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線》記者日前接獲法律援助署發出的一封電郵,內附一名法援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住址、電郵地址及少量可辨識案情的個人資料等。
法援署回覆本網查詢,證實事件為一名職員錯失,意外誤發市民的信件給記者,並指已按通報指引,將事件告知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以及訓示有關職員,法援署就事件致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已接獲相關部門通知,已根據既定程序展開循規審查。
《法庭線》已刪除相關個人資料,不予保留。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法庭線》記者日前接獲法律援助署發出的一封電郵,內附一名法援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包括住址、電郵地址及少量可辨識案情的個人資料等。
法援署回覆本網查詢,證實事件為一名職員錯失,意外誤發市民的信件給記者,並指已按通報指引,將事件告知受影響的資料當事人,以及訓示有關職員,法援署就事件致歉。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已接獲相關部門通知,已根據既定程序展開循規審查。
《法庭線》已刪除相關個人資料,不予保留。
一名 40 歲男子涉去年在 Facebook,以「荃媒 Tsuenwanlennon Daily」帳戶在「搬屋公司黑名單」的公開群組,發布一名男子的個人資料,包括中英文全名、個人照片及任職公司全名。他被控「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案件周三(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
辯方指,事主向「債主」借錢時主動交出個人資料,被告真誠相信獲間接授權使用。事主確認,曾交出個人資料以作抵押,並承諾不還錢,可用任何方法追款,但他當時理解是可找其太太、到其住所或公司詢問,「而唔係擺喺網絡世界度拋開晒畀人睇」。案件周四續,被告將出庭作供。
有詐騙集團涉冒認匯豐手機付款程式 PayMe 的職員,訛稱要驗證帳戶,套取受害人的驗證碼及交易密碼等以操控其帳戶,並轉走款項,涉 138 名事主、涉款逾 150 萬元。案件共 12 人被控,當中 10 人承認串謀詐騙及洗黑錢等罪。其中 9 人周四(12 日)被判囚 24 至 56 個月。
區院法官練錦鴻稱,本案為日益猖獗的電話騙案、有計劃行事,牽涉多名騙徒及受害人,涉款逾 150 萬,犯案歷時多達 5 個月。官又指,詐騙手法令市民對網上交易失去信心,銀行亦需要加強保安系統,而增加營運成本,最終額外成本加諸於消費者身上。
官亦接納控方為洗黑錢相關罪行申請加刑,指詐騙案件日益猖獗,會對社會造成極大遺禍及損害,須於判刑中反映,令不法之徒引以為鑑,最終加刑 25%。
一名機場前地勤人員涉於 2019 年擅用香港快運(HK Express)的登機系統,將前特首梁振英個人資料發送予他人。他早前承認一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索取社服令報告,押後至周四(2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
辯方指,被告現時每年不能離開英國超過 180 日,擔心未能如期返回英國,故報告不建議判處社服令。裁判官陳志輝指,本案有一定嚴重性,早前已拒絕以罰款或緩刑處理,即使被告有自身事情要處理,但他亦需承擔犯案的後果。官向被告確認其意向,及考慮整體情況後,終判處 80 小時社服令。
一名 56 歲前男警被指於 2022 年 9 月,披露同僚警員的個人資料,他被控一項「在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案件周三(9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首提堂。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獲裁判官鄭紀航批准,案件押後至 10 月 4 日再訊,被告准以 5,000 港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涉案男子為前警務人員,已經離職。警方又指,任何人員干犯違法行為,絕不容忍,定必嚴正處理。
一名前的士公司董事於 2021 年,被指因商業糾紛披露 3 名公司拍檔的個人資料,今年 7 月中被裁定 3 罪成,周五(3 日)被判處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辯方引述社服令報告指,被告辛勤工作,努力上進,其後成為另一的士公司的東主。 審訊期間,官指控方沒有實質證據證明 3 名事主受到實際傷害,裁定原控罪「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不成立,最後裁定罪名較輕的未獲同意下披露個人資料罪成。
一名的士公司男董事涉於 2021 年,因商業糾紛披露 3 名公司拍檔的個人資料,被控 3 項「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罪,案件周三(12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裁決。裁判官裁定原有 3 罪不成立,但修改控罪為較輕的「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罪,並裁定罪成。案件押後至 8 月 4 日判刑,以候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續准保釋。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指,被告曾稱「佢登我啲資料出嚟,我就登返佢啲資料」,顯示他深知披露資料所造成的傷害,仍然刊登對方的個人資料。惟控方未能證明當事人蒙受經濟損失等實際傷害,故修改控罪。
20 歲女學生被指在 2020 年 9 月 7 日,在 Facebook 分享載有警員及其家人個人資料的 Telegram 帖文,配上文字「記住唔好 share 出去呀」,涉違反高等法院頒下有關「起底」的臨時禁制令。她於案件開審前承認藐視法庭,法官高浩文周三(12 日)在高院判被告監禁 21 天,緩刑一年,另下令女生須向律政司支付 3 萬元訟費。 律政司認為本案有加刑因素,事主需更改社交媒體 Instagram 的帳戶名稱等,以避免受到騷擾,應判處以月計的監禁。被告則在法官提問下求情指,她因一時衝動及無知而犯案,翌日已刪除帖文,感到非常抱歉及後悔。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接獲一名市民投訴,指「信諾環球保險有限公司」於 2019 年至 2020 年間,在未經同意下,將其個人資料用作直接促銷。該公司被票控後否認控罪,裁判官劉淑嫻周五( 31 日)於觀塘裁判法院裁定其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接納事主所指,本來僅同意被告將其個人資料用作與財務、保險和投資相關的促銷,案發時卻收到由被告發出、與上述範疇無關的促銷電郵,內容包括「女士喺度做運動」的圖像。 不過,官指事主從未主動按相關電郵上提供的方法,以聯絡被告,表示自己欲退訂電郵,強調被告確實有提供退訂的選項,故不能排除被告可能錯誤地認為事主同意收到相關電郵,被告沒有違反「謹慎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