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被票控去年 8 月在羅便臣道不小心駕駛,及事後沒按警方要求提供司機資料。胡不認罪受審,周一(27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及「不小心駕駛」兩項傳票控罪罪成,罰款 2,000 元。
裁判官林子康指,胡作為車主有責任提供司機身分,他錯誤理解事實亦非辯護理由。官又指,合格駕駛者應了解情況後,才決定應否越線「爬頭」,但胡僅停下 2 秒便超過雙白線,加上他見到有途人時沒收慢車速或停低,對行人帶來不便和威脅。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被票控去年 8 月在羅便臣道不小心駕駛,及事後沒按警方要求提供司機資料。胡不認罪受審,周一(27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及「不小心駕駛」兩項傳票控罪罪成,罰款 2,000 元。
裁判官林子康指,胡作為車主有責任提供司機身分,他錯誤理解事實亦非辯護理由。官又指,合格駕駛者應了解情況後,才決定應否越線「爬頭」,但胡僅停下 2 秒便超過雙白線,加上他見到有途人時沒收慢車速或停低,對行人帶來不便和威脅。
67 歲聾人前年在石硤尾邨外橫過馬路,被貨車撞倒、留醫 3 天後傷重不治。香港郵政外判運輸司機被控「危駕引致他人死亡」,他提出改認「不小心駕駛」罪被控方拒絕,其後受審。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周三(15 日)裁定他罪成,押後至 10 月 30 日判刑。
案情提及,被告不知死者是聾人,他曾兩度「響咹」,沒煞車、沒「畀油」,讓貨車「溜著向前行」,惟死者突加速跑出馬路,被告即踩煞車、扭右呔,最後仍未能避開對方。官指,即使被告以為死者可聽到「響咹」,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是不應認為行人必會停低「讓」其貨車駛過。
資深大律師胡漢清被票控去年 8 月在羅便臣道不小心駕駛,事後沒按警方要求提供司機資料。胡否認兩罪,案件周二(14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
目擊司機指,停車等候前方的士落客時,胡的私家車從後橫越雙白線、逆線爬頭,前方有行人橫過馬路,見狀加速跑上行人路和後退。胡漢清自辯,問司機報案原因,司機答「你雙白線 cut 線同差啲撞到人」。
胡陳詞提及,「我個 mistake 就係過雙白線」,但強調當時沒超速或駕駛態度不當。官問,途人亂過馬路時司機理應要有反應?胡稱在向下斜坡煞車或會失控,當刻判斷應維持車速,加上有響號警告,「有驚無險,我嚇一跳,佢都嚇一跳。」官押後至 10 月 27 日裁決。
國際肝病權威、港大醫學院榮休教授黎青龍,被指 2021 年 5 月,在赤柱附近駕車時,未讓線予另一私家車,致兩車碰撞,被票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罰 2,000 元。黎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院原訟庭周五(5 日)判黎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法官潘兆童在判詞指出,事發時黎已駛出小路路口,事主的車輛已沒有道路優先權,觀看片段亦未能確定,一個合理謹慎的司機可預期事主的車輛會加速,而黎的車速平穩,沒與對方「鬥快」。官又指,雖然可以說若黎選擇停車,便可能避免意外,但法律上只要求司機採取合理謹慎的態度駕駛,「並非吹毛求疵,追求完美。」
38 歲的士司機涉於去年接載乘客時,沒以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且沒繫上安全帶,亦沒展示清晰的士司機證。案件周一(2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承認「無禮貌及不守規矩」罪,否認不小心駕駛、沒展示司機證、沒採用最直接的路線駛往目的地等控罪。暫委裁判官黎學謙將案件排期至 10 月 2 日審前覆核,同月 14 日審訊。
曾任全國政協委員的資深大律師胡漢清,涉於 2024 年 8 月在羅便臣道不小心駕駛,事後沒按警方要求提供司機資料,被控「沒有在要求下提供資料」及「不小心駕駛」兩傳票控罪。案件周五(8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胡漢清自行應訊,稱將爭議涉案行車紀錄儀片段的呈堂性,又指曾向警方申請延長提供資料的期限,有文件佐證。胡另指,就「不小心駕駛」罪,願承認較輕的「越過雙白綫」傳票罪。
案件定於 10 月 14 日開審,法庭要求控方在 28 日內,確認會否接受辯方的認罪協商,以及對片段呈堂性的立場。
香港建造商會副會長王朝正,涉今年 5 月在南區淺水灣道酒後駕駛兼撞毁公物,事後被驗出酒精含量屬第三級超標,上月承認醉酒駕駛及不小心駕駛兩罪,周五( 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 2 年及罰款 1500 元,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可恢復牌照。辯方求情指,案件給予被告「好大教訓」,對其打擊沉重、「覺得自己好愚蠢」,而被告「唔會再揸車」,願接受社會服務令及賠償維修費,「希望法庭可以開恩」。裁判官屈麗雯指案件嚴重,酒精含量是第三級超標,亦出現交通意外,惟見被告有悔意,案中沒涉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終判處社服令。 辯方:已獲「好大教訓」、「自己好愚蠢」 被告王朝正被控醉酒駕駛及不小心駕駛兩罪,今年 7 月 25 日在裁判官屈麗雯席前認罪,官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及背景報告,至本周五處理判刑。 辯方庭上引用社會服務令報告,建議判處 160 至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強調被告「不會討價還價」,願意完成 240 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及不會因工作繁忙或離港探親等原因無法完成。辯方補充被告同意停牌,願意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亦指「唔會揸車」。 辯方又指,本案給予被告「好大教訓」,案發至今 2 個月出現失眠問題,本案對其「打擊好沉重,覺得自己好愚蠢」。另呈交三封信件指,被告在事發後透過事務律師聯絡相關人員,承諾願意為損壞的公物賠償維修費,現待收相關維修費用帳單。 辯方續指,被告沒有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判刑時考慮整體性,「希望法庭可以開恩」,讓被告能彌補過失,回饋大眾。 官:第三級超標嚴重 願賠償有悔意 裁判官指,被告願意賠償,看見其對事件有悔意,事件沒有涉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惟酒精含量是第三級超標,亦發生交通意外,形容案件嚴重,終判處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 2 年及罰款 1500 元,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可恢復牌照。 翻查運輸署網頁,酒後駕駛者視乎其當時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比例分成三級,停牌長短會有所不同,當中以第三級屬最高等級的超標,首次定罪最高可罰停牌兩年,再次定罪最重可罰停牌 5 年。而據《社會服務令條例》,社會服務令最高時數為 240 小時。 案情:酒後駕駛 撞上交通標誌 被告王朝正( 52 歲,控罪書沒報稱職業)被控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及不小心駕駛兩罪。控罪指他於 2025 年 5 月 31 日,在香港淺水灣道近燈柱 37978 ,在道路上駕駛一輛私家車,而在呼氣中的酒精比例是 100 毫升呼氣中有 … Read more
29 歲督察去年 8 月休班時,駕私家車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私家車相撞,司機及車上兩名乘客受傷。他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受審,上月被裁定罪成,周五(6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兩年。
裁判官施祖堯指,涉案路段繁忙,證據顯示被告並非慣性意識衝紅燈,而是基於疏忽犯案,考慮傷者傷勢不算嚴重等因素,判處社會服務令。
29 歲督察涉去年 8 月休班時,駕私家車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私家車相撞,令司機及兩名乘客受傷。他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周五(2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准保釋至 6 月 6 日判刑。
裁判官指,案發時紅色交通燈亮起「足足 8 秒」,被告理應有足夠時間看清楚,他數度「睇錯燈」的說法不合理,亦屬非常嚴重的疏忽。辯方求情指,被告隨雙親步伐加入警隊,現或未能通過試用期,望法庭考慮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審訊時呈堂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期間以藍牙通話,夾雜粗口埋怨工作,直至駛到案發地點前一段路,通話中斷。
一名 28 歲男督察涉於去年 8 月休班期間,駕私家車沿沙田圍路往馬鞍山方向行駛,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輛私家車相撞,司機及車上兩名乘客受傷,清醒送院治理。涉案督察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周五(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
呈堂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期間以藍牙通話,夾雜粗口埋怨工作,直至駛到案發地點前一段路,通話中斷。辯方指,被告同意當時衝紅燈,但強調他是「睇錯燈」,質疑「係咪等於危險駕駛?衝紅燈 by itself 唔一定係。」
裁判官則指,片段見撞車前 4 至 5 秒已轉紅燈,又指「睇錯」並非絕對辯解,稱「衝紅燈唔一定係危駕,但而家唔止係咁,盞燈轉咗幾耐?」案件押後至 5 月 23 日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