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歲的士司機涉於今年 2 月,載客由尖沙咀近美麗華廣場前往宋皇臺道傲雲峰時兜路;警方指他採用的路線,比警員量度的路線長逾 3 公里。
司機不認罪,周四(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期間指自己選擇的路線雖然不是最短,但可最快到達目的地,認為自己有合理辯解,又指曾回應乘客「你覺得我兜路唔緊要,你覺得要畀幾多錢?」他最終確認改為認罪,被判罰款 800 元。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53 歲的士司機涉於今年 2 月,載客由尖沙咀近美麗華廣場前往宋皇臺道傲雲峰時兜路;警方指他採用的路線,比警員量度的路線長逾 3 公里。
司機不認罪,周四(24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受審,期間指自己選擇的路線雖然不是最短,但可最快到達目的地,認為自己有合理辯解,又指曾回應乘客「你覺得我兜路唔緊要,你覺得要畀幾多錢?」他最終確認改為認罪,被判罰款 800 元。
今年 5 月,警方於迪士尼樂園進行針對的士違法行為的臥底行動,一名 37 歲的士司機涉以 350 元,接載兩名警員往荃灣,過程未有啟用咪錶及展示的士牌照,他在成功交易後被捕。司機承認濫收車資、兜客等共 8 罪,周一(2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刑。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稱,被告已第三次干犯濫收車資,惟報告顯示可給予多次機會,就此判社服令 240 小時,其餘 7 罪共罰款 8,000 元。官最終著被告「唔好再犯」,「如果下次再犯可能會判監,請你珍惜今次最後一次機會」,被告聞言表示明白。
六旬的士司機,被指 2021 年 8 月在大埔廣福道駕車時,衝燈剷上安全島撞傷途人,釀成 2 死 4 人受傷。他承認 2 項誤殺罪及 4 項危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判 8 年監禁、終身「釘牌」。傷者中包括一名孕婦及其 4 歲兒子。兩母子及男童父親,周四(17 日)分 3 案入稟高等法院,指司機疏忽致交通意外令其受傷,遂入稟向他索償;入稟狀中未有列明金額。
3 名原告為劉志明(音譯)、伍美芳及劉殷喆,被告為司機莫培華(案發時 63 歲)。當中劉殷喆由父親代表入稟。入稟狀指,莫於 2021 年 8 月 22 日上午約 11 時 15 分,駕駛的士到大埔廣福道近 AE0236 燈柱的行人過路處時,疏忽或違反一般注意和法定義務,釀成交通意外,令原告人受傷,故入稟向被告索償。
59 歲的士司機涉在迪士尼樂園拒載乘客,事後遭投訴。他否認「在的士站沒有接受租用」罪,周五(9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女事主供稱,當日在樂園遊玩後欲乘的士回家,安排其父母及 2 名小朋友登上排在的士站頭位、由被告駕駛的的士,並要求行紅隧往告士打道,惟被告表示「紅隧唔去,西隧先去」。
被告供稱,對於當日的事沒有記憶;惟指自己「唔會用咁嘅工作態度做嘢」,重申有其操守及工作態度,亦會供乘客選擇路線,不會拒載。裁判官何慧嫻指被告作供時只是假設其做法,沒有實際證據指出案發經過,裁定他罪成,判罰款 1500 元。
2024 年 2 月,一名乘客與家人在落馬洲口岸的士站,欲乘搭市區的士往元朗,司機涉知悉目的地後表示身體不適,著對方乘搭新界的士。司機否認拒載,周四(1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受審,即日被裁定罪名成立,判罰款 4,000 元兼停牌一個月。
暫委裁判官朱仲強指,被告供稱身體不適,應馬上離開的士站休息,加上從事發片段可見,被告並非一早稱不舒服,而是在拒載後才稱身體不適。官又指,被告在事主登上另一輛的士後,曾上前攔截,形容其態度惡劣。
六旬的士司機,被指 2021 年 8 月在大埔廣福道駕車時,衝燈剷上安全島撞傷途人,釀成 2 死 4 傷,當中包括孕婦、幼童。他承認 2 項誤殺罪及 4 項危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被判 8 年監禁、終身「釘牌」。
其中一名傷者周二(23 日)入稟高院,指司機疏忽致交通意外令其受傷,遂入稟向他索償;入稟狀中未有列明金額。
駐守東九龍總區的 28 歲男警員,涉於 2023 年凌晨,休班時駕駛私家車在旺角疑撞到一輛的士,致該輛的士失控撞倒一名女途人;另一的士則疑收掣不及,撞向警員的私家車。警員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案件周二(23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辯方稱,被告擬不認罪。控方表示,會傳召 2 名警員、3 名街外證人、1 名專家證人,另有一份被告的會面紀錄,辯方不爭議自願性。法官彭中屏下令將案件排期至 2025 年 7 月 7 日進行 3 天審訊,以中文聆訊,被告期間續准保釋。
六旬的士司機,被指 2021 年 8 月在大埔廣福道駕車時,衝燈剷上安全島撞傷途人,釀成 2 死 4 傷,當中包括孕婦、幼童。他早前承認 2 項誤殺罪(法律 101 文章)及 4 項危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還押至周四(22 日)在高院被判 8 年監禁、終身「釘牌」。
法官陳慶偉指,被告有 40 幾年駕駛執照,以及是職業司機,過往交通紀錄並不差,亦獲家人求情指被告為好父親,強調涉案為「令人惋惜、不安同震驚嘅交通意外。」官又指,案發時被告突然加速,「冇任何煞車意圖…即使你唔係刻意撞到行人,但係撞死、撞傷係完全可以喺預見之中。」。
官另提及,運輸署沒提供被告詳盡交通違例紀錄,稱若再有發生,會傳召署方人員,又指是次意外後,署方應在涉發路段設立拍攝衝紅燈行為的相機。
六旬的士司機,被指 2021 年 8 月在大埔廣福道駕車時,衝燈剷上安全島撞傷途人,釀成 2 死 4 傷,當中包括孕婦、幼童。他周三(24 日)在高院承認 2 項誤殺罪(法律 101 文章)及 4 項危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還押至 2 月 22 日判刑。
案情指,當時車路紅燈、行人正過馬路,被告突然在案發前 5 秒內,加速 20 公里兼沒剎車,衝上行人過路處及剷上安全島,撞傷 6 人,當中一人當場死亡,頭部重創;另一人送醫後一日不治。被告通過酒精及藥物測試,而車輛機件運作正常。
法官陳慶偉關注被告為何犯案,辯方稱「解釋唔到」。官多次追問,亦不獲解釋。辯方重申望獲刑期扣減。官即稱「無呀!對唔住,盡量多嘅扣減,都要有個原因畀我吖!」馮稱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坦白認罪,官反駁指「佢都無得唔承認控罪啦,係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