「自我訓練及籌組計劃,繼承梁健輝烈士未竟之功」。 案情指,被告發布訊息指不使用「安心出行」、不作「新冠疫苗接種」、拒絕使用口罩和接受隔離,以及聲稱要衝上街頭推倒政府。警方於 2022 年 … Read more

未完成手術被拒改身份證性別 跨性別人士終極上訴指失尊嚴受辱 政府:有實際需要

未完成手術被拒改身份證性別 跨性別人士終極上訴指失尊嚴受辱 政府:有實際需要
兩名由女變男的跨性別人士,在未完成整個性別重置手術下,向入境處申請更改身份證性別被拒,司法覆核被裁定敗訴,其後上訴再遭駁回。兩人申請終極上訴,案件周三(4 日)於終審法院開審。

上訴方力陳,兩名申請人持有寫上「女性」的身份證,令他們每當使用身份證時,均被問及私隱問題,須向人解釋自身最私密的情況,失去尊嚴及受困擾,又指性別重置手術沒有實際醫學需要。

政府一方則指,醫學界沒有統一清晰的標準,確立跨性別人士的身分,而處方無法清晰及客觀地訂立性別承認制度,因此現行政策有合理目的,亦有實際需要。5 名法官聽畢雙方陳詞,押後案件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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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被指煽動案|控方欲呈中大衝突判詞 證《立場》文章有煽動意圖 辯方指做法不穩妥

《立場》被指煽動案|控方引警方內部系統資料作司法認知 辯方指做法不穩妥
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於 2021 年 12 月被捕,連同《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兩人還押近一年,先後獲准保釋。案件周三(4 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 13 日審訊。

控方欲傳召警員就涉案文章的受訪者背景、中大衝突情況作供,以證明涉案文章與事實不符,而兩被告知悉涉案文章有煽動意圖。辯方質疑警員使用警方內部系統資料、案件判詞作為司法認知,並以其為供詞,做法不穩妥,「開咗一個唔係咁好嘅先例」,認為控方應引用公開報道。

控方則認為,警方內部紀錄最準確,又指傳媒廣泛報道中大衝突判決,兩名被告不可能不知裁決內容,但仍刊出文章,從而可推論兩人知悉文章有煽動意圖。控方又指,即使文章內容可能是真,若引起對政府憎恨等,均可構成煽動。

法官郭偉健最後裁定,證人可就涉案文章的受訪者背景作供,至於中大衝突相關資料,法官着控方以其他方式呈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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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限 控:重審案件不受限

聽障男生襲警案發還重審 辯方爭議已過檢控期限 控:重審案件不受限
2019 年 9 月 15 日港島區遊行期間,22 歲聽障男生被指企圖搶去警司的胡椒噴霧,糾纏間令對方雙膝擦傷,被裁定襲警罪成,判入更生中心。男生不服裁決向高院上訴,法官指被告是嚴重聽障,原審未得公平審訊,裁定上訴得直,下令發還重審。

案件周三(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法律爭議,辯方指被告所涉控罪為簡易程序罪行,控方在重審令頒布後逾 6 個月才送達控罪書,已過檢控期限,質疑法庭無權進行審訊,又批評控方做法令條文的立法精神變得「蕩然無存」。控方則認為法庭有責任根據條文字眼作詮釋,不應推斷或創造立法原意,又指條例並無提及檢控時限適用於重審。

裁判官王證瑜聽取控辯雙方陳詞後,押後案件至 1 月 17 日就法律爭議作裁決,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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