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條「新煽動罪」的首 3 宗案件本周審結,是法庭首次按提升最高刑罰的新法例判處刑罰,量刑起點備受關注。其中,有舊煽動罪案底的兩名被告,裁判官皆以囚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水平與舊罪的譚得志案一樣。餘下一案,官則以囚 12 個月為量刑起點。
3 案均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3 被告同樣由大狀關文渭代表。關引上訴庭有關「危駕致他人死亡」罪的案例,指調高最高刑期也不等於刑罰要隨之調高;蘇則引另一案例反駁,指關引的案例法律原則有錯。
蘇又指,調高刑罰反映立法機關藉嚴刑消除危害國安、破壞社會秩序的風險,法庭必須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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