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 6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 721 在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罪成,周四(27日)在區院被判刑,官基於同意案情節省時間、案件歷時多年,為各人減刑 5 個月,最後判囚 2 年 1 個月至 3 年 1 個月。
法官陳廣池指,本案並非街頭暴動那一種,亦非早有計劃,而白衣人的暴動「醖釀催快了閘內另一場暴動」,因應各被告的角色,採取較低的量刑起點(見內文表),又指難免因襲擊事件,致使有人以為非白衣人都是「受害者」,他相信部份沒被捕的閘內人亦參與了暴動。
官指林卓廷的求情信「文筆暢順,亦充滿悲情壯志」,但沒悔意,「撫心自問,D1 晚上入元朗真是監督警察,保護巿民,調解閘內閘外對壘雙方嗎?D1 有沒有怱(忽)悠他人,甚至自己呢?」被告親友求情則提及,各人正直無私,因案自責悔疚、付出代價,望法庭輕判(見內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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