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第二案 9 人陪審團,經過約 28 小時退庭商議後,周四(4 日)一致裁定首 7 名被告《反恐條例》主控罪全部不成立,其中 3 人的「串謀導致爆炸」交替控罪成立。第八被告的企圖製造炸藥亦不成立(見另稿)。
就 5 人獲判無罪,警方國安處警司張伯傑指,會與律政司就所涉的法律議題進行研究。至於案中有 7 人被控《反恐條例》,均被陪審團裁定不成立,張回應指,法庭早前裁定本案所有被告「表證成立」,反映法庭認為控方舉證充足,足以要求被告答辯,又指警方未來會積極引用《國安法》和已完善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檢控。
至於有被告指控被捕後,遭警方「打、嚇、氹」逼供,張強調,本案證據於正式審訊前,已在另一程序經法庭評核,法官裁定證據在合法框架下獲取、口供是被告自願作出,「所以呢個係得到法庭認證咗嘅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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