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9 個月大男嬰於 2019 年 2 月,在油塘油翠苑一單位內昏迷,送院不治。事隔逾 5 年,男嬰任職警員的 42 歲父親被控虐兒。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4 個月。根據司法機構文件,男警周二(4 日)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處理。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 9 個月大男嬰於 2019 年 2 月,在油塘油翠苑一單位內昏迷,送院不治。事隔逾 5 年,男嬰任職警員的 42 歲父親被控虐兒。他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 14 個月。根據司法機構文件,男警周二(4 日)提出定罪及判刑上訴。案件暫未排期處理。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五(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45 日審訊,黎智英周四完成 52 日作供,辯方於周五完成舉證。案件訂於 7 月 28 日結案陳詞,預計需時 8 日。
辯方周四在提問尾聲指,若法庭沒有其他問題,「這就是黎先生的『史詩式』證供(epic evidence)」。黎其後在證人台除下耳機,向控辯方、法官輕輕揮手說「Thank you」,在懲教人員押解下返回被告欄。
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綜合全日報道:
黎智英案|辯方完成舉證 案件訂於7.28結案陳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周四(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44 日審訊,在辯方第二日覆問後,黎完成 52 日作供。
辯方在提問尾聲指,若法庭沒有其他問題,「這就是黎先生的『史詩式』證供(epic evidence)」。黎其後在證人台除下耳機,向控辯方、法官輕輕揮手說「Thank you」,在懲教人員押解下返回被告欄。
控方遂讀出 WhatsApp 專家證人供詞及 2019 至 2020 年合法遊行集會的日子。辯方另欲呈其他媒體報道,以助證黎的供詞,法官指與案無關,最終拒絕。案件押至周五(7 日),待辯方修訂承認事實。
2020 年 7 月,3 歲女童昏迷家中,37 歲親父聲稱她跌下床及「跣倒」,女童送院後被揭大腿內側有瘀傷,醫生認為是「搖晃兒童綜合症」;女童留院 11 日後,在生日當天宣告不治。親父早前承認虐兒罪,否認謀殺罪,案件周四(6 日)在高院踏入第 13 日審訊。
控方傳召的兒科專家供稱,本案女童的胸腺只有 6 克,等同一個老人家的重量,萎縮至「好嚴重嘅地步」,或長期受壓;又提及兒童如長期受壓,會令皮質醇不斷升高,令胸腺退化、萎縮。
專家亦解釋「搖晃兒童綜合症」,庭上手持玩偶示範,將它前後、左右搖晃,不一定多次搖晃,可以是一次大力搖晃,稱「愛惜小朋友嘅父母,唔會做呢啲動作,因為小朋友會有反應、會喊」。控方舉證完畢,案件押後至下周一續。
第 12 日審訊|法醫、醫生指女童腦、眼傷勢 與被用力提起、劇烈搖晃有關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四(6 日)於高院踏入第 65 天審訊。
爆炸品處理課(EOD)警司盧秉善續以控方專家證人身分作供,供稱羅湖站爆炸案中的無線電遙控爆炸裝置設計欠佳,「不太可能」爆炸,但足以造成爆燃,而在宏創方單位亦找到相似的未完成裝置;次被告住所則搜出未組裝好的裝置,惟受膠管限制,威力有限。
專家報告又指,從第八被告住所搜出的聚氨酯樹脂、氧化鐵粉、糖霜等均可用於製造炸彈。警司同意,上述材料有許多「無害的用途」,但指一般製造土製炸彈,都會用看似平常的材料。審訊周五續。
第 64 天審訊|EOD警司:明愛醫院裝置可能為爆燃 羅湖站兩裝置爆破可能性極少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周四(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44 日審訊,黎智英完成 52 日作供。辯方下午提問後向法庭表示,除非法庭有其他問題,否則黎已完成作供。黎隨後在證人台除下耳機,向控辯方、法官輕輕揮手說「Thank you」,由懲教人員押解下返回犯人欄。
辯方周三(5 日)開始覆問,提到黎曾於專欄指「有心人說,快點走,勾結外國勢力是叛國罪,可以是槍斃的啊」,被控方質疑黎所言非事實。黎在覆問下指,是時事評論員蕭若元曾於節目這樣說,相信對方可能關心他,「想說一些話嚇走我」。
案件由高院《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李素蘭及李運騰審理。控方由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高級檢控官陳穎琛代表;黎智英由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大律師關文渭及有香港執業資格的新西蘭御用大律師 Marc Corlett 代表。
綜合全日報道:
黎智英案|黎完成 52 日作供 案件押至周五待辯方修訂承認事實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法院 5 法官周四(6 日)一致裁定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終極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鄒離庭前笑著舉起「V」字手勢;鄧在法院外稱「公道自在人心」,徐回覆指「冤獄站不住腳」。政府指,備悉終院的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審視執法經驗,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終院裁定,律政司必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而引「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國安處的調查報告,令被告方無法得知控方的論據,剝奪其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亦令律政司沒有證據舉證,定罪不穩妥。
終院又指,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強調為「有效」維護國安,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代理人已是足夠,而上訴時高院法官黎婉姫更進一步裁斷,被告不能挑戰警方通知書的有效性,兩人的裁決均為錯誤。終院指出,法院履行維護國安職責時,不能忽視保障權利條文。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終極勝訴。鄧岳君在庭外指,「公道自在人心」,指裁決可證明支聯會不是外國代理人,亦還了支聯會多年義工一個清白,冀將來可證明八九民運不是反革命暴亂。未有到庭的徐漢光指,支聯會一再被冤枉是外國代理人,相關判決和冤獄「都站不住腳,被終審庭推翻」。
鄒幸彤的媽媽則指,「多謝大家,希望世界變得更好,大家要堅持善良、公義」,又指在庭上見到鄒幸彤展露笑容,指「佢成日都話,佢做緊認為啱嘅嘢呢,冇乜理由唔開心,請大家放心」。鄒母離開前展示記協的鎖匙扣,寄語「逆風前行」。
政府指,備悉終院的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和法律原則,積極審視執法經驗,然後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被指 2020 年擺街站時,發表「黑警死全家」、「光時」等言論, 被裁定 11 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成(舊煽動罪),判囚 40 個月。他提出終極上訴,周四(6 日)被終院 5 位法官一致駁回。
本案爭議《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舊煽動罪),是否須在高院由陪審團審理的可公訴罪行、須否證明煽暴意圖。判詞指,不論在《國安法》訂立前後,區域法院均有審理舊煽動罪的司法管轄權,又指舊煽動罪非普通法罪行,故控方毋須證明煽惑暴力意圖。
本案是首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舊煽動罪案件,現時有煽動案正押後,待譚案終極上訴結果,而譚得志已就本案服畢刑期,另就 47 人案正服刑。其社交媒體於裁決後發文,引譚指感謝律師團隊,又指「2027 年 4 月見」。特區政府發言人指歡迎終院判決。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周三(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展開第 143 日審訊,黎第 51 日作供,由辯方覆問。
針對黎曾於專欄提及「有心人說,快點走,勾結外國勢力是叛國罪,可以是槍斃的啊」,控方早前質疑黎所言非事實。黎在覆問下指,是時事評論員蕭若元曾於節目這樣說,相信對方可能關心他,「想說一些話嚇走我」。
他另外在覆問下重申,沒牽涉民主派初選、不知同案被告陳梓華涉及國際線,並提到於 2020 年就刑事恐嚇《東方》記者案,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時,沒向法庭透露打算赴美見官員,因擔心事件較敏感,會減低申請的成功機會,但重申赴美主要目的是探望孫女,當時見外國官員亦非犯法。案件押至周四(6 日)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