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周二(30 日)在高等法院踏入第 61 天審訊。控方開始結案陳詞,指各被告串謀放置炸彈、使用槍械,以至擲汽油彈、破壞公共設施均屬恐怖主義行為。就一被告被控協助籌錢,控方指,此罪毋須與炸彈或槍械有關,或證明被告在 12.8「殺警計劃」中有任何角色。
控方又指,各被告協議作不法目的,各人可在不同時間加入、可互不相識、亦毋須知別人崗位,只須知道協議的最終目的。至於有被告投訴被警施襲而作招認,控方認為應觀察其錄影會面時神態,「似唔似俾人打咗 30 至 45 分鐘」。
控方另提及,從犯證人、自稱「屠龍」隊長的黃振強「貪威識食、爛賭」,但他在反修例時忽然有大額款項湧入,「有幾多個後生仔,廿歲出頭見過百幾萬?」,強調涉案 TG 訊息與其證供脗合,陪審團應留意其作供言行舉止等,去決定是否信納其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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