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裁定,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兩名前常委徐漢光及鄧岳君上訴得直,判詞指控方以「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呈堂證據,剝奪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見報道)。《法庭線》記者在手記回顧跟進這案的困難,以及重要的細節。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於 2025 年 3 月終審裁決,案件歷時逾 3 年半,以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及兩名前常委徐漢光、鄧岳君的勝訴落幕。3 人得直之前已服畢 4 個半月的刑期。
本案是《國安法》實施細則第一案,牽涉「外國代理人」定義、拒交資料罪的控罪元素,以及「公眾利益豁免權」與公平審訊權利的爭議。
回到起點,警方為何要向支聯會索取資料?控方為何要遮蓋呈堂證據?終院指被告遭剝奪公平審訊的權利,辯方經歷了甚麼不公?《法庭線》簡單地以問答方式整理。
上周審結的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律政司引「公眾利益豁免權」(PII)大幅遮蓋呈堂證據,被告方一再提出審訊不公,但在原審、第一次上訴都不獲接納,案件去到終審法院才有轉機。
控方申請 PII,並以代號稱呼涉案的組織和人物,實際上如何影響被告抗辯?《法庭線》整理審訊時的情況(見內文表),例如警方指控支聯會為「組織 4」的代理人,鄒幸彤盤問指出名稱,控方至少五度反對,裁判官最後讓國安處警司證人自行決定是否回答,而他拒答。
案件亦引伸,律政司日後在涉國安的案件,若提出 PII 申請,法庭應如何處理?終院指,應循 3 個問題考慮,包括應尋求特首考慮發出證明書,而若果無法保障公平審訊,控方必須披露資料才能繼續檢控,因為正如上訴庭所言,公平審訊權利永遠是最重要。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終極勝訴。散庭後,鄧岳君在終院外接受傳媒訪問,指「公道自在人心,無論結果如何,大家心中有數」,又指裁決可證明支聯會不是外國代理人,冀將來可證明八九民運不是暴亂。 鄧又展示有關支聯會義工的報道,指當日得悉支聯會被指控為「外國代理人」之後,他們認為若然認罪,會令很多義工感到難堪,而終院今天的裁決「還咗好多年義工嘅一個清白」,對義工、多年來支持支聯會的人而言「係個好大嘅欣慰」。 鄒幸彤的媽媽則稱,「多謝大家,希望世界變得更好。大家要堅持善良、公義,唔係淨係呢一刻喺呢度發生嘅事」,又指在庭上見到鄒幸彤展露笑容,指「佢成日都話,做緊啱嘅嘢呢,佢冇乜理由唔開心,請大家放心」。 文字報道:支聯會資料案鄒幸彤3人終極勝訴 終院指遮報告礙公平審訊 兩下級法院均錯誤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3人終極勝訴 鄧岳君:公道自在人心 鄒母:要堅持善良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法院 5 法官周四(6 日)一致裁定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終極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刑罰。鄒離庭前笑著舉起「V」字手勢;鄧在法院外稱「公道自在人心」,徐回覆指「冤獄站不住腳」。政府指,備悉終院的判決,會仔細研究判詞,審視執法經驗,研究如何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及執行機制。
終院裁定,律政司必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而引「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遮蓋國安處的調查報告,令被告方無法得知控方的論據,剝奪其得到公平審訊的權利,亦令律政司沒有證據舉證,定罪不穩妥。
終院又指,原審裁判官羅德泉強調為「有效」維護國安,警方有合理理由相信支聯會是代理人已是足夠,而上訴時高院法官黎婉姫更進一步裁斷,被告不能挑戰警方通知書的有效性,兩人的裁決均為錯誤。終院指出,法院履行維護國安職責時,不能忽視保障權利條文。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等 3 人,以及「快必煽動案」的終極上訴,終審法院將在周四(6 日)早上 10 時開庭,一併宣讀兩案的判決,5 名法官都將出席。兩案均在今年 1 月初完成聆訊,距今不足 2 個月。
在「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鄒幸彤、鄧岳君、徐漢光原審被裁定沒遵從「遞交資料通知書」罪成,判囚 4.5 個月,他們提出終極上訴,爭議控罪元素,例如若被告並不是「外國代理人」,還可否構成定罪;同時亦會處理,案中控方據公眾利益豁免權,遮蓋警方國安處調查支聯會報告等文件的程度等,有否構成審訊不公。
至於「快必煽動案」,譚得志原審被裁定 11 項《刑事罪行條例》下的煽動罪成(舊煽動罪),譚提出終極上訴,爭議煽動罪是否屬「可公訴罪行」、須否交付至高院由陪審團審理等。現時有煽動案亦正押後,待譚案終極上訴結果。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發出有關規定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則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不時藉向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通知⋯」。 《國安法》實施細則的這一句,成為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上訴的主要爭議點,律政司的解讀為何受到幾位法官質疑?對於辯方所指「公眾利益豁免權」範圍窒礙抗辯,法官又對律政司一方提出了甚麼質疑?今集「法生咩事」同大家詳細講講。 相關報道:支聯會拒交資料案 終院法官關注若支聯會能證非「外國代理人」仍否有罪支聯會拒交資料案整合|成立32年、收警信一個月解散 官裁控方毋須證外國代理人法律101|何謂刑事審訊中的「公眾利益豁免權」(PII)?
首宗《國安法》實施細則案件「支聯會拒交資料案」周三(8 日)在終審法院處理鄒幸彤等 3 人終極上訴聆訊,法官聽取陳詞,押後頒裁決。
律政司主張警方只需「合理理由相信」,而毋須證明支聯會事實上是「外國代理人」,又說被告只可循司法覆核,而不能在刑事審訊中挑戰遞交資料通知書。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林文瀚多次提問,關注支聯會若能證明事實上不是代理人,定罪仍否維持,亦質疑律政司對條文字眼的解讀,以及引「公眾利益豁免權」大幅度遮蓋文件,辯方可如何抗辯。
自辯的鄒幸彤指,不能說「有合理理由相信一隻鹿是馬,鹿就會變成馬」,又形容在本案中,「法律倒退成《1984》般」,字詞被詮釋成相反意思。代表鄧岳君、徐漢光一方則指,以字面意思解讀,警方發通知書的對象是「外國代理人」,被官質疑有否案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