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歲警員涉於 2019 至 2021 年期間,利用持有的不同銀行戶口「洗黑錢」,涉款逾 600 萬元。男警承認 6 項「處理可公訴罪行的財產」罪,周三(10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至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 36 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稱,審視被告的背景和心理報告、辯方求情,認為被告除坦白認罪,沒其他減刑理由;又指被告身為現職警員,根據案例為加刑因素,故加刑 6 個月,而經認罪扣減後判囚 36 個月,認為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0 歲警員涉於 2019 至 2021 年期間,利用持有的不同銀行戶口「洗黑錢」,涉款逾 600 萬元。男警承認 6 項「處理可公訴罪行的財產」罪,周三(10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至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 36 個月。
暫委法官鄧少雄稱,審視被告的背景和心理報告、辯方求情,認為被告除坦白認罪,沒其他減刑理由;又指被告身為現職警員,根據案例為加刑因素,故加刑 6 個月,而經認罪扣減後判囚 36 個月,認為足以反映本案嚴重性。
一名前高級警員,周四(11 月 30 日)就其經紀律聆訊後被施加的處分,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要求頒令撤銷警務處副處長的裁決等。
入稟狀指,男警接受警隊紀律聆訊後,被警隊紀律主任裁定「其行為令公共服務聲譽受損」,判處嚴厲譴責,並強制他退休,但仍享有全額退休福利。他其後向警務處副處長(管理)就判決提出上訴,反被指罪行性質嚴重,改加刑至「革職並褫奪退休福利」。
申請人認為,案中關鍵的市民證人沒作供,剝奪其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又不滿副處長刑罰過重,對他及其家人造成「重擊」。警方回覆指,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
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院舍「童樂居」爆出虐兒醜聞,至今累計 34 名職員被起訴。其中一名 26 歲前員工早前承認 7 項虐兒罪,還押至周二(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囚 9 個月 2 周。 署理主任裁判官黃雅茵指,被告曾將女童大力擲到地面,動作與摔角、搏擊相似,直言「粗野至極點,令本席感到極度震驚」,又指被告曾將孩童當作物件般拖行 10 米。 裁判官明言,法庭不會接納童樂居的工作文化,或疫情期間人手不足作求情原因,指被告身為具多年經驗的兒童工作者、「自己放棄職業操守」,而於 6 天內襲擊 7 個兒童,可見非一時壓力大而犯事,屬加刑因素。
2019 年 10 月《禁蒙面法》實施翌日,各區爆發遊行抗議。一輛的士在深水埗剷上行人路,並撞向示威人群,司機鄭國泉其後遭「私了」。兩男女被控暴動等罪,當中男被告認罪,於 2022 年 5 月被判囚 3 年。高院上訴庭周二(21 日)處理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 律政司一方形容,現場施襲者兇殘,有人用傘垂直插向司機,向他淋漂白水,行為近乎喪失理智,又引述「付國豪機場暴動案」指,該案有被告以約 5 年作量刑起點,但本案以 4 年半作起點,判刑明顯過輕。 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參考現場片段後,有足夠基礎得出暴動是偶發性的結論,並經考慮張當時的衣著等情況,裁定他無意圖參與非法集結,量刑起點並非明顯不足;即使上訴庭覺得「判輕咗」,亦不一定運用酌情權加刑。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聽畢陳詞後,即日裁定原審判刑屬明顯過輕,及或有原則上犯錯必須糾正,改判囚 4 年 1 個月。答辯人聞判後一度垂下頭。
2020 年 7 月 1 日,有人發起港島區遊行,抗議《國安法》實施,其後多人被捕。一名退休警員兒子、案發時 17 歲男學生涉攜有汽油彈,以及與人到美心西餅縱火,早前被裁定兩項縱火罪、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及一項盜竊罪全部罪成。 法官謝沈智慧周三(15 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監禁 6 年。被告案發時 17 歲,但法官引用案例指不能只著眼其年輕,而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包括伙同犯案、有預謀、在香港人煙稠密的商住區犯案、使用易燃劑等。官又指,明顯被告因不同政見針對美心集團報復。 現年 20 歲的被告,被帶返羈留室時向親友席高呼「我愛你呀,老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