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 2008 年在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又於 3 年後與 13 歲的她性交。施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周四(18 日)在區院進入第四日審訊。
辯方續盤問事主,質疑她捏造被告要求她坐大腿,供述與被告對話的時間點亦有誤。事主否認,並稱有與被告的合照可證明其供詞。法官陳廣池就證物與控辯討論,辯方指觸及控方不依賴的證據,申請「換官」。官押後下周一處理雙方陳詞。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 2008 年在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又於 3 年後與 13 歲的她性交。施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周四(18 日)在區院進入第四日審訊。
辯方續盤問事主,質疑她捏造被告要求她坐大腿,供述與被告對話的時間點亦有誤。事主否認,並稱有與被告的合照可證明其供詞。法官陳廣池就證物與控辯討論,辯方指觸及控方不依賴的證據,申請「換官」。官押後下周一處理雙方陳詞。
一名女童報稱自約 6 歲起遭親生父親非禮,包括強逼口交,再於 8、9 歲時遭父強姦,即使反抗叫停,但父繼續、反稱「好舒服㗎,忍一下,好快搞掂」。親父經審訊後,強姦、非禮等 5 罪成,周四(18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 13 年。
法官譚耀豪指,被告嚴重違反對女兒的誠信,對非常年幼的事主接二連三作出令人髮指的性侵行為。而他於 2003 年有非禮胞妹的案底,「想不到的是,被告不但沒有因為該定罪反省,反而在 13 至 15 年後變本加厲,開始向自己的親女兒下手,作出更卑劣可恥的一系列罪行」。
對於辯方求情稱,被告是新移民,年幼隨家人來港,因家境、環境而變得性格孤僻,親友求情稱他孝順、本性善良,官都不認為構成減刑因素,並指他沒珍惜與家人關係。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 2008 年在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又於 3 年後與 13 歲的她性交。施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周三(17 日)在區院進入第三日審訊。
辯方續盤問事主,質疑據她所稱,施初時與她交流只局限在小組遊戲期間的「趁機靠近」,關注事主為何願意向施提供聯絡電話。事主解釋,「由出世到小六」並無任何異性朋友,而感覺被告與她認識的異性長輩不同,認為可與他做朋友,但否認當時已對施有好感。
辯方指,被告當著同學、導師等人的面,站在事主身旁索取電話是「明目張膽」的事,指出被告其實從沒在活動室向她索取電話,亦沒表示放學後聯絡事主。事主均不同意。案件周四續。
47 歲男子被指 2016 年至 2023 年,四度在家中非禮當時就讀小四至中四的養女,包括隔衣摸胸和下體;事主因生母搬走,她和胞妹由養父照顧,擔心失去依靠而啞忍,直至一次遭養父脫褲子至露臀,終向社工披露及報警。
男子否認 4 項非禮罪受審,區院暫委法官陳淑文周三(17 日)裁定他全數罪成,還押至 9 月 30 日判刑,以候索取報告。法官指本案涉一對一性罪行指控,須嚴謹審視證供,認為事主證供合理,亦沒動機捏造指控,遂全面接納。
官亦反駁被告的質疑,指被告身為成年人,知道兩養女受其照顧、可操控對方,故即使他與兩姊妹同睡,「有恃無恐地侵犯並非『固有不可能』」。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 2008 年在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又於 3 年後與 13 歲的她性交。施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周二(16 日)在區院進入第二日審訊。
事主續作供,指中二時與施首次性交,其後每月仍有約 1 至 3 次,施及後提出分手。她前年留意到被告參選區議員,勾起記憶,認為作為區議員是「唔應該有違背道德嘅事」,因「唔想有其他人受害」,且當時自覺可成熟處理事件,最後決定報警。
辯方盤問時引事主 2012 年在 Facebook 的「反國教」聯署、其男友在 2019 年的反修例帖文,質疑事主是因反對被告的政治立場而報案。事主否認。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 2008 年在公園非禮 11 歲女童,又於 3 年後與 13 歲的她性交。施否認非禮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周一(15 日)在區院開審。
事主以視像形式作供,稱小六時參加話劇班認識被告,被告在訓練時會買橙汁予她,又主動向她索取電話號碼。被告在某日放學後帶她到公園,閒聊期間伸手入其校服撫摸胸部,她當時感到不舒服,嘗試以右手手踭及膊頭「輕輕鬆開佢(被告的手)」。
事主續指,兩人約兩年後重遇並成為情侶。被告不時明示或暗示要求發生性行為,向她稱「兩公婆要玉帛相見」、「我哋呢種關係有呢啲行為好正常」,兩人其後在被告住所發生性行為,而被告沒使用安全套。她同意是自願。
八旬英籍退休醫生,被指 2018 年在家中藉詞「身體檢查」非禮菲傭,包括揉胸等,早前被裁定非禮罪成。他不服定罪提上訴,發還重審後獲裁無罪。事主其後入稟索償,暫委法官陳大為 2024 年裁定事主敗訴。事主不服提上訴,上訴庭周四(11 日)駁回事主索償,並下令她須支付 8 萬元訟費。
判詞提及,被告爭議多項指稱的非禮事件,他雖承認曾對事主「身體檢查」、要求她按摩等,但否認過程涉及非禮,有關舉證責任落在原告身上,而原審對雙方案情,都有不信服或保留之處。
判詞重申,原審不是因為接納被告案情而駁回事主索償,而是因為事主未能成功舉證。判詞亦指,拒納被告案情,不等於便是接納原告案情,裁定原審判事主敗訴的判斷正確。
資深投資者許銳生否認去年 7 月兩度非禮秘書助理,案件周二(9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許穿藍色西裝外套到庭應訊;事主在屏風後作供,期間不時哭泣。
事主供稱,事發當日她與許出席飯局後,與許前往他經營、位於中環的雪茄吧,而許在車上擁抱她,並伸手入其內衣,「揸咗我個(右)胸幾下」,亦意圖摸她的私處。許其後亦在雪茄吧的門口從後擁抱她。她在兩個場合都有拒絕、推開許。
辯方盤問時質疑,事主描述許在車上的動作不合理;事主不同意。辯方又指,事主知道前助理的的薪金比她高,許亦不滿她的工作表現,事主知道許想解僱她,所以誣告。事主一概不同意。案件押後至 9 月 24 日續審。
42 歲男警司陳建愉涉嫌去年 5 月在旺角一酒吧非禮女同事,再於同年 8 月至 11 月,三度在警署內襲擊同一名女同事,被起訴猥褻侵犯、普通襲擊等 4 罪。陳否認所有控罪,周一(25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獲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指,難以相信被告會在眾多同袍在場的場合非禮事主,而事主指不想對抗被告,但以握拳形式與被告「鬥力」,亦屬對抗行為。官又指,事主於合照中與被告面帶笑容地「搭膊頭」,解釋是「迎合氣氛」,但認為一個剛被侵犯的受害人,主動搭施襲者肩膊是不合理,故裁定猥褻侵犯罪不成立。
至於普通襲擊罪,裁判官指並非每次被告觸碰事主臉頰,她都會撥開,她亦曾拍被告的肩膊,兩人相處模式輕鬆,被告對事主的行為可能不恰當,但被告指行為僅屬嬉戲的說法可能是真。事主亦未能就被告輕掃其手腕至手肘,提供任何細節,故裁定 3 項普通襲擊罪均不成立。
68 歲醫生關國安涉嫌於 2020 年 3 月,在尖沙咀海港城停車場對其私人診所護士摸胸,被起訴兩項非禮罪。他經審訊被裁定罪成,上訴得直後發還重審,其中一罪獲裁定表證不成立,周三( 20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另一項非禮罪成立,被判監禁 6 周。
裁判官曾慶東指,被告與事主為僱傭關係,事主投訴需更大勇氣,惟案件並非於工作時間發生,同意辯方指被告沒違反誠信,但指被告伸手到事主裙內觸摸其乳房,比一般非禮案嚴重,「監禁係無可避免」,但考慮未來能否繼續執業有不確定性,予以減刑。
被告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官批准,並將保釋金由原本 3,000 元增至 10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