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3 月,39 歲律師被指與 12 歲女童非法性交及錄製其裸體影片,原被控兩項「與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周五(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申請加控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促致未滿 16 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被告共被控 5 罪。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轉交文件,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9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4 年 3 月,39 歲律師被指與 12 歲女童非法性交及錄製其裸體影片,原被控兩項「與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周五(27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申請加控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及「促致未滿 16 歲的另一人製作色情物品」,被告共被控 5 罪。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控方申請押後轉交文件,案件押後至明年 1 月 9 日於區域法院再訊。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七旬漢涉於 2022 年,3 度與輕度弱智女子非法性交,導致對方懷孕,須人工流產。他否認 3 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審訊後被裁定兩罪成,周五(8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0 個月。
法官練錦鴻指,事主精神上沒能力同意發生性行為,即使事主主動要求見面,亦非被告可剝削事主的理由。官指被告利用事主的精神狀態,「以掠食式方法發生性行為」,過程中被告沒使用安全套,令事主懷孕和須人工流產,事主因而情緒低落,感自責和不信任陌生人。對於辯方指被告患肺癌而退休,須定期覆診,官指其背景沒特別理由可酌情減刑。
已婚及育有兩子的中學教學助理,涉於 2023 年三度非禮 15 歲女學生,並三度與她發生性行為。他經審訊後被裁定與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與未滿 16 歲女童非法性交共 6 罪成,周五(11 月 1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 3 年 4 個月。
法官李俊文引述創傷報告,指事主表面上同意性接觸,但實質上是遭被告操縱其脆弱心靈和不成熟的情緒,事主事後感自責、羞恥,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官斥被告「現在仍堅稱被誣告,毫無悔意」,但考慮對被告家人的打擊,酌情減刑。
官早前裁決指被告向警方招認犯案,且在回憶涉案行為時「露出回味的神情和語氣」。
3 名男警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期間,先後與同一名 15 歲女童性交,並拍攝對方的色情照片和影片。一人認罪判囚,另兩人擬不認罪,候審期間涉向事主提出以 10 萬元換取不出庭作供,被加控妨礙司法公正罪。
案件周二(22 日)於區院提訊。辯方表示已與控方達成認罪協商,兩男警擬承認「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罪,另各自面對的「煽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嚴重猥褻行為」及「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則存檔法庭。
法官彭中屏將案押後至 11 月 14 日答辯及求情,以英文進行聆訊,兩人續還押。
中學教學助理涉於 2023 年 2 月三度非禮 15 歲女學生,以下體磨其陰部等,並三度與她發生性行為。他否認與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與未滿 16 歲女童非法性交共 6 罪,周五(18 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全部罪成,還押至 11 月 1 日判刑。
法官李俊文裁決時稱,觀察到被告在錄影會面期間,神情從容、有問必答,回憶控罪行為時「露出回味的神情和語氣」,又曾嘗試示範手淫動作等。對於被告供稱 6 次到訪,是與事主聊天、看貓、維修電腦,官指被告作為 30 歲的學校男職員,並非因職務、獨自前往未成年女學生家中,「本身已經非常可疑」,指其證供實在令人難以置信。
曾任青年民建聯副主席的元朗區議員施駿興,被指於 2008 在公園非禮一名 11 歲女童,又於 3 年後與當時 13 歲的女童性交。施被控一項非禮及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周四(17 日)在區院再訊。
施擬不認罪,庭上透露,他已聘請資深大律師抗辯。法官郭偉健把案件押後至 2025 年 3 月 25 日作審前覆核,9 月 15 至 22 日進行 6 天中文審訊,被告續准保釋候審。
七旬漢被指於 2022 年,3 度與輕度弱智女子非法性交,最終導致對方懷孕,須接受人工流產。他否認 3 項與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非法性交罪,案件周一(14 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控方指,事主在寓所附近晨運時遇到被告,被告把事主帶到自己的家中非法性交。及後事主家人發現她停經,驗孕後確認懷孕報警處理,接受人工流產手術。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稱「我 7 月份冇搞過佢,我淨係 2 月份搞過佢,仲問我拎 200 蚊,我以為佢係雞」。
27 歲倉務員於 2021 年被警方截查時發現,手機管有大量兒童色情物品,隨後發現他與當時 10 歲的女友非法性交,及拍下過程。
他周二(3 日)於高等法院承認與 13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及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等 4 罪。特委法官陳政龍把案件押後至 11 月 11 日判刑,並下令為事主索取創傷報告,為被告索取心理專家及精神科報告,被告還押候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