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大坑西邨六旬男居民涉在今年 6 月,在樓梯間擺放擴音器,播放居民對重建大坑西邨的不滿及訴求,他否認一項「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的傳票控罪,周五(8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罰款 1500 元。
對於被告稱擴音器由街坊「夾錢」買,不屬於他,官裁決時稱,兩名警員查問被告時,被告均指擴音器屬於他,且擴音器上寫上「黃」字及一組電話號碼,為被告的姓氏及電話號碼,裁定被告有擴音器的控制權及管有權。
官又指,就算被告出於好意、具良好動機表達訴求,都不構成抗辯理由,「本席認為佢哋有其他方法作出申訴,喺唔影響其他人之下有好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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