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11 月,中大二號橋爆發嚴重警民衝突。3 名大專生 2021 年 7 月被裁定暴動及蒙面等罪成。其中暴動及蒙面兩罪罪成的中大中文系女學生,周三(22 日)向上訴法庭提出 4 項理據,申請定罪上訴許可;法官彭偉昌即日駁回,並指原審裁判官的結論是「無懈可擊」。 彭官拒絕申請後,更特別警告女生「減時風險」,即她有權再次申請上訴許可,但如果再被駁回,上訴法庭將有權命令其部分已服的刑期不作計算,變相有機會「加監」。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 11 月,中大二號橋爆發嚴重警民衝突。3 名大專生 2021 年 7 月被裁定暴動及蒙面等罪成。其中暴動及蒙面兩罪罪成的中大中文系女學生,周三(22 日)向上訴法庭提出 4 項理據,申請定罪上訴許可;法官彭偉昌即日駁回,並指原審裁判官的結論是「無懈可擊」。 彭官拒絕申請後,更特別警告女生「減時風險」,即她有權再次申請上訴許可,但如果再被駁回,上訴法庭將有權命令其部分已服的刑期不作計算,變相有機會「加監」。
「第二代美國隊長」馬俊文被指於 2020 年間多次在示威活動中叫喊港獨口號、展示港獨標語,早前在區院被裁定煽動分裂國家罪罪成,法官指情節嚴重以 6 年為量刑起點,最終判囚 5 年 9 個月。馬不服刑罰,周二(7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上訴。
上訴方指本案情節不算嚴重,指馬即使叫喊「武裝起義」等字眼口號,但沒有真正組織及籌備,認為法庭應以較低刑期為量刑起點。律政司一方則指,馬有組織地挑選日子多次犯案、曾呼籲利用學校作平台,而且毫無悔意,認為情節屬嚴重。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指,本案屬首宗上訴至高院的國安法案件,具一定重要性,須時考慮,押後至今年 9 月 5 日頒下裁決。
前中大醫學院副教授許金山,涉把注滿一氧化碳的瑜伽波放在私家車內,殺害妻女,於 2018 年被裁定兩項謀殺罪成,判囚終身。許不服定罪提上訴,上訴庭周二( 7 日)判下判詞駁回上訴,許須繼續服刑。
上訴方質疑原審法官沒充分考慮辯方案情,引導時陪審團時忽略了部分細節,如許正在做一氧化碳實驗、家中有鼠患問題等。但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引導時已妥善總結證供,上訴人獲得公平審訊,本案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干犯兩項謀殺罪。
2019 年有網民於平安夜及聖誕日發起「和你 Sing」行動,於多區商場聚集,及後爆發警民衝突。其中一名男生涉在海港城被警員追捕時,拒捕及掙扎反抗,令警員受傷。他早前被裁定 3 項抗拒警員罪成,判囚半年。他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案件周四(2 日)於高等法院審理。
男子爭議案發時不知道被警員追捕,追捕者可能是其他「暴徒」或不同政見人士。惟律政司認為他當時心虛,下意識知道對方是警員。法官陳仲衡押至 8 月 4 日頒下判詞,男生續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2019 年 11 月 10 日有網民發起「八區開花」示威,旺角發生激烈警民衝突,20 歲倉務員被指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白電油,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不成立,管有白電油則罪成,判囚 9 周。他就定罪上訴,高院法官陳慶偉周二(31 日)駁回,上訴人須即時服刑。 上訴人指控方未指明被損壞財產 官:毫不重要 法官陳慶偉引述上訴人提出兩項理據,包括指原審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罪詳情中,控方沒有指明他意圖損壞甚麼財產,令他不知如何抗辯,構成審訊不公,以及指裁判官錯誤推論他打算使用涉案白電油作助燃。 針對是否構成審訊不公,法官陳慶偉引述上訴人被控的「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中,控罪的行為是保管或控制,並意圖使用或導致、准許他人使用,以損壞財產,而上訴人不爭議管有白電油,唯一爭議為其意圖。 法官續指,從條例的英文版本可見,條例所指的是任何財產(any property),認為控方似乎毋需證明特定財產。由於沒有人會知道上訴人將會損壞甚麼財產,所以要求在罪行詳情中列出特定財產並不可能。 此外,法官提及條例亦包含導致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認為若控方需證明管有人在借出物品時,需知道將有甚麼財產被損壞的話,質疑是否符合立法原意。 法官認為,在「聚眾生事」的案件中,當犯案人使用易燃物品,意圖損壞他人財產,其動機和目的或只是發洩不滿而作出破壞,導致物主經濟上損失,至於損壞甚麼財產或誰的財產,對他們而言毫不重要。 官:同意原審裁斷 沒合理辯解管 3 罐白電油 至於上訴人管有白電油的意圖,法官指同意原審裁判官的裁斷,又指案發時為晚上 11 時許,案發地點有人「聚眾生事」,而涉案的白電油一般用作打火機燃料,所需份量有限,但上訴人卻同時管有 3 罐。 法官指,根據上訴人當時的裝束、隨身物件,及案發時的環境,裁定他沒有合理辯解。 原審裁判官指,被告將其中兩罐白電油放入背囊,另外一罐則放在前褲袋。白電油非尋常物品,據環境證供,被告不可能用白電油清潔。被告將其中一罐放在褲袋,可見他有打算使用,懷疑是用來助燃,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人原被控兩罪 其中非法集結罪脫 上訴人胡添榮(20歲,倉務員)及原案另一被告李日(25歲,社企項目經理)同被控一項非法集結罪,指二人在 2019 年11月10日在旺角道及廣東道交界一帶進行非法集結,二人均罪脫。 胡被另控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指他於同日同地管有 3 罐白電油;胡被判定罪成。李則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指他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最後脫罪。 HCMA26/20
2019 年聖誕節網民發起「商場和你 shop」,7 人被指在九龍灣德福廣場內遊行,被裁定兩項非法集結罪名成立,分別判囚及社會服務令,當中 4 人不服定罪上訴,今(13 日)在高等法院審理。原審裁判官指「元氣壽司」關閘,可證明有人合理地害怕群眾會破壞社會安寧,但上訴方認為這是其主觀假設,新聞片段顯示集結人士僅叫口號及唱歌,沒有任何肢體衝突,商場內的店舖亦如常營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