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銅鑼灣七一刺警案後,兩男一女被指在網上發表煽惑傷害警員言論。繼 34 歲男早前擬認罪後,20 歲女學生周二(10 日)在區域法院亦打算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高勁修押後案件至 2023 年 6 月 5 日正式答辯及求情,辯方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期間女生獲准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1 年銅鑼灣七一刺警案後,兩男一女被指在網上發表煽惑傷害警員言論。繼 34 歲男早前擬認罪後,20 歲女學生周二(10 日)在區域法院亦打算承認一項「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法官高勁修押後案件至 2023 年 6 月 5 日正式答辯及求情,辯方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期間女生獲准保釋。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中,銅鑼灣多人被捕,6 男 1 女被控暴動,其中 24 歲青年「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早前就暴動定罪申請上訴許可。高院上訴庭周三(31 日)頒下判詞指,上訴理由無一成立,拒絕其申請同時駁回上訴。 申請方質疑,原審錯誤裁定青年參與暴動是唯一合理推論。上訴庭反駁,在暴動中擔任急救員並非有效辯護理由,「救人不等如中立」,即使他自我定位為急救員,但只要其行為符合暴動罪元素,則屬參與暴動,裁定原審並無犯錯。 上訴庭又指,青年與在場另一向警員施襲的男子「同屬一個陣營和有默契因剛發生過的暴動而逃走」,最終駁回申請及上訴。
2020 年《國安法》生效翌日的七一遊行,有示威者在銅鑼灣中央圖書館一帶聚集高叫政治口號,被警方發射水炮驅趕。事隔近兩年,警方 2022 年 5 月重新拘捕 4 名「踢保」男子,同控一項非法集結罪。 其中,22 歲演藝學院音樂系男學生 8 月初認罪,周一(22 日)被判囚 4 個月。報告指他不適合勞教中心,主任裁判官嚴舜儀遂下令監禁,又指他於案件提上法庭前有利用時間更生,除照顧家庭亦有助人,遂處判囚 6 個月的較低量刑起點。
2020 年 5 月 24 日的灣仔、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任沙田禾輋區議員李志宏被指誣警推跌他及以粗言辱罵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上月底被判囚 7 個月,他當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 李周二(9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期間保釋。法官張慧玲聽畢雙方陳詞後,批准他以現金 2 萬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於 48 小時內交出旅遊證件,每星期到警署報到 3 次,及居於報稱地址。
被稱為「姜牧師」、報稱是網媒「Free HK Media」的創辦人姜嘉偉,去年 7 月 1 日於銅鑼灣直播採訪時,被指阻礙警方搜身被捕。他否認一項阻礙公職人員罪,裁判官梁嘉琪周五(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指,警員證人供稱擔心被告手持自拍棍,會傷及警員和阻礙搜身,但他當日在場沒向被告指出相關危險,兩名作供警員對阻礙的看法亦有矛盾分歧。裁判官又指,當警員要求搜身及搜袋,被告回應「你想搜咩嘢?隨便」,可見被告並非不願意遵從指示。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島區遊行中,銅鑼灣多人被捕,6 男 1 女被控暴動,其中 24 歲男被告「暴動」及「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周四(28 日)就暴動罪定罪,向高院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 申請方指被告當日僅擔任急救員,又稱原審依賴被告身後有一名男子襲警一事,錯誤裁定被告與該男子是同夥。法官質疑,如被告真是急救員,為何當日身穿護甲,又指法律上,急救員都能以鼓勵支持者身分參與暴動。律政司代表亦指急救員身分「唔係免死金牌」。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彭寶琴聽畢陳詞,押後至 6 個月內頒布書面裁決。
2020 年 5 月 24 日的灣仔、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任沙田禾輋區議員李志宏被指誣警推跌他及以粗言辱罵警員,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周四(2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監 7 個月。 裁判官劉綺雲指,本案案情嚴重,現場有眾多不滿警方人士聚集,李的言辭、行為激動,「是有意圖煽動在場者不滿警方情緒升溫」,若在場者作實質暴力行為,「相當可能係會引致傷亡」,指法庭有責任保護警員。 李申請保釋等候上訴被拒。沙田區議會主席麥潤培、前區議員黃文萱等人到庭旁聽。李曾任麥的議助。麥在庭外指,聞判後「感到內疚,唔應該帶佢入行」。黃文萱則指,與李因地區服務相識多時,所認識的李為人善良,認為刑罰「明顯過重」。
2020 年 5 月 24 日,有市民在灣仔及銅鑼灣參與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其中前沙田禾輋區議員李志宏被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周五( 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劉綺雲指,李的行為蓄意挑戰警方,煽動在場人士使用暴力;又指區議員的職責不包括監察警方執法。案件押後至 7 月 28 日求情,期間李須還押。
2020 年 5 月 24 日,大批市民在港島遊行,抗議《國歌法》及《國安法》,銅鑼灣爆發警民衝突。事隔兩年,26 歲侍應被控一項暴動罪,周四( 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案件押至 8 月 22 日再訊,以候轉介區域法院文件。被告獲准以 5,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要交出旅遊證件,以及每周往警署報到 3 次。
前年 7 月 1 日,有網民發起示威遊行反對《國安法》。沙田前區議員黎梓恩的助理被指當天在港島破壞 3 間鐘錶行的玻璃櫥窗,警方及後在其家中檢獲破窗器等物品。被告早前承認 3 項刑事毁壞罪,周三(1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被判囚 10 星期。
裁判官梁嘉琪判刑時指,被告案發時「不斷、接二連三地犯法」,又指破壞櫥窗,須要相當程度的武力。3 罪各以 8 星期作量刑起點,開審前認罪扣減四分一刑期,部分刑期同時執行,加上被告願全數承擔 9.7 萬元賠償,再扣減兩星期,最終判監 10 星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