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院上月初將一宗串謀誘騙借高利貸案件的判詞,交予律政司跟進。案中事主遭顧問公司欺詐,聲稱他只要向銀行「預先批核借貸人」借貸,就可下調其銀行貸款息口,但他到律師樓簽約借貸後,銀行貸款紀錄沒改善,對方更失聯。
事主引述警方稱雖然涉「三角短傳」式欺詐,惟合約具法律效力,沒能介入。男子向港大當值律師服務計劃求助,查出涉欺詐人士,再民事起訴對方。官分析後指懷疑一名律師涉案,又指實際利率高逾 88%「太過份」,下令財仔償還逾 26 萬元利息。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區院上月初將一宗串謀誘騙借高利貸案件的判詞,交予律政司跟進。案中事主遭顧問公司欺詐,聲稱他只要向銀行「預先批核借貸人」借貸,就可下調其銀行貸款息口,但他到律師樓簽約借貸後,銀行貸款紀錄沒改善,對方更失聯。
事主引述警方稱雖然涉「三角短傳」式欺詐,惟合約具法律效力,沒能介入。男子向港大當值律師服務計劃求助,查出涉欺詐人士,再民事起訴對方。官分析後指懷疑一名律師涉案,又指實際利率高逾 88%「太過份」,下令財仔償還逾 26 萬元利息。
一女子涉在報讀教大博士時提交虛假推薦信,從而得到學位,被控 1 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周四(30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辯方庭上透露,被告擬認罪,申請押後至 8 月 31 日,期間將與控方商討案情及到警署查閱被告手機內容。控方無反對,獲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批准。被告續准以 2 萬元保釋。
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瓶裝水的合約,董事呂子聰涉投標時使用虛假資料,被控欺詐等罪。案件周四(23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庭上透露,呂及公司被告「鑫鼎鑫」擬認罪。法官嚴舜儀把案件押後至 11 月 5 日處理答辯及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呂子聰自 2025 年 8 月首提堂時還押,至今還押近一年。他上周二(14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惟再度被拒。 被告呂子聰(被控時 61 歲,報稱商人),被警方商業調查科控告欺詐罪、企圖欺詐罪,以及交替的 3 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 海關控呂子聰「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管有應用虛假商品的貨品作銷售用途」兩罪,「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被票控同罪;食環署則票控呂子聰及「鑫鼎鑫」,「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罪、「未登記食物進口商」罪。 控罪指意圖誘使一人接受文書為真副本 欺詐罪指,呂子聰於 2025 年 5 月 1 日與 8 月 16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物流署(物流署)虛假陳述: (i) 由「鑫鼎鑫」供應的瓶裝飲用水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生產; (ii) 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發出的《製造商意向書》、《製造商產能自我証明》、《自我聲明》為真實; 控罪續指,呂子聰意圖詐騙,誘使特區政府接受「鑫鼎鑫」的投標申請,並於 2025 年 6 月 26 日與其簽訂價值 52,940,000 港元的瓶裝飲用水用水供應合同,為港島區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而導致「鑫鼎鑫」或他人獲益,或導致特區政府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企圖欺詐罪則指,呂子聰於 2025 年 8 月 11 日,在香港,藉欺騙物流署,虛假陳述由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有限公司發出的 3 份申請人為鑫鼎鑫的東莞市東娃飲用水有限公司(東娃)水樣本的編號分別為 HC25073844、HC25073214 及 HC25074172 … Read more
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瓶裝水的合約,董事呂子聰涉投標時使用虛假資料,被控欺詐等罪。
呂子聰自 2025 年 8 月首提堂時還押,至今還押近一年,周二(14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特委法官陳政龍聽畢陳詞拒絕申請,呂須繼續還押,其區院案件將於 7 月 23 日再訊。
路德會啟聾學校一男助理教師,涉向校方隱瞞正受廉署調查及被起訴。他否認 3 項欺詐罪,案件周二(3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三日審訊。裁判官施祖堯聽畢控辯雙方結案陳詞,押後至 8 月 11 日裁決。
控方提出,被告在庭上表示了解無根據合約要求披露被查屬虛假陳述,但仍然選擇簽訂入職,證明被告有意圖欺詐。辯方則指,被告只是遵從廉署人員警告,不向任何人披露自己正受調查。辯方指,「有心呃份工」及遵守廉署警告均為合理推斷,法庭應採納對被告有利的說法。
一女子涉在報讀教大博士時提交虛假推薦信,從而得到學位,被控 1 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案件今(2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訊,辯方以需要更多時間提供意見給被告為由,申請押後至 7 月 30 日再訊,獲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批准。被告續准以 20,000 元保釋。
近年「賣豬仔」案再現。32 歲女子周五(26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誘騙兩年輕女子到泰國,她們再被送往緬甸的詐騙園區。被告還押至 9 月底判刑,待上訴庭就同類案判斷,法庭就欺詐罪量刑時可否考慮販運人口的情節。
案情指,兩事主在泰國被持刀棍者押上船,渡河後被穿軍服持械者帶入園區,再被告知需各付 50 萬美元(約 390 萬港元)或達同額詐騙「業績」才能離開。最終兩人家屬各託第三方,分別支付約 20 至 30 多萬港元換取兩人獲釋。
法官謝沈智慧多番質疑辯方求情案例不適用,又一度斥「應該喺犯罪之前諗吓屋企人,唔係犯罪之後攞佢哋嚟做藉口」、「父母好擔心佢(被告)?人哋啲女俾人哋捉咗去園區唔見咗,俾人賣咗去。人哋啲女呢?人哋啲父母呢?吓?」
33 歲警員向銀行訛稱物業自住,騙取銀行及按證公司約 463 萬元按揭貸款,同時透過出租收取超過 30 萬元租金,他承認兩項欺詐罪,周四(25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被告坦白認罪、過往無定罪紀錄,接納其求情。
警方調查新型「撞車碰瓷黨」,拘捕多人。的士司機與妻子涉虛報遇交通意外,訛稱維修車輛及致入息損失,欺詐保險公司及透過律師提出⼈身傷害申索,共被控 20 項欺詐、企圖欺詐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周四(2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惟兩被告皆缺席。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法庭收到兩被告的信件,女被告提到「想了結件事」,而男被告則指妻子留下遺書後不知所蹤,因焦慮並要極力尋妻,未能出席聆訊。官指自殺未遂屬刑事罪行,而且被告未有報警尋人,應控方申請發出拘捕令。
路德會啟聾學校一男助理教師,涉向校方隱瞞正受廉署調查及被起訴。他否認 3 項欺詐罪,案件周二( 16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被告供稱,自廉署人員首次搜屋,至其後多次續保,均被叮囑因任教津貼學校,不可披露受查一事,故簽約及任職期間沒向校方披露,否則「一定會」講。
控方指,被告曾任入境處主任,理應清楚虛假陳述的意思,質疑他明知簽約不披露受查,有機會觸犯法例,仍選擇隱瞞。被告重申,當時真誠相信廉署人員的警告。控辯雙方完成舉證,裁判官施祖堯押至 6 月 30 日結案陳詞,被告准以 5,000 元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