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歲男警被指向銀行提供虛假文件,以獲取約 420 萬的按揭貸款,他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周二(2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彭亮廷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20 日再訊,被告獲准以 2,000 元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該名男警務人員隸屬葵青區,現已被停職。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32 歲男警被指向銀行提供虛假文件,以獲取約 420 萬的按揭貸款,他被控兩項欺詐罪。案件周二(25 日)於沙田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裁判官彭亮廷把案件押後至 10 月 20 日再訊,被告獲准以 2,000 元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該名男警務人員隸屬葵青區,現已被停職。
23 歲男子涉於 2024 年參與電話騙案,向兩名女事主出示香港警察委任證,收取 160 萬元,再存入騙徒的比特幣錢包,被捕後另透露曾協助處理近 86 萬元款項。男子周三(19 日)在區域法院承認兩項欺詐、一罪洗黑錢罪,官接納控方加刑申請,判囚 4 年 4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案發前收到電騙,獲游說使用假委任證,「成功呃到可以獲得報酬」,愚蠢下答應要求。辯方又指,被告主動向警方透露另一取款案,直接招認可見真誠悔意。
沙田警區前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前督察汪浩毅隱瞞陳的警司身分,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欺詐罪成分別判囚 6 年半及 5 年。兩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上訴庭周一(17 日)駁回所有申請。
上訴方指,代理可能是在陳不知情下造假。不過上訴庭拒絕接納此說法,指陳更改收款戶口以隱瞞真實月薪,汪以「薪金」方式支付花紅以營造陳獲固定收入,認為本案是精心策劃。
50 歲機電署機械督察涉隱瞞「財仔」債務,詐騙儲蓄互助社(遮仔會)向他批出 3 筆合共 84 萬元貸款。他被控 3 項欺詐罪,案件周一(1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醫療報告,指關於被告失眠及背痛問題,與被告是否適合答辯相關。署理主任裁判官李志豪批准,惟稱「瞓唔到覺唔適合答辯,咁個個都唔適合答辯」,將案押後至 10 月中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路德會啟聾學校一男助理教師,被指向校方隱瞞正受廉署調查及被起訴。裁判官施祖堯周二(1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他 3 項欺詐全數罪成,押至 9 月 15 日判刑,以候社會服務令報告,期間准被告保釋,但強調仍有機會判監。
裁判官指,即使接納廉署曾要求被告不要披露受查,被告仍不能自圓其說,因聘用合約列明須向校方披露有否受查,被告明知無法履行仍簽署,唯一意圖是希望繼續受聘及避免處分。官指,若被告有意遵守廉署警告,最簡單是不簽約。至於被告遭起訴後,直至被傳媒報道才向校方交代,官認為他是深知「紙包不住火」才選擇通知校長,唯一意圖是繼續欺騙啟聾。
35 歲房屋署房屋事務主任涉 2022 年至 2024 年,訛稱署方已批出增加公屋戶籍的申請,以及另一項有關社區活動的申請,但實質上沒有呈交申請予上司審批。案件周五(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押後案件至 9 月 4 日再提堂,期間被告獲准以現金 3,000 元保釋。
37 歲警長涉於 2016 年至 2024 年間,招攬親友、同袍充當傀儡保險代理及投保人,以虛假資料向「永明金融」、「太平人壽(香港)」兩間保險公司投保 20 份保單,誘使公司發放共約 300 萬元佣金、花紅等;他另涉與友人製作虛假學歷證明,令保險公司信以為真。
警長與 5 名親友,當中包括一名警員、一名事務律師,被控欺詐、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共 21 罪,周四(6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法官嚴舜儀應辯方申請,押後案件至 10 月 29 日,以待控辯雙方協商。1 名被告須繼續還押,餘下 5 人續准保釋。
區院上月初將一宗串謀誘騙借高利貸案件的判詞,交予律政司跟進。案中事主遭顧問公司欺詐,聲稱他只要向銀行「預先批核借貸人」借貸,就可下調其銀行貸款息口,但他到律師樓簽約借貸後,銀行貸款紀錄沒改善,對方更失聯。
事主引述警方稱雖然涉「三角短傳」式欺詐,惟合約具法律效力,沒能介入。男子向港大當值律師服務計劃求助,查出涉欺詐人士,再民事起訴對方。官分析後指懷疑一名律師涉案,又指實際利率高逾 88%「太過份」,下令財仔償還逾 26 萬元利息。
一女子涉在報讀教大博士時提交虛假推薦信,從而得到學位,被控 1 項以欺騙手段取得服務罪,周四(30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辯方庭上透露,被告擬認罪,申請押後至 8 月 31 日,期間將與控方商討案情及到警署查閱被告手機內容。控方無反對,獲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批准。被告續准以 2 萬元保釋。
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瓶裝水的合約,董事呂子聰涉投標時使用虛假資料,被控欺詐等罪。案件周四(23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庭上透露,呂及公司被告「鑫鼎鑫」擬認罪。法官嚴舜儀把案件押後至 11 月 5 日處理答辯及判刑,被告繼續還押。 呂子聰自 2025 年 8 月首提堂時還押,至今還押近一年。他上周二(14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惟再度被拒。 被告呂子聰(被控時 61 歲,報稱商人),被警方商業調查科控告欺詐罪、企圖欺詐罪,以及交替的 3 項「使用虛假文書的副本」罪。 海關控呂子聰「供應應用虛假商品說明的貨品」、「管有應用虛假商品的貨品作銷售用途」兩罪,「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被票控同罪;食環署則票控呂子聰及「鑫鼎鑫」,「預先包裝食物未有適當地加上標籤」罪、「未登記食物進口商」罪。 控罪指意圖誘使一人接受文書為真副本 欺詐罪指,呂子聰於 2025 年 5 月 1 日與 8 月 16 日之間,首尾兩日包括在內,在香港,藉作欺騙,即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物流署(物流署)虛假陳述: (i) 由「鑫鼎鑫」供應的瓶裝飲用水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生產; (ii) 由樂百氏(廣東)飲用水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發出的《製造商意向書》、《製造商產能自我証明》、《自我聲明》為真實; 控罪續指,呂子聰意圖詐騙,誘使特區政府接受「鑫鼎鑫」的投標申請,並於 2025 年 6 月 26 日與其簽訂價值 52,940,000 港元的瓶裝飲用水用水供應合同,為港島區及離島區多個政府部門提供瓶裝飲用水,而導致「鑫鼎鑫」或他人獲益,或導致特區政府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企圖欺詐罪則指,呂子聰於 2025 年 8 月 11 日,在香港,藉欺騙物流署,虛假陳述由香港標準及檢定中心有限公司發出的 3 份申請人為鑫鼎鑫的東莞市東娃飲用水有限公司(東娃)水樣本的編號分別為 HC25073844、HC25073214 及 HC25074172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