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21 歲男子,涉 6 度與 13 歲女童發生性行為,其後兩度施襲,企圖阻止事主於審訊中出庭作供。被告共被控非法性交等 10 罪,周五(28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囚 7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他犯案時僅 19 歲,與女童為情侶,本案不涉剝削。辯方又指,感化主任觀察到被告有過度活躍症的症狀,解釋到被告的衝動傾向。裁判官指考慮認罪及整體量刑原則後,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判處被告 7 個月監禁。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 21 歲男子,涉 6 度與 13 歲女童發生性行為,其後兩度施襲,企圖阻止事主於審訊中出庭作供。被告共被控非法性交等 10 罪,周五(28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囚 7 個月。
辯方求情指被告承認所有控罪,他犯案時僅 19 歲,與女童為情侶,本案不涉剝削。辯方又指,感化主任觀察到被告有過度活躍症的症狀,解釋到被告的衝動傾向。裁判官指考慮認罪及整體量刑原則後,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判處被告 7 個月監禁。
3 名男警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期間,先後與同一名 15 歲女童性交,並拍攝對方的色情照片和影片,被控與 16 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等罪。其中一人早前認罪判囚 16 個月,餘下兩人擬不認罪。兩人亦被指候審期間,涉向事主提出以 10 萬元換取不出庭作供。
兩名警員周四(16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控方透露,已加控兩人妨礙司法公正罪,申請押後待妨礙司法公正案轉介至區院一併處理,屆時會申請合併部分控罪,並可能撤銷部分控罪。兩人申請保釋遭拒,法官張潔宜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13 日再訊,兩人須還押。
2024 年 3 月,39 歲律師被指在青衣珀麗灣一單位,兩度與 12 歲女童非法性交,以及錄製其祼體影片,被控兩項「與年齡在 13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周五(10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被告還押至 7 月 5 日再訊。
警方於 2022 年拘捕 4 名男女,涉操控兩名未成年少女賣淫、與女童非法性交等,4 人早前承認「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導致另一人賣淫」等共 17 罪,4 人周二(20 日)在區院被判監 18 至 45 個月。其中曾被女童 Y 視為男友,後來安排 Y 賣淫的次被告被判囚 45 個月。
暫委法官黃士翔判刑時,引述兩事主的創傷報告,稱事件對兩女童造成很大負面影響,均患有創傷後遺症,其中女童 Y 向醫生稱「無嘢可以幫到我」,負責醫生則指是首次看到受害人有如此精神打擊。
官又指,成年人聽到未成年少女要賣淫,理應要勸阻,而不是利用少女的無知獲利。對於辯方稱本案沒有涉及威嚇或使用暴力,官反駁指被告利用手袋、金錢利誘事主。
3 名男警被指於 2021 至 2022 年期間,先後與同一名 15 歲女童性交,並拍攝對方的色情照片和影片,被控與 16 歲以下兒童非法性交等罪。其中一人早前認罪判囚 16 個月,餘下兩人擬不認罪,原排期 2024 年 2 月及 4 月開審,案件周四(15 日)在區域法院再訊。
控方透露,兩人涉妨礙司法公正,27 歲被告向事主提出以 10 萬元換取不出庭指證另一被告,警方正就此進行刑事調查,申請擱置審訊。法官高勁修聽畢雙方陳詞,取消原訂審期,將案件押至 5 月 16 日再訊,並撤銷兩人保釋。
五旬漢被控於 2019 至 2022 年間,於住所內強姦及非禮當時 13 至 15 歲繼女,早前被陪審團裁定一項非法性交罪成,其餘 4 罪包括強姦罪,均一致裁定罪名不成立,周五(9 日)在高等法院判囚 2 年 9 個月。
暫委法官游德康表示,被告與事主 X 相差 36 年,斥被告利用繼父及掌握財政權力的身分,以金錢利誘她性交,嚴重違反誠信、違反倫理。
但法官提到,X 創傷報告內容與庭上證供有出入,對她是否因本案患上創傷存有疑問,又指不排除被告犯案,有可能受 X 影響,但會尊重陪審團裁決,視被告與 X 發生性行為下判刑。
2019 年一名 19 歲、就讀中六男生,與同校 13 歲中一女生交往期間,被指 5 度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他早前承認 5 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周五(10 日)在高院被判囚 9 個月。
特委法官黃佩琪指,被告過於渴望與事主發生性行為,他在關係中明顯牽制和影響事主,為了性慾而不顧事主身心受傷,加上案件非單一事件,而他沒使用安全套亦是加刑因素。
案情指,在首次進行性行為時,事主並不願意,但被告顯得生氣,最終成功說服事主,而該次性行為並沒有使用安全套。事主其後與社工提及,揭發事件。辯方早前求情指,二人為「小情侶」,真心相愛,本案不涉性交易及剝削。
2019 年一名 19 歲、就讀中六男子,與同校 13 歲中一女生交往期間,被指 5 度與對方發生性行為。他周五(6 日)於高等法院承認 5 項與 16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特委法官黃佩琪押後案件至 11 月 10 日判刑,並下令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及心理專家報告,以評估其重犯機會,被告須還押。
案情指,被告與 13 歲女生 5 度發生性行為,在首次進行性行為時,事主並不願意,但被告顯得生氣,又稱「今晚一定要你個處」,最終被告成功說服事主,二人終在沒有安全套下進行性行為。辯方力陳,二人為「小情侶」,真心相愛,本案不涉性交易及剝削,被告出於好奇及在感情驅使下犯案,二人情到濃時發生性行為。辯方又指,現今社會較開放,年輕人不懂自處,事主沒有受永久傷害,希望法庭判刑時考慮被告的更生。
現年 18 歲男學生,承認 2019 年他 14 歲時,三度與 13 歲的同班女生性交,本周三(4 日)被判入勞教中心。區院暫委法官彭亮廷指,男生另有兩項民事紀錄,以警司警誡處理,其中一事件為五度與女童非法性交,不解為何律政司不予起訴,促覆檢個案。
警方回覆《法庭線》指,涉案男子曾因另一宗非法性交案件被捕,並以警司警誡方式處理,而決定以該方式處理時,已考慮證據、涉案罪犯自願及明確承認罪行、原訴人態度等因素。警方又指,有關法庭案件的相關判詞,均會作研究及檢視,並視乎情況作出適當跟進。
律政司則指,警方已作回應,現時沒補充。
現年 18 歲男學生,涉於 2019 年他 14 歲時,三度與 13 歲的同班女生性交,其中一次事主反抗不果;當時兩人正交往。男生承認 3 項非法性交罪,還押至周三(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入勞教中心。
辯方指,被告犯案時不了解後果,現已改過自新,望判處開放式刑罰。庭上透露,除本案外,被告另有兩項民事紀錄,一事件為五度與女童非法性交;而另一事件則於酒店內非禮女童,兩事件均以警司警誡處理。
法官指,不解為何律政司就五度性交一事不予起訴,促覆檢。控方解釋,「資料顯示,受害人報警話有一次,冇話五次咁多」,故當時以警司警誡處理。官又指,兩次事件的女童,與本案事主為不同人,可見警司警誡「不起作用」,故本案判刑須具阻嚇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