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年 23 歲女子指她自 10 歲起,多次在家中遭現年 60 歲的父親強姦及非禮。其父親否認強姦、亂倫等共 10 罪。7 男陪審團經 3 個半小時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企圖亂倫、強姦等 8 罪成,並以大比數裁定各一項強姦及猥褻侵犯罪成。被告須即時還押,案件押後 9 月 17 日作求情及判刑,待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現年 23 歲女子指她自 10 歲起,多次在家中遭現年 60 歲的父親強姦及非禮。其父親否認強姦、亂倫等共 10 罪。7 男陪審團經 3 個半小時退庭商議後,一致裁定企圖亂倫、強姦等 8 罪成,並以大比數裁定各一項強姦及猥褻侵犯罪成。被告須即時還押,案件押後 9 月 17 日作求情及判刑,待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
現年 23 歲女子指逾 10 年前(自她 10 歲起),多次在家中遭現年 60 歲的父親強姦及非禮。其父否認強姦、亂倫等共 10 罪,案件周五(12 日)於高等法院續審。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中,承認四度性侵女兒及與她性交。
被告出庭作供,爭議在錄影會面中遭警長「拍枱」威嚇會傷害他,他為保障自身安全,「作」自己曾性侵女兒,又指「有時我都唔知佢問乜,我咪求其答佢」。
控方指出,被告同時否認女兒指控遭他性侵的 4 次事件,要求他澄清哪些回應屬實,哪些是編作。被告表示因為沒做過女兒指稱的事,所以必須否認,但「我都唔知邊啲真邊啲假㗎,我都係亂咁噏」。
現年 23 歲女子,指她自 10 歲起,多次在家中遭現年 60 歲的父親強姦及非禮。其父親否認強姦、亂倫等共 10 罪,案件周二(9 日)於高等法院續審。
事主供稱,被告曾數度性侵她,又要求她為自己口交,著事主不要把事件告訴他人。事主終在 21 歲時向母親剖白事件,並報警處理。事主形容,年幼時尚未有性教育,未能理解被告的行為,及至中學時接觸性教育,才明白被告行為不當,「好似有被背叛嘅感覺」。
在辯方盤問下,事主同意被告在 2019 年失去工作前都有照顧家庭,但「對我嚟講佢唔係一個好爸爸」,作供時並一度哽咽。
1 名現年 23 歲女子,被指自 10 歲起,多次在家中遭父親強姦及非禮。其父親否認強姦、亂倫等共 10 罪,案件周一(8 日)於高等法院開審,選出 7 男陪審團審理。
控方案情指,被告在女兒 10 至 13 歲時,多次強姦、非禮及與女兒亂倫,女兒 3 年前向母親揭發事件,被告在妻子質問下,稱「我做咗啲對唔住佢嘅事」。被告被捕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曾摸女兒的胸部,及與她性交。
11 歲女童於 2019 年,經朋友介紹認識一名男子,對方當晚相約女童見面,並輾轉載女童到一塊空地,在車內涉強姦她,事後給她 500 元。一名六旬漢否認強姦罪受審,陪審團最終裁定他作為交替控罪的企圖強姦罪成,強姦罪脫。高院法官黎婉姬周二(18 日)判被告囚 9 年半。
法官指本案案情非常嚴重,近乎強姦,被告與事主年紀差距更達 50 年,又透露被告有強姦案底,曾假借驅鬼之名強姦 19 歲少女,判囚 11 年,並在出獄後 1 年半干犯本案,反映上次刑罰不足以警剔他不再干犯性罪行。
創傷報告則顯示,事主事隔 5 年,對案件仍歷歷在目,厭惡男性,不能接受與男性發展親密關係。事主有嚴重創傷後遺症,出現「解離」現象,將創傷與其身體感覺切割,導致極端的情緒及身體反應,臨床心理學家評估其康復過程將漫長且艱辛。
一名 36 歲藥房銷售員涉在女兒 8 歲至 13 歲時,多次趁女兒入睡時性侵,並兩度強姦她。女兒向班主任傾訴,始揭發事件。被告否認兩項強姦罪、兩項「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及兩項非禮罪,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周一(22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 15 年。
暫委法官郭啟安判刑時,斥被告性侵年僅 8 歲的親生女兒「根本喪盡天良、有違人性」,形容其行為「自私、禽獸」,不單沒履行父親的責任愛護女兒,更濫用女兒對他的信任多次性侵,視她為泄欲工具,徹底摧毁女兒的童年甚至一生,且至今沒展露悔意,或尋求女兒的原諒。
庭上引述事主創傷報告,顯示她出現創傷壓力症狀,認為自己不配被愛惜,害怕與異性接觸,曾有自殺念頭,亦表明不會原諒父親。報告認為她難以展開正常生活。庭上有親屬一度低頭拭淚。
29 歲男子涉於 2017 年起,誘騙多名女子性交,被控非禮、強姦等 4 罪,案件周一(22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控方申請毋須答辯,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包括進行認人手續。裁判官梁雅忻將案件押至本周五(26 日)再訊,被告還押警方看管。
五旬漢涉於 2019 至 2022 年間,兩度於住所內強姦當時 13 至 15 歲繼女,並以下體頂撞其臀部非禮她,他否認 2 項強姦,以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交替控罪等共 5 罪,案件周五(15 日)在高院開審。
控方開案指,事主因為需錢買文具,遂問被告取零用,被告則指,「要錢可以,同我玩呀」。被告著事主到其房間脫衣,又著她上床,被告其後將陽具放入事主的陰部。控方指,在兩次強姦事件中,被告事後向事主分別給予 100 元及 300 元。
控方播放事主的錄影會面,事主透露相類的事件曾發生 10 次以內,又指沒將事件告知他人,是因為害怕即使告知他人,被告都不會被繩之於法。案件下周一續審,料續傳召事主。
任職九巴司機的六旬漢,被指於 2016 年以檢查身體為由,強姦 9 歲寄養女童,又隔著衣服用下體觸碰對方臀部。他否認強姦及非禮罪,經審訊後陪審團裁定他兩項罪成。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14 日)在高等法院判他監禁 11 年。
法官認為,本案有多項加刑因素,案發時事主 X 年僅 9 歲,與被告年齡相差多年,被告沒有使用安全措施,X 事後承受心理創傷。而 X 於 5 歲時已在被告的寄養家庭暫住,視被告妻子為「第二母親」,事件涉一定程度的違反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