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程振明及人稱「村屋大王」的發展商王光榮,被指「套丁」,涉於 14 年間詐騙地政總署批出多張建屋牌照,被控串謀詐騙。廉署再起訴 9 名元朗原居民各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周四(29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黃士翔批准,案件押後至 4 月 25 日再訊。9 名被告准以 5,000 元現金擔保、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元朗十八鄉鄉事委員會主席程振明及人稱「村屋大王」的發展商王光榮,被指「套丁」,涉於 14 年間詐騙地政總署批出多張建屋牌照,被控串謀詐騙。廉署再起訴 9 名元朗原居民各一項串謀詐騙罪,案件周四(29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索取文件及向被告提供法律意見,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黃士翔批准,案件押後至 4 月 25 日再訊。9 名被告准以 5,000 元現金擔保、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元朗區議員程振明及丁屋發展商負責人,「村屋大王」王光榮被指「套丁」,涉於 14 年間詐騙地政總署批出多張建屋牌照,同被控串謀詐騙罪。案件周二(5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法官高勁修暫訂案件 2025 年 2 月 10 日開審,料以中文審訊共 28 日。
辯方是次再因同類上訴案判詞未頒而申請押後,為至少第三次相同申請。控方以審訊恐排期至 2025 年底,以及主要證人年邁為由反對。
法官高勁修追問下,辯方同意上訴庭案件料不影響答辯方向,而撇除該案外,已準備好審訊;官追問下,控方表示若上訴案有利控方,將更有檢控基礎。官最終指「暫時睇唔到原因,今日唔應該排期,唔係案件一路拖落去,唔知搞幾耐」,遂先排訂審期。
前油尖旺佐敦南區議員陳梓維,被律政司入稟追討逾 1.5 萬元,指他在擔任區議員時申請費用購置電子用品後獲批,離職後卻未歸還物品或就此付費。案件周四(16 日)於小額錢債審裁處證案,陳梓維續缺席聆訊。暫委審裁官紀順治裁定律政司勝訴,陳須支付所有欠款,兼 40 元訟費。
前離島區議員王進洋被指牽涉詐騙案,被落案起訴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案件周四(28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再訊。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應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 12 月 7 日,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控方透露,王供出一名招攬自己的涉案人士,需要進行認人手續。另辯方有保釋申請,裁判官稱沒有重大環境改變,故拒絕申請,王期間需還押。
元朗區前區議員張秀賢再被指欠債未還,曾任考評局通識教育科科目委員會主席、香港通識教育教師聯會主席的退休通識科教師賴得鐘,周二(29 日)入稟區域法院,向張追討 14 萬元欠款以及利息。 入稟狀指,賴於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間,先後 4 次向張秀賢借出共 16 萬元款項。多次追款下,張還款兩萬元,惟及後未有再還款。賴再度追款不果,遂入稟向張追討餘款。
前屯門區議員歐志遠,2021 年遭律政司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指他於 2015 至 2019 年間,未經許可展示 24 幅橫額,要求他支付逾 7600 元移除費、利息及訟費等。法庭早前裁定律政司勝訴,歐不服裁決申請作廢,案件排期周二(29 日)處理。 歐表示,早前忘記出席審前覆核,後來才得知法庭在其缺席下,裁定律政司一方勝訴,亦不知道須在法庭頒令後 7 日內提出反對。他另承認,沒有按規例在橫額上印編號,但過往 20 多年一直沒問題,「全港區議員都係咁掛㗎啦」,不明白律政司、食環署等部門,為何要「花咁多人力物力,追咗成 7 年」。 律政司強調,法庭早已提醒歐「必須」出席審前覆核,加上他已簽署同意,不可能不知,又指被告事隔半年後才提出申請,對申索方不公平。律政司另否認近年才執法,指早年已曾就歐違規掛選舉橫額提告。審裁官稱需時考慮雙方理據,案件押後至 9 月 15 日裁決。
前油尖旺佐敦南區議員陳梓維,被律政司入稟追討 1.5 萬元,指他在擔任區議員時申請費用購置電子用品後獲批,離職後卻未歸還物品或就此付費。案件周五(11 日)於小額錢債審裁處進行簡短提訊,陳未有出席。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案件押後至 11 月 16 日證案。
元朗區前區議員張秀賢今年初捲入欠債風波,被指於政界及社運圈向身邊人借款未還。前「進步教師同盟」成員盧日高,上周五(28 日)入稟區域法院,指 2020 年 11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間,先後 5 次向張秀賢借出共 14 萬元款項。 入稟狀指,原告人經多次追款不果後,一度願免除其中 2 萬元借款,並讓張秀賢分期還款,惟張至今仍未還款。原告人遂入稟追討 14 萬元款項及利息。
2020 年 5 月 24 日,灣仔、銅鑼灣「反國歌法、國安法」遊行,時任沙田區議會主席李志宏被指誣警推跌他及以粗言辱罵警員,受審後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成,判監 7 個月。 李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高院法官張慧玲周五(28 日)駁回李定罪上訴,維持罪成裁決,但刑罰上訴得直,改囚 5 個月。李須即時服刑。 高院判詞指,原審已充分考慮所有情況及李的言行,裁定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又有意圖激使破壞社會安寧,裁決「完全合情合理」。就刑罰上訴方面,法官認為原審 8 個月量刑起點明顯過重,改以 6 個月為起點並減刑一個月,最後改判囚 5 個月。
前離島區議員王進洋被指牽涉電話騙案,被控一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還押候訊。王進洋周三(21 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黎婉姫聽畢其陳詞,拒絕其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