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歲督察去年 8 月休班時,駕私家車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私家車相撞,司機及車上兩名乘客受傷。他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受審,上月被裁定罪成,周五(6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
裁判官施祖堯指,涉案路段繁忙,證據顯示被告並非慣性意識衝紅燈,而是基於疏忽犯案,考慮傷者傷勢不算嚴重等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9 歲督察去年 8 月休班時,駕私家車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私家車相撞,司機及車上兩名乘客受傷。他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受審,上月被裁定罪成,周五(6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
裁判官施祖堯指,涉案路段繁忙,證據顯示被告並非慣性意識衝紅燈,而是基於疏忽犯案,考慮傷者傷勢不算嚴重等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
29 歲督察涉去年 8 月休班時,駕私家車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私家車相撞,令司機及兩名乘客受傷。他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周五(2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准保釋至 6 月 6 日判刑。
裁判官指,案發時紅色交通燈亮起「足足 8 秒」,被告理應有足夠時間看清楚,他數度「睇錯燈」的說法不合理,亦屬非常嚴重的疏忽。辯方求情指,被告隨雙親步伐加入警隊,現或未能通過試用期,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審訊時呈堂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期間以藍牙通話,夾雜粗口埋怨工作,直至駛到案發地點前一段路,通話中斷。
一名 28 歲男督察涉於去年 8 月休班期間,駕私家車沿沙田圍路往馬鞍山方向行駛,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輛私家車相撞,司機及車上兩名乘客受傷,清醒送院治理。涉案督察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周五(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
呈堂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期間以藍牙通話,夾雜粗口埋怨工作,直至駛到案發地點前一段路,通話中斷。辯方指,被告同意當時衝紅燈,但強調他是「睇錯燈」,質疑「係咪等於危險駕駛?衝紅燈 by itself 唔一定係。」
裁判官則指,片段見撞車前 4 至 5 秒已轉紅燈,又指「睇錯」並非絕對辯解,稱「衝紅燈唔一定係危駕,但而家唔止係咁,盞燈轉咗幾耐?」案件押後至 5 月 23 日裁決。
2024 年 2 月,一輛 Tesla 私家車駛至油塘道近鯉魚門道交界時,疑失控撞毀安全島護欄,司機逃去無蹤。警方調查後,懷疑該車被擅自取去。31 歲男警事後被捕,早前承認無牌駕駛、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等 9 罪,周四(1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判刑。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報告指被告有深刻反省、有悔意、具良好品格,感化官建議可判處長時間的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經考慮後判處社服令 200 小時、罰款 6000 元,以及停牌一年。
2024 年 2 月,一輛 Tesla 私家車駛至油塘道近鯉魚門道交界時,疑失控撞毀安全島護欄,司機逃去無蹤。警方調查後,懷疑該車被擅自取去。31 歲男警事後被捕,被控無牌駕駛、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等 15 罪,周三(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
案情指,被告駕車時失控撞欄後離開,及後將事情告知父親。父親知悉後感到緊張須送院,留院時向警員透露事件,稱「唔知點算」。被告其後被捕,警誡下稱涉事私家車原贈予女友,兩人分手後轉讓予被告兄長,當日撞車後因驚慌而離開,並承認曾數度無牌駕駛。辯方求情指,被告被捕後將行車紀錄儀等交予警方,強調只因「貪方便」而犯案,又指他被定罪後相信未能再任警察。
總裁判官蘇惠德指,被告應「多謝你 daddy 」令事件曝光,著他做個正直的人。官押後案件至 10 月 17 日判刑,待索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被告續准保釋。
現年 57 歲、已退休的消防隊目,2020 年仍在職時,在西貢駕駛消防車期間,剎車不及剷上石𡒊,一名騎單車的六旬外籍男子被捲入車底身亡。他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經審訊後,被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裁判官劉淑嫻周一(13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 4 周。辯方申請覆核刑期,押後至 5 月 27 日處理。
辯方指,被告妻兒現居於消防宿舍,若被告被判監家人須遷出,同時失公務員特別配額公屋輪候資格。惟裁判官指,被告家人的宿舍居住資格,非其考慮範圍,指事故傷害性質及程度嚴重,死者家人受沉重打擊、無法彌補,不宜判社會服務令及罰款,最終判囚 4 周;另須停牌 12 個月。
現年 55 歲、已退休的消防隊目,2020 年仍在職時,在西貢公路白沙灣對開駕駛消防車期間,剎車不及剷上石𡒊,一名騎單車的六旬外籍男子被捲入車底身亡。他否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受審,周一(29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無罪,改判不小心駕駛罪成。
裁判官劉淑嫻裁決時指,接納醫療報告指被告患有眼疾,對強光敏感,認為他事發時可能受對面私家車折射的陽光影響視線,為免撞車而向左轉,剎車不及撞倒死者,而他在緊急情況下「判斷可能有錯,可能可以做得更好」,但未構成危險駕駛。
被告須還押至 5 月 13 日判刑,待索取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裁判官另強調,所有判刑選項仍然開放,包括監禁。
前私隱專員、大律師黃繼兒,近日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指他 2023 年 4 月在港大醫學院對出迴旋處,未有在讓路口停下便駛出,撞到一輛的士。黃不認罪,裁判官何慧嫻周四(2 月 1 日)裁定黃罪名不成立。
控方案情指,黃突然駕私家車大力撞上事主的車尾;黃早前供稱事主當時正駛入迴旋處,突然停車,導致自己碰到其車尾。裁判官何慧嫻指,雖然黃部分供詞前後不一致,但相片顯示涉事的士及黃的車輛,損毀情況「極之輕微」,事主的說法有誇大的嫌疑,疑點利益歸於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