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2 月,兩名男子被指在黃竹坑山邊做爆破實驗,警方於住所搜出化學材料,兩人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等 3 罪,周二(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新增「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等 3 罪。
控罪書顯示,案件原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負責,現由國家安全處起訴。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3 日作提訊日,進行交付高等法院程序,兩人續還押。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3 年 12 月,兩名男子被指在黃竹坑山邊做爆破實驗,警方於住所搜出化學材料,兩人被控串謀製造爆炸品及管有爆炸品等 3 罪,周二(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新增「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等 3 罪。
控罪書顯示,案件原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負責,現由國家安全處起訴。裁判官林子康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3 日作提訊日,進行交付高等法院程序,兩人續還押。
2021 年 8 月,兩名消防員被指在旺角一間酒店輪姦女子,兩人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周二(13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事主供稱,兩被告曾換位,她推開對方不果,次被告曾稱「唔使驚」,替她清理臉部及穿內褲,陪她乘的士離開。
事主續指,兩被告事後曾聯絡她,惟她沒有回應對方。次被告再透過 Instagram 聯繫她,「佢問我做咩唔畀我 follow 佢」。X 其後報警,並按警方要求提出「想再約酒局」,兩名被告現身時被拘捕。案件周三續。
2022 年新冠疫情期間,西醫蔡淑梅被指濫發「免針紙」,與丈夫被控不誠實取用電腦及洗黑錢等罪。案件原訂周一在區域法院開審,控方申請新增一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罪日期橫跨 7 個多月、增至逾 12,000 張「免針紙」。
暫委法官勞潔儀周二(13 日)批准控方申請,指修訂控罪沒有造成不公,官並將案押後至本周五再訊,候辯方索取指示,蔡及其丈夫續准保釋。
法律101| 甚麼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2019 年 8 月,約一個月大男嬰昏迷送院,6 日後逝世。其孟加拉裔父母否認謀殺、殘暴對待兒童兩罪,案件周二(13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
控方開案提到,兩被告發現男嬰沒反應後,沒有即時報警,而是在至少 90 分鐘後才自行帶男嬰求醫,閉路電視片段顯示兩人神情平靜、不著急。醫生發現男嬰傷勢可疑,遂報警。
男嬰顱內出血、肋骨多處骨折,顯示其細小身軀曾遭強力擠壓,被告警誡下否認襲擊。控方指兩被告謊稱男嬰傷勢是由 22 個月大的長子造成,兩人將長子描述成愛妒忌、頑皮,多次傷害弟弟,惟男嬰的傷勢不可能是意外,長子亦不可能有如此大的力氣犯案。案件周三續。
法律101|「謀殺」與「誤殺」有何分別?定罪門檻有何不同?
56 歲男子涉在 2023 年 5 月 8 日,於上水某單位強姦女友的 16 歲女兒。他否認一項強姦罪,案件周一(12 日)在高院開審。
控方透露,被告在 2017 與事主的母親有親密關係,不時會前往其居住的上水單位留宿;案件是母親事後找到避孕套包裝,向被告查問揭發。承認事實提及,事主的處女膜有撕裂。
事主透過視像作供,指案發當日被告進入她的房間,伸手入其小便位置「喺度撩」,之後脫去其內褲,她不同意但沒有作出任何動作反抗。她續指,之後感覺到下體被抽插,起初以為是手指,後來才意識是被告的陰莖,遂嘗試推開被告,試了 3 至 4 次後才成功。
2024 年 8 月,社企「膳心小館」工場被指阻塞通道、沒呈報指明資料,被勞工處票控兩罪,周一(1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膳心小館」不認罪,案件押至 7 月 28 日開審。
網媒 Channel C 的網站自上月起暫停更新,其東主則於早前被指詐騙「百分百擔保特惠貸款」被捕。Channel C 的相關公司之一,「易創環球貿易有限公司」被指於 2024 年 6 月至 8 月期間,拖欠兩名僱員強積金供款,周一(12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沒有代表到庭。根據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押至 7 月 14 日答辯。
兩名男子被指在 2021 年疫情當道及限聚令生效期間,在旺角酒店灌醉及輪姦一名女子。兩人被控一項強姦罪,案件周一(12 日)在高等法院開審。庭上透露,兩人案發時任職消防員。事主作供指,迷糊期間看到次被告侵犯自己,兩被告有做手部動作溝通,「示意之後點做」並交換位置。
葵涌私營殘疾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張健華,在性侵女院友民事索償案敗訴,須向事主一方賠償逾 83 萬元。經事主一方入稟,張健華周一(12 日)被高院法官頒令破產。 原審時,法官信納張健華有性侵事主,亦批評張健華作供時的辯解「極之牽強」,裁定他非誠實證人。張早前就判決提出上訴被駁回,他稱將向上訴庭提出上訴,又批評判決「不合法理」,形容法官「瞇埋隻眼」、「歧視」。 文字報道:https://bit.ly/45cm2Yq
2023 年 5 月,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
鄒及該名律師提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一(12 日)駁回兩人的定罪上訴。判詞指,縱使囚犯享有向申訴專員公署作出申訴的權利,懲教在批准前搜查信件是有法可依,而鄒無通知署方進行安檢,證明表格是未獲授權物品。該律師亦必定知情,才會在不通知懲教人員下擅將表格帶離監獄。
法官另指原審量刑時忽略對鄒有利的情況,包括懲教人員沒告知他,可申請要求由第三者代為寄投訴信,認為鄒罪責較輕。她指,即使鄒是在囚人士,罰款已恰當反映其罪責,裁定判刑上訴得直,改判罰款 1,8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