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在港島區集結,灣仔爆發警民衝突。8 人否認暴動等罪,周四(17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13 日審訊。案發時 25 歲女文員供稱,因氣喘問題,會不時帶備防毒面罩,以防催淚氣體。她表示,案發時正前往餐廳買外賣,期間遇上催淚氣體感不適,突然被推向牆制服,並無意圖參與暴動。控方質疑,她目睹現場情況,理應會直接回家,當天到場為參與暴動,所以才戴上面罩。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在港島區集結,灣仔爆發警民衝突。8 人否認暴動等罪,周四(17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13 日審訊。案發時 25 歲女文員供稱,因氣喘問題,會不時帶備防毒面罩,以防催淚氣體。她表示,案發時正前往餐廳買外賣,期間遇上催淚氣體感不適,突然被推向牆制服,並無意圖參與暴動。控方質疑,她目睹現場情況,理應會直接回家,當天到場為參與暴動,所以才戴上面罩。
2019 年 11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在港島區集結,灣仔爆發警民衝突。8 人否認暴動等罪,周三(16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 12 日審訊。任職物流公司經理的男被告供稱,案發當日往銅鑼灣「LEGO」專門店,為女兒選購生日禮物但沒看中,返回灣仔取車期間被捕。 控方質疑,被告居於大角咀,九龍亦有「LEGO」專門店,沒必要駕車往港島買禮物。被告稱兩、三周前已曾逛街,但「睇唔啱」。控方又質疑,被告僅用半小時選購禮物,「幫小朋友買玩具(應該)係非常耗時?」法官李俊文聞言稱:「咁幫大人、女人、男人睇禮物,都係花時間嘅」,部分律師發笑。案件周四(17 日)續審,任職文員的次被告將作供。
2019 年 11 月,民主派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號召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遭警方驅散,示威者轉而到銅鑼灣及灣仔堵路。8 人分別否認暴動、蒙面、妨礙司法公正等罪,周三(2 日)於區域法院受審。 控方開案陳詞指,示威者當日堵塞灣仔多條馬路,設置路障及向警方投擲汽油彈。警方推進時,於莊士敦道及分域街交界拘捕被告,部分人身穿黑衣,以口罩等物遮蓋面容,其中兩被告攜有索帶;另一被告則於譚臣道逃走時被制服。 控方指,一被告於 2022 年保釋候審期間,企圖登上飛往英國的飛機,意圖潛逃離港避免審訊。根據雙方同意事實,被告辦理出境手續時,被入境處職員發現其名列「監察名單」上,故拒絕登機及通報警方,被告及後被捕,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2019 年 11 月,民主派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號召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遭警方驅散,示威者轉而到銅鑼灣及灣仔堵路。8 人分別被控暴動、蒙面等 10 項罪名,案件周二(8 月 1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其中一名女被告承認無牌管有一部對講機,還押候判;她另涉於本案中企圖不依期歸押。女被告不承認其他控罪。案件周三(2 日)續,除認罪被告外,其他被告續准保釋。
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灣仔一帶爆發衝突,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一宗涉 9 人的案件,案發時 16 歲少女開審前認罪,餘下 8 人不認罪受審。案件周六(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裁決,當中 7 人罪成,1 人無罪。有被告聞判掩臉痛哭,其他被告拍膊頭安慰。 針對無罪被告,暫委法官梁嘉琪指,作供警員沒目擊被告如何被制服,控方未能肯定被告案發時是否參與暴動。至於其餘 7 人,法官指他們在暴動範圍內被截停,雖不能確定何時到場,但警員與示威者已對峙一段時間,被告不會是突然出現,而是於暴動時留在現場,走避不及被捕,裁定暴動罪成。案件押後至 8 月 16 日求情、同月 26 日判刑,期間為部分年輕被告索取教導所報告,各罪成被告須還押候判。
社工陳虹秀等 14 人於 2020 至 2021 年被判「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裁決,就其中 13 人分兩案提上訴,並重新拘捕各人。上訴庭周五(14 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陳虹秀等 4 人的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至於 9 名早前已離境的答辯人,由於文件未能按法律要求送達眾人,法庭撤銷律政司的上訴。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處理證據上嚴重犯錯,缺乏證據下作出各種有利辯方的臆測,裁決有違常理,沒有充分考慮整體證據及掌握全貌。分析證據亦流於偏頗,脫離現實,事實裁斷站不住腳。法庭強調,針對已離港 9 人,若非因文件沒妥為送達,必然會批准律政司上訴得直。 陳虹秀在庭外表示,早有罪成的心理準備,當初決定不離開香港,亦已預計會被收起旅遊證件,有機會被發還重審。反而是程序上「嗰種拖住」,對於年輕人而言非常不理想,她本人則「年紀大無所謂」。陳笑指,若然當時被裁定罪成,或許已差不多完成服刑,現時案件須重新排期,相信會為年輕被告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 文字報道:陳虹秀等4人暴動無罪 律政司上訴得直 上訴庭發還重審
已離職的前區院法官沈小民,分別於 2020 及 2021 年,在兩案中裁定 6 人「串謀暴動」罪,及社工陳虹秀等 8 人「暴動」罪,共 14 人罪名不成立,其中陳表證不成立,當庭釋放。律政司不服裁決,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其中 13 人的無罪裁決,分兩案提上訴,並重新拘捕各人,當中 9 人已離境。 針對 4 名有出庭的答辯人,包括陳虹秀、賴姵岐、鍾嘉能及龔梓舜,上訴庭周五(14 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撤銷 4 人無罪裁決,下令發還區院由另一法官重審。另外 9 名早前已離境的答辯人,由於文件未能按法律要求送達眾人,法庭撤銷律政司的上訴。 上訴庭批評,原審法官處理證據上嚴重犯錯,在缺乏證據下作出各種有利於辯方的臆測,裁決有違常理,沒有充分考慮整體證據及掌握全貌。分析證據亦流於偏頗,脫離現實,事實裁斷站不住腳。法庭強調,針對已離港 9 人,若非因文件沒妥為送達而令上訴未能展開,必然會批准律政司上訴得直。 陳虹秀在庭外表示,早有罪成的心理準備,當初決定不離開香港,亦已預計會被收起旅遊證件,有機會被發還重審。反而是程序上「嗰種拖住」,對於年輕人而言非常不理想,她本人則「年紀大無所謂」。陳笑指,若然當時被裁定罪成,或許已差不多完成服刑,現時案件須重新排期,相信會為年輕被告帶來很大的心理壓力。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多區有人示威。兩名男子涉在灣仔集成中心外徘徊,其中一人將樽裝物體放入紙盒,不久後紙盒冒出白煙。兩人被控引起公眾妨擾罪,分別開審前認罪及受審後定罪,周六(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19 及 26 個月。 暫委法官王興偉指,在示威現場放煙霧裝置,絕有可能造成不同程度的恐慌,沒人受傷是不幸中的大幸。法官不接受辯方指事件屬惡作劇,認為被告行為是精心策劃,又指雖然煙霧裝置並非炸彈,但仍然對社會部分人士,「造成白色恐怖之感覺」,強調不論被告意圖為何,「此舉非社會能姑息」。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翌日,多區有人示威,兩名約 30 歲男子被指與當晚灣仔集成中心紙箱冒煙有關,被控一項引起公眾妨擾罪。其中一人開審前認罪,另一人經審訊,周六(10 日)被裁定罪成,還押至 7 月 8 日與認罪被告求情及判刑,官索背景報告。 區院暫委法官王興偉拒納被告證供,指他與認罪的首被告僅為「泛泛之交」,不太可能相約,認為其證供牽強。另辯方指化學品可用作家居清潔,法官批評說法「站不住腳」,最後裁定被告共同參與涉案的煙霧彈,且為化學品的供應者。 法官又指,煙霧彈影響範圍不大,但或對途人造成傷害,且在示威現場施發煙霧彈,或造成社會恐慌,對不同人士造成不同程度的心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