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老師認連續狎男童4個月 強迫口交、吞精 被判囚54個月

21 歲補習老師涉在上門補習期間,多次要求一名 7 歲男童替其口交、吞精。兒子告訴母親,惟她未即時報警。父母其後設置閉路電視,終揭發歷時約 4 個月的性侵事件。被告早前認罪,周三( 27 日)在荃灣法院大樓(暫代區域法院)被判囚 54 個月。 法官譚思樂判刑時指,被告為事主及其家人帶來傷害,犯案時無採取預防性病的安全措施,而且案發期間行為越趨嚴重。官指判處更高刑罰,是務求令被告吸取教訓、學會遠離誘惑。 
被告吳天宇(案發時 21 歲,現 24 歲,補習老師)早前承認其中 9 項「向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他周三留光頭、戴圓框眼鏡應訊。聽判刑時,他神情緊張,散庭後,一名男子向被告展示拳頭打氣手勢。 求情:被告「高估」自制能力 官引述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時是大學生,他為了減輕家庭經濟壓力而擔任補習老師。被告已知悉本案不是單一事件,明白他在案中嚴重違反誠信。 辯方又指,被告「高估」(overestimated)其自制能力、亦「低估」(underestimated)對事主的傷害,犯罪亦是出於自私。被告已在還押期間反省過錯,希望可以改過自身,並承諾不會再犯。 官:事主及家人已受傷害 官指,雖然沒有專家報告能證明事主所受的心理創傷,但事主是脆弱的幼童,對事件難以啟齒,其受到的傷害亦難以計算。官相信,事件已對事主及其家人帶來創傷,法庭不能輕視。 官又指,心理報告顯示被告有患有戀童癖、重犯機會高。而被告案發時的行為越趨嚴重,雖然沒有使用暴力,但以事主當時的年齡而言,被告無須使用暴力。被告要事主為他口交時,亦沒有採取安全措施,避免事主患上性病。 官:刑期不會短,務求被告吸取教訓 官續指,被告與事主相差 14 歲,其行為違反誠信。被告亦有 3 項與本案性質類同的案底。被告在事主家中犯案,而家本來是事主感到安全的地方,法庭判刑時會因此採取更高的量刑起點。 官告誡被告指,總體刑期不會短,務求被告吸取教訓(finally learn a lesson)、學會遠離誘惑。 官將首 6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訂於 4 年,至於另外 3 項控罪指涉被告的行為越趨過份,由要求男童為他手淫及至口交、吞精,3 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 5 年半。官指,除被告認罪可獲三份一扣減外,本案沒有其他減刑因素,部份刑期同期及分期執行,被告共須服刑 54 個月。 被告承認其中 9 罪
案情:男童告知惟母未即時報警 被告吳天宇原被控 13 項向年齡在 16 … Read more

男子涉與男童肛交獲不提證供起訴 申訟費被拒 官:唯一脫罪原因是事主不作供

區域法院 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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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甚麼是「誤會對方同意」?

法律101|甚麼是「誤會對方同意」?

之前一期「法律 101」 (誤會對方同意,算不算非禮?),跟大家介紹了「誤會對方同意」(mistaken belief in consent)的法律原則:假如被告真誠誤會對方同意發生性行為,即使該誤會不合理,他仍可罪脫。

今期「法律 101」透過本港案例,回應讀者一些疑問:「真誠誤會」和「合理誤會」有何分別?在未詢問或未獲對方同意下,被告又如何可主張有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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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健華涉性侵須賠逾83萬元被頒令破產 庭外稱「因禍得福」有人助追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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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否認強姦未成年表姊妹 事主稱目擊表妹為表哥口交 認曾以性交與表哥換取遊戲角色「皮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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