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39 歲律師被指與 12 歲女童非法性交及錄製其裸體影片,原被控兩項「與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周五(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申請加控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促致未滿 16 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被告共被控 5 罪。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轉交文件,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9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4 年 3 月,39 歲律師被指與 12 歲女童非法性交及錄製其裸體影片,原被控兩項「與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周五(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申請加控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促致未滿 16 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被告共被控 5 罪。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轉交文件,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9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26 歲男教師被指 2024 年 1 月,偷拍屯門一中學內 4 名女學生裙底。他承認 5 項偷拍罪,周二(24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 6 個月。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等候 3 份報告期間已嘗牢獄之苦,未來也不能再從事喜愛的教職,望官接納報告所指,判處被告感化令或社會服務令。
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拒絕,指索取報告前已明言,此類案件一般須監禁,而本案涉違反誠信,報告亦指被告重犯機會偏高,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二(24 日)於高院踏入第 23 天審訊。
次被告李嘉濱一方續盤問偵緝警員溫文鏡,提及溫的證人口供當中兩段,與另一警員的口供一樣和相似,質疑是「照抄」。據庭上所呈口供內容,溫的口供中,以「偵緝警員11632」描述自己。辯方質疑,溫以其他警員描述他的方式,即「偵緝警員 11632」去記錄,因為照抄,溫則解釋,指「我會以第三身嘅形式紀錄」,有時亦會忘記轉用「我」。審訊周五(27 日)續。
第 22 天審訊|辯方指警沒「爆夾萬」因怕「爆錯門」 警稱有手令「爆錯唔會孭鑊」
42 歲兼職廚師被指 2021 年遇交通意外後,向社署申請「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但提交虛假醫管局病假紙,及訛稱為「全職爸爸」,以騙取社署約 14.8 萬元,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欺詐罪成,周一(2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14 個月。
暫委裁判官葉成林指,案件涉及公帑、金額不低,被告明知違法仍刻意為之,罪行性質嚴重。據廉署提供資料,被告的親屬中,亦有兩人被起訴以同類方式詐騙社署。其妻子承認 5 罪,已於今年 8 月被判囚 24 個月。其妻子的胞姊前伴侶則涉 7 罪,今年 3 月缺席法院聆訊,被發出拘捕令。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周一(23 日)於高院踏入第 22 天審訊。
次被告李嘉濱被指虛報住址,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辯方質疑負責搜屋的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O 記)警員,口供沒提及搜查單位內的夾萬,是因為被告一早稱不是住在該單位,警方擔心若「爆錯」夾萬,需要「孭鑊」。
警員供稱「冇印象」見過單位內的夾萬,但根據一向工作經驗,他相信自己會檢查夾萬內的物品,如有需要亦會爆開夾萬,由於警方取得搜查令,「爆錯門我哋都係唔會孭鑊㗎」,相信沒有記錄是因為該夾萬「冇特別有咩嘢」。審訊周二續。
第 21 天審訊|次被告一方盤問下 另一O記警員否認以女友安危威脅、逼招認
5 名食安中心衞生督察,被指在 2022 年至 2023 年期間濫用職權,挪用逾 80 件檢測後未經使用的食品樣本,包括罐頭鮑魚、白松露醬、法式蟹湯等,同被控一項「串謀盜竊罪」。其中一人早前與控方達成認罪協議,將轉任控方證人,及承認交替控罪「盜竊罪」。其餘 4 名被告否認一項串謀盜竊罪,周一(2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審前覆核。
控方甫開庭稱,控辯雙方已達成一份同意事實,另控方會傳召 4 名證人,均為食環署職員,另有 3 名證人以書面證供處理,亦有數份證人口供,但辯方暫時毋須傳召盤問。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遂將案件排期於 2025 年 4 月 22 日審訊,料為期 6 日。
元朗 7.21 襲擊逾五年,至今共 9 名白衣人罪成,其中 8 人早前判囚 3 年半至 7 年,餘下 43 歲男子鄧嘉民,受審後被裁定暴動、串謀有意圖而傷人兩罪罪成,周一(23 日)在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囚 4 年 1 個月。
暫委法官陳慧敏表示,黑衣人突然到元朗,尤其到元朗村口,並非偶然,認為他們非完全無辜,白衣人的行動亦是有預謀。法官認為,片段顯示白衣人襲擊黑衣人,「造成仇恨、欺凌、威嚇、滅聲的效果,他們不應該以『私了』的方式自行執法」,亦不應以暴力表達不滿,應該報警處理。
法官稱,被告鄧嘉民手持藤條,沒證據顯示其行為令黑衣人受傷,但他身處現場,鼓勵其他人參與暴動。官又將鄧與同樣有參與英龍圍暴動的鄧懷琛、吳偉南比較,認為其罪責位於兩人之間。
PODCAST: 上周焦點: 47人案|辯方提上訴限期屆滿 截至周四高院紀錄、律政司確認共14人提出 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45 名「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的被告被判囚 4 年 2 個月至 10 年。辯方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的限期,本周二(17 日)屆滿。 截至周四,高院資料顯示共 14 名被告提出上訴,包括不認罪 12 人鄒家成、吳政亨、何桂藍、余慧明、黃碧雲、林卓廷、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陳志全、鄭達鴻、梁國雄,他們提出定罪及刑罰上訴;以及認罪 2 人即譚得志、黃子悅,他們提出刑期上訴。 律政司周四傍晚回覆《法庭線》,確認收到上述 14 人的上訴許可申請通知書,分別就定罪及或刑罰提出上訴。司法機構網頁暫未顯示上訴的聆訊日期。 黎智英案|節目提「警察社會」 黎稱意指警方可凌駕法律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踏入第 113 日審訊。黎智英於 2020 年 8 月 10 日首度被捕,兩日後獲釋,他接受《蘋果》專訪,提到「將來瞓喺監獄,whatever,我都係會揀呢條路」,又指「《蘋果》一定撐落去」。黎庭上指,「呢條路」是指自六四事件後,參加爭取自由運動的路,而他當時認為不論多困難,《蘋果》都會繼續營運,直至結束為止,但須因應《國安法》謹慎行事。 黎另在訪談節目提到「如果我們不能改變中國,中國如此強大,將會改變我們」,法官杜麗冰質疑,情況猶如要求穆斯林改變信仰?黎指,一直希望中國價值融入世界,並非認為中國要完全放棄其價值,但融入時總要互相遷就。 至於他於節目提及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等因 7.21 事件被捕,「說明這地方完全沒有法治」,又指「現在這裡是警察社會」。黎庭上解釋,「警察社會」意指當一個地方失去法治,就會成為「警察社會」。法官杜麗冰問,黎指當香港是「警察社會」時,警察可為所欲為?黎稱不是,他是指警察有權凌駕法律。案件明年 1 月 6 日續審。 反恐第二案|辯方指警搜屋時「放下物品」、要求次被告認管有硝酸鉀等 警否認 2020 年初,明愛醫院、羅湖港鐵車廂被發現有爆炸品,Telegram 頻道「九十二籤」事後承認責任。7 人被控《反恐條例》罪名,餘下 1 人被控以「企圖製造炸藥」罪。8 人不認罪,案件於高等法院續審。 辯方指,在警員帶次被告李嘉濱,到大角咀涉案單位搜查時,有自稱律師的人希望接觸李,但遭警方阻擋。負責押解李的警員否認,指當時由上級處理該批人,事後上級表示:「係律師,已經處理咗。」他供稱「處理」是指已經回答律師的查詢。 辯方又指,警員要求李承認虛報地址,以免警方發現單位內的硝酸鉀、金屬粉等物,李當時稱「(單位)入面冇啲咁嘅嘢」,警員則表示「我哋會搞㗎喇」,並在搜屋時,把一些物品放入單位內一個膠袋,之後在錄影會面時,指膠袋內有硝酸鉀、金屬粉、硫磺。警員一概否認。 另一警員作供時提到,從 CCTV 片段認出次被告李嘉濱,稱從其步姿、外貌、眉、衣著、背囊確認,形容李的「眉頭至中間比較深色」、「感覺上會呈 … Read more
元朗 721 事件,林卓廷等 7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參與元朗站大堂暴動罪成。法官在判詞指出本案 7 名被告「在見到或知道有人被襲或有人非法聚集都沒有親自及叫其他人打 999」,而對個別被告亦引他們沒有報警一事作出裁斷。
翻查各人證供,他們都解釋過為何沒報警,例如林卓廷認為抵達元朗前與警民關係警長通話已屬於報警,所以毋須再次報警。不過法官指該次通話「明顯是質詢和指示」,又指警長沒查證林的身分等,裁斷「不能算是報了警」。
部分被告則指,現場聽到林卓廷及其他人提及已報警,故沒有再親身報警。
元朗 721 事件,林卓廷等 7 名非白衣人被裁定參與元朗站大堂暴動罪成。法官指林在 Facebook 發帖「渲染黑社會介入」,亦裁斷他入元朗是為蒐集證據作舉報,「借執法機構之手向白衣人包括鄉事派人士下手,打擊對方」,並指林是要打擊「敵人」。
林供稱發第一帖前,看到網上訊息與圖片,顯示穿白衣的人聚集,亦有「一大紮藤條」,加上元朗區議員告知「鄉事吹大雞」,令他懷疑有黑社會參與。記者另翻查監警會報告,警方曾公布有被捕人為黑幫成員,而兩名被定罪的白衣人亦有黑社會成員案底。
至於打擊鄉事派或敵人的裁斷,翻查控方在開案及結案都未有提及這一點,而林的證供、FB 帖文及案發時向閘內人士的發言,都未提及鄉事派或敵人的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