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的士司機,被指 2021 年 8 月在大埔廣福道駕車時,衝燈剷上安全島撞傷途人,釀成 2 死 4 傷,當中包括孕婦、幼童。他承認 2 項誤殺罪及 4 項危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判 8 年監禁、終身「釘牌」。
其中一名傷者周二(23 日)入稟高院,指司機疏忽致交通意外令其受傷,遂入稟向他索償;入稟狀中未有列明金額。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六旬的士司機,被指 2021 年 8 月在大埔廣福道駕車時,衝燈剷上安全島撞傷途人,釀成 2 死 4 傷,當中包括孕婦、幼童。他承認 2 項誤殺罪及 4 項危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判 8 年監禁、終身「釘牌」。
其中一名傷者周二(23 日)入稟高院,指司機疏忽致交通意外令其受傷,遂入稟向他索償;入稟狀中未有列明金額。
駐守東九龍總區的 28 歲男警員,涉於 2023 年凌晨,休班時駕駛私家車在旺角疑撞到一輛的士,致該輛的士失控撞倒一名女途人;另一的士則疑收掣不及,撞向警員的私家車。警員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案件周二(23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辯方稱,被告擬不認罪。控方表示,會傳召 2 名警員、3 名街外證人、1 名專家證人,另有一份被告的會面紀錄,辯方不爭議自願性。法官彭中屏下令將案件排期至 2025 年 7 月 7 日進行 3 天審訊,以中文聆訊,被告期間續准保釋。
六旬的士司機,被指 2021 年 8 月在大埔廣福道駕車時,衝燈剷上安全島撞傷途人,釀成 2 死 4 傷,當中包括孕婦、幼童。他早前承認 2 項誤殺罪(法律 101 文章)及 4 項危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還押至周四(22 日)在高院被判 8 年監禁、終身「釘牌」。
法官陳慶偉指,被告有 40 幾年駕駛執照,以及是職業司機,過往交通紀錄並不差,亦獲家人求情指被告為好父親,強調涉案為「令人惋惜、不安同震驚嘅交通意外。」官又指,案發時被告突然加速,「冇任何煞車意圖…即使你唔係刻意撞到行人,但係撞死、撞傷係完全可以喺預見之中。」。
官另提及,運輸署沒提供被告詳盡交通違例紀錄,稱若再有發生,會傳召署方人員,又指是次意外後,署方應在涉發路段設立拍攝衝紅燈行為的相機。
六旬的士司機,被指 2021 年 8 月在大埔廣福道駕車時,衝燈剷上安全島撞傷途人,釀成 2 死 4 傷,當中包括孕婦、幼童。他周三(24 日)在高院承認 2 項誤殺罪(法律 101 文章)及 4 項危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還押至 2 月 22 日判刑。
案情指,當時車路紅燈、行人正過馬路,被告突然在案發前 5 秒內,加速 20 公里兼沒剎車,衝上行人過路處及剷上安全島,撞傷 6 人,當中一人當場死亡,頭部重創;另一人送醫後一日不治。被告通過酒精及藥物測試,而車輛機件運作正常。
法官陳慶偉關注被告為何犯案,辯方稱「解釋唔到」。官多次追問,亦不獲解釋。辯方重申望獲刑期扣減。官即稱「無呀!對唔住,盡量多嘅扣減,都要有個原因畀我吖!」馮稱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坦白認罪,官反駁指「佢都無得唔承認控罪啦,係咪?」
一名休班男警去年 10 月 15 日凌晨,在屯門一巴士站涉與兩對情侶爭執互毆,5 人當場被捕。休班警多處受傷,送院時清醒。警方調查後,案中兩名被捕女子因證據不足獲無條件釋放,休班警與另外 2 男被指用手襲擊對方,3 人被控普通襲擊,案件周三(26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開審。 聲稱在案發當日,與男警一同到酒吧後坐的士離開的同僚作供,稱當日到達屯門安定邨後,突然有 2 名男子現身,拍打車頭及車窗,著司機及他不要下車。隨後同僚見到 2 男子拉扯被告,並合力把被告拉下車。他離開後,再收到被告電話,與其會合並陪被告求醫,看見被告頭部流血、手有擦傷。 辯方盤問時則質疑,警員聲稱被告被拉落車,但自己身為警察,卻不制止,亦不出示警員委任證表露身份,「全程乖乖哋坐喺乘客位」、「成 30 秒都冇反應」。警員回應指,他不表露身份是因未清楚發生何事。
北角周日(5 日)發生嚴重交通意外,一輛的士在炮台山道落斜時疑失控,衝前撞倒途人,兩人重傷。85 歲的士司機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案件周二(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 5 月 16 日再訊,以待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被告獲准以 5,000 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得駕駛任何車輛。
2020 年 2 月 1 日凌晨,一名韓國籍男子在旺角彌敦道橫過石壆過馬路時,疑被膠鏈絆低及跌在路面,遭一輛駛至的士撞倒,送院後證實不治。死者家屬周二(31 日)入稟高等法院,向肇事司機追討賠償,惟入稟狀未有列明金額。
50 歲的士司機涉於 2021 年接載一名酒醉的外籍女子時,強行觸碰私處,及後再把她扯落車;事主爬上車欲阻離開時,被告仍續駕駛。司機被控非禮、普通襲擊及不小心駕駛 3 罪,周二(26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開審前承認所有控罪,被判囚 12 個月零兩周,罰款 3,000 元。 裁判官溫紹明指,乘客乘搭的士與司機有信任關係,被告卻利用事主酒醉而侵犯她,屬加刑因素。他又指,本案非禮行為除了觸摸胸部,亦涉及將手指放入私處,情節嚴重。 裁判官考慮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預謀、被告的個人情況及案情,非禮及普通襲擊罪分別以 15 個月及 5 星期作量刑起點,開審日認罪扣減五份一刑期,部分刑期分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