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歲男子被指在 2019 年 7 至 8 月期間,在沙田、荃灣及黃大仙參與 3 場暴動,事隔逾兩年半,2022 年 5 月被起訴共 3 項暴動及 1 項襲警罪,案件轉介區院後,周二(26 日)首次提堂。 法官郭偉健應辯方要求,押後 9 月 20 日再訊,待被告申請法援及向控方索取文件。被告獲准繼續保釋。法官亦應辯方要求,由每日警署報到,減至每周報到 5 日,其餘條件不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8 歲男子被指在 2019 年 7 至 8 月期間,在沙田、荃灣及黃大仙參與 3 場暴動,事隔逾兩年半,2022 年 5 月被起訴共 3 項暴動及 1 項襲警罪,案件轉介區院後,周二(26 日)首次提堂。 法官郭偉健應辯方要求,押後 9 月 20 日再訊,待被告申請法援及向控方索取文件。被告獲准繼續保釋。法官亦應辯方要求,由每日警署報到,減至每周報到 5 日,其餘條件不變。
2019 年 11 月 8 日科大生周梓樂宣告不治,多區有市民舉行悼念活動,其中 25 歲男電腦技術員被指在黃大仙警民衝突中抗拒警員,他否認一項「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經審訊後,周四(21 日)被定罪,法庭將索取背景報告,押後 8 月 4 日判刑。 裁判官崔美霞裁決時,拒納被告因兩遭警員以胡椒噴霧噴面,才不斷爬起兼腳踢一說,相反,認為是因他不斷爬起兼腳踢,使警員一直沒法替他上手扣,最終靠胡椒噴霧制服,因此裁定被告行為屬拒抗警員,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指,被告為人孝順顧家、正直善良,為家中經濟支柱,負擔家用及胞妹大學學費,望法庭考慮本案嚴重程度較其他案輕微而輕判。
網民 2019 年 10 月 13 日發起「 十八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24 歲工程師被指在黃大仙管有鐳射筆及索帶,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 案件原定周三( 2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續審。惟控方指,主控因病告假 7 日,須另訂日子續審。控辯雙方協調後,裁判官莫子聰訂定 8 月 27 日( 周六 )續審,料審訊半日。
2019 年 10 月 1 日多區有反修例遊行集會, 39 歲無業男子被指於黃大仙港鐵站外地面,寫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被捕,事隔近 3 年被起訴一項刑事損壞罪。案件周三( 20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裁判官崔美霞押後案件至 9 月 14 日再訊,以待控辯索取文件,期間被告准以 1,000 元保釋、須到警署報到及居於報稱地址。
網民 2019 年 10 月 13 日發起「 十八區開花」,多區爆發衝突。24 歲工程師被指在黃大仙管有鐳射筆及索帶,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周二(1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 拘捕警 24215 供稱,對被告身上的「建築業安全訓練證明書」有印象。辯方指他截查被告時,沒有記錄對方任職工程師,質疑他選擇性不記錄對被告有利的供詞。警員否認,稱「就算係工程師,我都唔覺得可以(喺)左前褲袋隨身有鐳射筆,唔係有唔有利問題。」 裁判官莫子聰裁定表證成立,案件周三( 20 日)續審。
2019 年 8 月 24 日觀塘遊行演變成警民衝突,兩名年輕男女被控在黃大仙非法集結,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入戒毒所及監禁 5 個月。 兩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訴,法官李運騰周一( 11 日)頒下判詞指,沒有證供直接指出,兩名被告確實進行擾亂行為,但考慮被告出現地點及裝備,唯一合理的推論,是兩人明顯有備而來,參與非法集結,認為原審定罪正確無誤,最終駁回兩人申請,維持原判。
2021 年 7 月 1 日,24 歲兼職補習老師被指將豎立在黃大仙路旁的 3 幅國旗扯下,並扔進垃圾桶。他否認侮辱國旗罪受審,周五(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須還押至 7 月 28 日判刑。 裁判官莫子聰批評,被告在慶祝回歸的大日子,大動作地把國旗拆下,並捏成一團扔進垃圾桶,極具輕蔑、鄙視及惡意,案情非常嚴重,需考慮判處即時監禁,但考慮到其年齡,決定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被告步入羈留室前與旁聽親友揮手道別。
去年 7 月 1 日,兼職補習老師被指將豎立在黃大仙路旁的 3 幅國旗扯下,並扔進垃圾桶。事後他被控 1 項侮辱國旗罪,案件周四( 7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目睹事件經過的貨車司機供稱,於車內看見一名男子將路邊的國旗扯下,其後一度消失。不久後再見到同一名男子,將另一面國旗扔進垃圾桶。 裁判官莫子聰裁定案件表證成立,被告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惟辯方爭議,控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就是犯案人。裁判官莫子聰押後至明日裁決,期間被告准保釋。
2019 年 8 月 5 日「大三罷」,警方發射催淚彈驅散九龍龍翔道示威者後,部分人移師黃大仙警署及紀律部隊宿舍繼續示威,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一名演藝學院男學生,被指當日撿取兩枚催淚彈彈殼,以及在紀律部隊宿舍外參與暴動,被控暴動及無牌管有彈藥兩罪。
他周一(30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參與暴動罪。法官游德康表示,是次暴動針對紀律人員及其家人,手段令人難以接受。被告雖無直接暴力行為,但他曾蓋熄或淋熄催淚彈,或起鼓勵作用令暴動升溫,且案中有其他人擲磚,須判處阻嚇性刑罰。考慮到被告的演藝學院老師聯署,指他沒放棄學業,相信他日後可在此範疇貢獻,最終判囚 28 個月。至於無牌管有彈藥罪則獲存檔法庭。
28 歲男子被指在 2019 年 7 至 8 月期間,在沙田、荃灣及黃大仙參與 3 場暴動,事隔接近三年,被落案起訴共 3 項暴動及襲警罪,周三(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暫無須答辯,裁判官葉啓亮將案件押至 7 月 6 日,以待轉介區域法院文件,期間批准被告以 1 萬元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