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9 月 29 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共 96 人被控暴動,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 5 人周三(13 日)及周四認罪候判;餘下 3 人不認罪,周五在區院展開第 3 天審訊。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現場片段拍到 3 名被告在政總前徘徊、向政總投擲硬物,加上所攜帶的物品等,顯示他們是以示威者身份到場,為「積極參與暴動的一分子」。案件下周一(18 日)續審。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9 月 29 日的「全球反極權遊行」,共 96 人被控暴動,涉及 8 人的案件,其中 5 人周三(13 日)及周四認罪候判;餘下 3 人不認罪,周五在區院展開第 3 天審訊。 控方在開案陳詞指,現場片段拍到 3 名被告在政總前徘徊、向政總投擲硬物,加上所攜帶的物品等,顯示他們是以示威者身份到場,為「積極參與暴動的一分子」。案件下周一(18 日)續審。
2019 年平安夜,元朗形點商場「和你 sing」示威演變警民衝突,案發時 23 歲醫科生被指膝撞警員致其瘀傷,經審訊後被裁定抗拒警員罪脫,非法集結則罪成,判囚 1 年 8 個月。他不服定罪及判刑上訴,周五(15 日)被高院裁定判刑上訴得直,減刑 6 個月。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衡審視案件後,駁回定罪上訴,惟指若律政司稱醫科生經精心策劃和詳細預謀犯案,「那便是說得太重」,又指原審單憑被告穿「時代革命」字樣 T 裇便稱他重犯風險高,「未免過於武斷」,量刑也「明顯過重」。 法官指,考慮案中沒證據指上訴人曾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使用暴力,平安夜也不似國慶等日子般,增加非法集結嚴重性,改囚 14 個月。
2020 年 8 月,「12 港人」被指潛逃台灣時遭內地水警截獲,被裁定「偷越邊境」等罪成。其中 10 人在內地服刑後,先後押返香港,除李宇軒的案件分拆處理,其他人均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現已在港還押逾一年。 7 人先後於周四(14 日)及周五(15 日)認罪,被判監禁 10 個月。其中李子賢早前就暴動罪被判囚 3 年半,暫委法官王興偉下令將本案 3 個月刑期,與該案同期執行。換言之,他要加監 7 個月。 法官指,被告有預謀,各人蓄意挑戰及輕蔑司法制度,案情嚴重。但考慮眾人在內地已判囚 4 至 7 個月,加上本案涉潛逃「不依期歸押」,律政司以「妨礙司法公正罪」起訴,是香港司法史首案,遂下調量刑起點。 法官特別提到,眾人是有為的年輕人,向他們判監深感惋惜,但指「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違法需要受到制裁,希望眾人能夠重新振作。各人離庭前與親友揮手,李子賢高舉心心手勢。
警方指周三(13 日)在西貢北潭涌截獲並拘捕 4 名棄保潛逃少年,包括 2019 年國慶日在荃灣中槍的「健仔」曾志健。國安處周四拘捕一名 34 歲男倉庫管理員,指他涉協助 4 人匿藏,周五將他押解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 男子被控一項「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罪,暫毋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應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 9 月 9 日再訊,並拒絕被告保釋申請,他須還押候訊。
前區議員黃文萱與前議助去年 2 月在沙田第一城擺街站時,連同「香港中學生關注組聯盟」 5 名學生遭票控違反二人「限聚令」。黃及其前議助否認控罪,經審訊後周五( 15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彭亮廷指,案中 4 名警員的證供充斥主觀元素,觀察較為片面、不可靠,拒絕接納其證供。裁判官批評他們「錯誤理解法律賦予警方的權力」,又質疑警方當時堅持中止街站,是否收到特定指示。裁判官列舉控方 12 大問題,直斥控方以黃文萱曾協助中學生執拾物品,就推斷兩組人屬同伙,且有共同目的,做法「極度武斷、不公平」。 黃在庭外表示,雖然裁決揭露警方,在拘捕及作供時的粗疏與荒謬之處,但一個猶如「阿媽係女人」的邏輯,須經過漫長審訊才能確認,她不會形容裁決是「公義來到」,但都慶幸「世間仲有返啲邏輯」。
首宗因管有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的案件,33 歲地產經紀 2020 年罪成逾兩年後,周五(15 日)獲終審法院裁定上訴得直,撤銷定罪。 案發於 2019 年 11 月。時任裁判官鄭紀航 2020 年 8 月裁決時指「索帶可輕易快速連接駁長,能用於「武裝衝突、毆鬥傷人及造成交通阻塞等非法用途」,裁定經紀罪成。 2021 年 10 月,經紀提上訴,由高院上訴庭審理。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法官彭寶琴接納原審對條文的詮釋,更強調開放條文的詮釋「不會造成濫告和無辜者被定罪」。上訴庭駁回上訴,經紀即時服刑。 9 個月後,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與其餘 4 名法官 2022 年 7 月裁定被告終極上訴得直,判詞推翻上訴庭看法,指出若就「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涵蓋範圍變得極廣闊,「令條文下的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
2020 年 8 月,「12 港人」被指潛逃台灣時遭內地水警截獲,被裁定「偷越邊境」等罪成。其中 10 人在內地服刑後,先後被押返港,除李宇軒的案件分拆處理,其他人均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現已在港還押逾一年。 當中 6 人於周四(14 日)認罪,昨因檢疫無出庭的李子賢今早認罪。辯方求情指,被告在內地服刑 7 個月,雖然不獲懲教扣減刑期,但兩者屬同一事件,仍希望法官行使酌情權減刑。暫委法官王興偉押後至下午 3 時半判刑。
2019 年 9 月 2 日晚,過百示威者聚集旺角警署,爆發警民衝突。事隔逾兩年半,一名 21 歲女教師被控無牌管有對講機,周五(15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法庭早前為被告索取背景、社會服務令報告,辯方求情指,案件發生將 3 年,對被告有一定影響,加上她是教師,盼成為好榜樣,望法庭給予一次機會。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指,被告報告正面,值得給予一次機會,判處 160 小時社會服務令。
地產經紀被指於 2019 年 11 月,在銅鑼灣波斯富街管有 48 條索帶,被裁定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成,判監 5 個半月,為首宗管有索帶被定罪的案件。 被告 2021 年 10 月被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即時服刑,及後獲准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周五(15 日)裁定地產經紀上訴得直,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罪只針對「束縛人身」、「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而索帶的製作目的並非為了束縛人身,也不屬於傷害人身及入侵處所的工具,因此控罪並不涵蓋索帶,被告不應被裁定罪成。 判詞又指,若就條文中的「非法用途」,給予不受限制的詮釋,會令條例的涵蓋範圍變得極廣闊,令相關罪行實際上成為「思想罪行」(thought crime),不符合條文的立法歷史。 律政司指,尊重終審法院裁決,會詳細研究判案書,又指終院判決有助澄清相關法律觀點。
2020 年 8 月,「12 港人」被指潛逃台灣時遭內地水警截獲,被裁定「偷越邊境」等罪成。9 人刑滿移交香港後,被加控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現已在港還押逾一年。 本案原有 7 名被告周四(14 日)認罪,惟李子賢被列為密切接觸者,須接受檢測,周五(15 日)才可出庭,屆時處理答辯及求情。其餘 6 人全認罪,各人庭上精神不俗、互相交談,亦向旁聽席揮手,步入囚室前與親友做出心形手勢。 辯方指,本案涉及不依法庭指示歸押,但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情況不常見。暫委法官王興偉則指,被告潛逃亦是謀求阻止案件進行,「基本上係對香港法治制度嘅挑戰」。案件周五續審,暫定於下午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