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男生涉太子站外拒捕 辯方問為何持手機會危及警員 女警稱或以刀刺警時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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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民連稱郊遊被指違《國安法》遭搜查 警指忠告注意遠足安全 未答是否涉嫌危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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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101|警察截停、搜查、扣留的權力

法律101|警察截停、搜查、扣留的權力

法律賦予警務人員權力執法,各位對《警隊條例》下的警權是否熟悉?本期先探討警察截停、搜查及扣留市民的權力。警察在甚麼情況下有權截查市民?又可否記錄市民的身分資料?

權利與責任同等重要,而法律為此訂下了界線。每人清楚自己的權利與責任,對法治社會而言是重要一環。在談論法律應該是怎樣之前,首先要知道法律是如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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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兩月內被警截查3次 提覆核質疑賦權條例違人權 官駁回申請、稱截查基礎合理

青年兩月內被警截查3次 提覆核質疑賦權條例違人權 官駁回申請、稱截查基礎合理
20 歲青年聲稱在 2022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 月期間,三度在住所附近被警員截查,要求出示身分證。他質疑賦予警察截查權力的《警隊條例》、《公安條例》違反人權,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周二(22 日)被駁回申請。

法官高浩文在判詞指,本案案情不足以支持其提出的憲法挑戰,因此只會變成學術討論,故是次申請毋須處理。但法官指,即使針對條例合憲性,仍然認為本案沒有任何合理的覆核理據,指出相比起拘留查問及搜身,要求出示身份證屬簡單要求,對申請人只造成極小滋擾。法官又提到,《基本法》保障的人身自由非絕對,可受到合理限制。

法官又表示,青年被截查前,分別緊握右拳、用手遮住背囊,信納本案有足夠的客觀事實,證明警員要求他出示身份證的決定是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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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歲市民稱兩月內被警截查3次 提司法覆核質疑條例定義模糊、違人權

20 歲市民稱兩月內被警截查 3 次 提司法覆核質疑條例定義模糊、違人權
20 歲曾姓市民周二(6 日)入稟高等法院,指他在 2022 年 10 至 11 月,三度在居住地區附近,被警方在沒出示委任證、不具合理懷疑下截查並查看其身份證,擬向警務處長及律政司長提出司法覆核,質疑賦權警察截查權力的相關條例違反人權,亦要求法庭釐清「可疑行動」的定義及範圍,及警員截查市民時,是否需要有「紮實」的「合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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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歲女襲警罪成上訴得直 法官批評原審偏頗、極不公 警截查不符法律要求

41 歲女襲警罪成上訴得直 法官批評原審偏頗、極不公 警截查不符法律要求
2019 年 11 月一名餐廳男經理被指於示威活動期間襲警被捕。警方到九龍灣的單位搜查,男經理的胞姐疑踢傷及咬傷一名警長,她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判囚兩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法官邱智立周一(29 日)頒下判詞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及判刑。

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錯誤接納聲稱受襲的偵緝警署警長口供,根據片段顯示,上訴人並非如警長所言,曾以踏單車方式踢他。法官又指,裁判官偏頗及不公平地拒絕接納上訴人證供。

法官在判詞最後批評,本案警員截停上訴人及其母親時,並無表明身份及告知原因。法官強調,當時警方沒有原因進行截查,明顯不符法律要求。她們當然可不理會警方查問,即使感氣憤及情緒激動亦可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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