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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為還押者冒簽令狀 指控受警員襲擊入稟索償 退休婦認兩罪判囚5個月

涉為還押者冒簽令狀 指控受警員襲擊入稟索償 退休婦認兩罪判囚5個月
一名 64 歲退休婦與 33 歲男子,被指為兩名正在荔枝角收押所還押的男子,冒簽傳訊令狀,助兩人入稟向警方索償。4 人被控 3 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和「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退休婦早前承認全部控罪,周三(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5 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本案性質嚴重,監禁為唯一恰當刑罰。就兩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罪」以監禁 3 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兩個月。

至於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裁判官指她當時被警方拘捕後獲保釋,翌日即干犯此罪,情節嚴重、目無法紀,以監禁 6 個月作起點,認罪扣減後判囚 4 個月。3 罪部分刑期分開執行,共判囚 5 個月。同案 2 被告另涉「口岸爆炸品案」還押,將於 10 月初就本案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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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馬鞍山火燒人|圍觀夫婦擾亂秩序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考慮後被裁罪成囚5周

11.11馬鞍山火燒人|圍觀夫婦擾亂秩序原獲裁無罪 高院發還考慮後被裁罪成囚5周
2019 年 11 月 11 日,一名中年漢在馬鞍山,追罵疑破壞港鐵設施的黑衣人,及後再與人爭執,被淋潑易燃液體及點火。一對夫婦被指曾叫中年漢「返大灣區啦」等,獲裁定擾亂秩序罪名不成立。律政司早前不服裁決提上訴,高院發還原審重新考慮裁決。

原審裁判官林希維周二(29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兩人罪名成立,判囚 5 周。林指,部分現場人士情緒高漲、指罵事主,被告說話是火上加油。

林續指,控罪屬預防性質,認為被告行為確能造成實際及逼切風險,「不論政見如何,兩人行為都要被譴責」,須判處即時監禁,考慮律政司草擬上訴稿件延誤而酌情減刑。被告申保釋候上訴,被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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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太子|涉襲內地旅客 男子認非法集結判囚14個月 官列8項因素指需加刑

9.2太子|涉襲內地旅客 男子認非法集結判囚14個月 官列8項因素指需加刑
2019 年 9 月 2 日,大批示威者於旺角警署外聚集,一名現年 28 歲保險經紀,事隔逾兩年,於 2022 年中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被告早前認罪,周二(2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14 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列出 8 項加刑的因素,指事主僅為無辜過路途人、示威者對事主作出騷擾、包圍、責罵、動粗,屬仇視霸凌,又指示威者窮追事主,在警署附近都不放過他,可見示威者目無法紀。

官又指,不接納辯方所指被告出手制止的說法,指事主亦明顯是遊客,涉案行為破壞香港國際都市形象。辯方求情時稱,被告已明白事件的嚴重性,而被告又指「慶幸及早被捕」,事後未有參與任何社會事件或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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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正式交付高院審理

2人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正式交付高院審理
2019 年 12 月 8 日「國際人權日大遊行」前夕,警方於全港多處檢獲槍械等違禁物品,拘捕 13 人,當中 10 人被政府首引《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起訴。其中一名 24 歲男子,與另一名同歲女子,另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案件周一( 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進行第 2 次提訊日,裁判官何慧嫻正式將本案轉介至高等法院審理,日期待定,期間首被告須續押,次被告則獲續保。

已還押約 44 個月的首被告,應訊時數度抿嘴和咧嘴微笑,又不時望向旁聽席,以口型與親友隔空傳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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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灣仔|兩男否認暴動 控方開案指兩人逃跑時被制服 搜出美國國旗等物

10.1灣仔|兩男否認暴動 控方開案指兩人逃跑時被制服 搜出美國國旗等物
2019 年 10 月 1 日,警方拒絕民陣在港島發起「沒有國慶,只有國殤」遊行,並出動水炮車驅散示威者。事後 13 名「踢保」者被重新拘捕,其中兩人被控暴動,案件周一(2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開審,由暫委法官李志豪審理。

控方開案陳詞指,當日大量示威者於金鐘及灣仔一帶集結,築起路障,並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焚燒雜物。本案兩名被告逃跑時被制服,一人身穿黑衣、戴黃色安全帽,被搜出口罩、雨傘、被捕支援熱線卡片等;另一人被制服時強烈反抗,最終由 3 名警員抬上警車,事後在其身上檢取美國國旗、黑白色印有「fight for freedom 」旗幟、羽手球拍連球拍套等物品。案件周二(29 日)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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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翁否認街頭無牌奏二胡 指「無休止控訴」向控方索償100萬元 10.24裁決

六旬翁否認街頭無牌奏二胡 指「無休止控訴」向控方索償100萬元 10.24裁決
曾因以二胡演奏《願榮光》被票控無牌演奏,最終獲裁無罪的六旬翁李解新,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期間,在大圍、旺角及中環無牌演奏及籌款,共被票控 7 罪,案件周一(28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續審。

李解新在庭上「反訴」控方,指 4 年來因街頭奏樂,到不同法院應訊,形容是「無休止的控訴」。他續指,控方再提交多項文件,使自己承受很大壓力、精神崩潰,「看來控方是不把我置於死地而不罷休」,故向控方索償 100 萬元。裁判官陳慧敏將案件押至 10 月 24 日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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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灣仔|7人暴動罪成 3青年入教導所 4成年被告判囚50至51個月

10.6灣仔|7人暴動罪成 3青年入教導所 4成年被告判囚50至51個月
2019 年 10 月 6 日,《禁蒙面法》生效翌日,灣仔一帶爆發衝突,多人被控暴動等罪。其中一宗涉 9 人的案件,案發時 16 歲少女開審前認罪,餘下 8 人不認罪受審;7 人被裁定罪成,1 人無罪。

區院暫委法官梁嘉琪周六(26 日)判當中 3 名未成年被告入教導所,另外 4 人監禁 50 至 51 個月。法官指,案發於公共秩序嚴重失序期間,暴動歷時 42 分鐘,期間有人駕駛鑽地車破壞馬路、投擲汽油彈,而本案檢控基礎為互相鼓勵及支持在場示威者。

至於辯方指,其中一名被告案發時目睹有女救護員被警方揮棍襲擊,故上前擁著救護員,令自己一同被襲及被捕,可見其良好品格;惟法官認為,未能證明其良好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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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上訴庭向3男加刑18至27月 上訴庭批原審忽略嚴重性

律師陳子遷遭「私了」案 上訴庭向3男加刑18至27月 上訴庭批原審忽略嚴重性
2020 年 5 月 24 日銅鑼灣「反惡歌法大遊行」,事務律師陳子遷涉制止示威者破壞店舖時遭「私了」。3 男承認暴動、傷人等罪,判囚 19 至 34 個月。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提出覆核,上訴庭早前改判囚 37 至 61 個月,周五(25 日)頒下判詞。

判詞指,事主孤身一人遭多名示威者襲擊,原審沒考慮本案屬「私了」,量刑時忽略襲擊持續性及案件整體嚴重性。

就答辯方指,答辯人受到「挑釁」才犯案,法官認為「示威者進行違法行為時,受到市民譴責,有關譴責便構成『挑釁』的話,這明顯是強詞奪理,顛倒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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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沙田|情侶暴動罪成判囚4年半 案發17歲女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10.1沙田|情侶暴動罪成判囚4年半 案發17歲女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2019 年 10 月 1 日,多區爆發衝突,一對年輕情侶,在警方驅散時手牽手逃跑,最終被捕。兩人早前被裁定暴動罪成,被判監禁 4 年半。案發時 17 歲的女被告不服定罪及刑罰申請上訴許可,案件周五(25 日)在高等法院處理。署理首席法官彭偉昌指其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可辯之處,即日駁回申請,申請人須繼續服刑。

申請人原審時解釋,她在不知情下誤闖暴動現場,而原審官拒絕信納。彭偉昌指,原審拒納申請人辯解「有理有據」,其證供沒有「絲毫說服力」,並指「老實同你講,佢(原審)唔信你,我睇唔到佢唔啱。」法官又指,現場人多勢眾,申請人不可能懵然不知身處暴動中。而原審判刑時有考慮被告年輕,引用的法律原則亦無不妥,判刑並非原則有錯或明顯過重。

法官駁回申請後,特別警告女生有「減時風險」,即她有權再申請上訴許可,但如果再被駁回,上訴法庭有權命令其部分已服的刑期不作計算,變相有機會「加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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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七一刺警案後連登留言「持刀手法要準」 38歲男認煽惑傷害警員囚6月

涉七一刺警案後連登留言「持刀手法要準」 38歲男認煽惑傷害警員囚6月
2021 年銅鑼灣「七一刺警案」後,兩男一女被捕,被指在網上發表煽惑傷害警員言論。其中 38 歲男技術員早前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暫委法官王證瑜周四(24 日)在區域法院判被告監禁 6 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嚴重性較同類案件低,被告沒有令帖文置頂,獲得較少反應,留言內容亦較少。至於辯方指,被告候訊兩年間承受沉重壓力,法官認為本案候訊時間並非減刑因素,當中約 7.5 個月是因應辯方需要而押後,餘下程序需時約 1.5 年,並非過長。認罪扣減後,判囚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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