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場新聞案」本周開審。《立場》所屬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署理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是香港數十年來首宗傳媒被控煽動案的審訊。
《法庭線》最近一篇特稿〈羊村繪本案判詞解讀〉,與大家探討了「煽動罪」的控罪元素。那麼「串謀」呢?究竟法律上怎樣才構成「串謀」?控方需要證明甚麼?
「立場新聞案」本周開審。《立場》所屬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署理總編輯林紹桐,被控一項「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是香港數十年來首宗傳媒被控煽動案的審訊。
《法庭線》最近一篇特稿〈羊村繪本案判詞解讀〉,與大家探討了「煽動罪」的控罪元素。那麼「串謀」呢?究竟法律上怎樣才構成「串謀」?控方需要證明甚麼?
「賢學思政」國安案中, 4 人承認「串謀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10 月 22 日被判囚 30 至 36 月及教導所。被告之一王逸戰求情時,被控方質疑他在網上發表的公開信,顯示他並無悔意。法官一度要求辯方考慮召開「紐頓聆訊」處理。
雖然最後在該案中並未召開「紐頓聆訊」,但這個較少聽聞的程序,究竟從何得名?甚麼情況適用?
「唔係事必要你講嘅,除非你自己想講喇,但係你所講嘅嘢,可能用嚟做證供」警誡詞的內容人所共知,但警誡在法律上有何重要性呢?
此外,法庭報道不時提及「辯方爭議被告的招認是否可呈堂」、「辯方指警員從未警誡被告」等,法庭經常以「案中案」方式處理這類爭議。「案中案」又是甚麼?程序上如何運作?
大家還記得數月前,荷里活男星尊尼特普(Johnny Depp)在美國法院控告前妻安柏赫德 (Amber Heard) 誹謗的案件嗎?證人作供時雙方多次以「傳聞證據」(hearsay)為由提出反對。其中一次更是 Depp 打斷自己,笑稱「That’s hearsay I guess … I am learning」,為人津津樂道。
其實香港的法律也有「傳聞證據」的概念。究竟何謂「傳聞證據」?為甚麼在刑事審訊中不可呈堂?
影像《法律 101》又嚟啦,今集講吓教導所、勞教中心同更生中心。呢三間中心專門接收青少年犯人,法律界統稱「3C」,屬於監禁以外嘅刑罰選項。三間中心究竟有咩分別?法官判刑時係點計算被告年齡,你又知唔知呢? 文字報道:法律 101|「教導所 / 勞教中心 / 更生中心」何時適用?
閱讀法庭報道時,不時看見年輕被告被判入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這三間中心其實有何分別?是否只適用於年輕被告?性質與監禁又有何不同?法庭就年輕被告判刑時,有甚麼考慮因素?
早前一宗涉及 2019 年理工大學暴動案,一名區域法院法官判刑前,形容《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要求法庭優先考慮判處 16 至 20 歲被告監禁以外的刑罰,是「掣肘」判監的權力,並敦促政府修訂「例外罪行」列表,以「擴闊」法庭判刑的酌情權,究竟所謂何事?
各位讀者一定聽過「簽保守行為」,但其實甚麼是「守行為」?會否留有案底?如果違反守行為條件,會有甚麼後果?
另一邊廂,部分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的案件,都是因為控方「不提證供起訴」並撤控。究竟律政司是基於甚麼考慮撤控?法院可否干預其檢控決定?
「對不起,我錯了。」
無論私事或公事,要人講「對唔住」,從來都不是一件易事。除了因為「面子」問題,或許有人會擔心,道歉是否代表法律上要承擔所有責任?
香港有一條《道歉條例》,在 2017 年 12 月生效,正正是想釐清這個法律問題,並鼓勵當事人作出道歉,你又知道嗎?
今期《法律 101》與各位讀者談談這個較少聽聞的法例。順帶一提,《道歉條例》的英文名稱是《Apology Ordinance》,不是 「sorry law」…
謀殺是香港法律下最嚴重的罪行,罪成者必須被判終身監禁。但「謀殺」與「誤殺」有何分別?看法庭新聞時,不時看到被告以案發時「精神失常」、「被挑釁至失控」等理由抗辯,如陪審團接納,是否等於被告可全身而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