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時任投資產品部經理涉向任職醫管局護士及高級政府律師的兩人,洩露領展的機密股價敏感資料,而該兩人其後以衍生工具交易,並向他提供逾 540 萬元。3 人被廉署起訴公職失當、公職人員接受利益、洗黑錢等共 12 罪。
案件周二(25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押後至明年 5 月 26 日再訊,待控方提供文件。期間 3 人獲准以現金 20 萬元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證監會時任投資產品部經理涉向任職醫管局護士及高級政府律師的兩人,洩露領展的機密股價敏感資料,而該兩人其後以衍生工具交易,並向他提供逾 540 萬元。3 人被廉署起訴公職失當、公職人員接受利益、洗黑錢等共 12 罪。
案件周二(25 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押後至明年 5 月 26 日再訊,待控方提供文件。期間 3 人獲准以現金 20 萬元保釋。
城市大學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涉 2022 年 11 月與地產代理參觀單位並簽下臨時租約後即日「撻訂」,他被指為免付 1.6 萬違約金,圖以 1,000 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被控「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
杜渡周二( 21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表示不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押後案件至 12 月 22 日開審,料需時 3 天。庭上指,杜擬作供及傳召兩名辯方證人,並需普通話傳譯,控方則擬傳召兩名證人。案件另於同月 11 日處理審前覆核,期間杜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一名家長疑向一名中學助理校長提供賄款,助理校長拒絕接受並匯報事件,廉署接報後介入調查。二人其後涉嫌刪除相關電話訊息,同被起訴妨礙司法公正罪,案件周一(29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把案件押後至 12 月 11 日再訊,二人暫時毋須答辯,獲准保釋候訊,期間不得離港。
47 歲男警涉於 2019 年 7 月,向俗稱「遮仔會」的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隱瞞逾 50 萬元債務,詐騙批出 5.7 萬元貸款,他經審訊後周三(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欺詐罪成,裁判官王證瑜拒絕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下令被告還押至 8 月 28 日判刑。
官拒納被告供稱因 2019 年工作繁忙、身體不適而文件出錯的說法,認為不合理、不可信,指就算他「剔錯」沒其他貸款,也沒理由填錯自己每月還款額為「0 元」;又指考慮到若申報另有貸款,申請人須交額外入息證明才會獲批貸款等,裁定被告有意圖詐騙。
2024 年 6 月,運輸署指定車輛測試中心「幫得手汽車有限公司」遭廉署調查,其後被吊銷牌照,該公司的一名車輛測試負責人,其後兩度參加署方的驗車考試,均未能通過。他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提及其公司所有參與驗車考試的人均不合格,認為情況不合理、不合邏輯,要求運輸署「以公平、公開和公正的方式」覆核考試結果。
法院高浩文周四(31 日)頒下判詞,指申請人的目的是覆核成績,而運輸署已覆核他的成績,維持不合格評分;申請人早前亦已檢閱試題、答題紙及相關評分文件,知悉其試卷有何誤答。官認為再作覆核,只淪為學術性討論,拒絕批出許可。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其兒子詹劍崙等 4 人,涉為一間上市公司配售可換股票據時,隱瞞秘密「賣殼」協議,被指串謀欺詐聯交所及該公司。其中一名馬姓被告早前缺席聆訊被頒拘捕令,其餘 3 人續受審。
區院法官練錦鴻駁回詹培忠父子永久中止聆訊申請,指看不到控方故意拖延,亦不涉濫用程序或不公。案件周二(7 日)開審,控方並分兩天讀出開案陳詞。
控方指,詹培忠父子與馬姓商人以兩億元達成「賣殻」協議,由詹劍崙在上市公司「亞洲資源有限公司」董事會提出發行可換股票據,馬可承接票據以掌握公司控制權。控方指,可換股票據將大幅攤薄股東股權,若股東事前知悉「賣殻」協議不會同意。
前立法會議員詹培忠及其兒子詹劍崙等 4 人,涉為一間上市公司配售可換股票據時,隱瞞秘密「買殼」協議,被指串謀欺詐聯交所及該公司。其中一名馬姓被告早前缺席聆訊被頒拘捕令,其餘 3 人續受審,案件周四(2 日)於區域法院開審。
詹培忠父子申請永久終止聆訊(法律 101 文章),指證監會於 2020 年表明不會起訴,卻在 2021 年 11 月突然起訴,質疑亦有調查事件的廉政公署「有計劃延誤」檢控,以免「打草驚蛇」,又指延誤令辯方難以找回相關文件和聯絡證人,造成不公。
控方質疑辯方是「有策略性地」不聯絡證人,又指案情複雜、調查需時,加上檢控前立法議員並非易事,所花費的時間亦不足以擱置聆訊。法官押後下周一續審,料屆時將作決定。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周四(7 日)聽取雙方陳詞後,即日頒判詞,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許可的證明書。
法官指,在甚麼情況下,披露甚麼資訊,會導致何人需要負上刑事罪責,對任何將來被廉署調查的人士,甚至傳媒均有影響,故同意律政司稱,本案條例的正確解讀存在可爭議之處,為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因此批出證明書。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受廉署調查一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其定罪。律政司不服,周四(7 日)在高院原訟庭申請終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官押後 7 天內頒判詞。
律政司一方提出,廉署調查須「密密實實」,惟法官的裁決會使該密密實實「唔會再可以保障」,因知情人可稱「我唔知廉署調查佢乜,但廉署就調查緊佢」,而不構成披露。另又爭議官引立法原意裁決時,錯誤理解「一般調查」為不涉一般罪行。
林卓廷一方則提出,法官的上訴裁決正確,因為法例不論中英版本,其對「該調查」及「該受調查的人」定義明確;另若接受控方的演繹,必然違反當初修訂條例時,收窄的原意。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被指披露負責元朗 7.21 事件的警司游乃強,被廉署調查一事,被裁定 「披露受查人身分」罪成,判囚 4 個月。高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本月裁定林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兼獲原審及上訴的訟費。
律政司不服裁決,提出上訴。據了解,其理據指稱游德康涉錯誤解讀涉案條文。司法機構網頁顯示,案件將在 3 月 7 日展開約 30 分鐘聆訊,性質為「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查詢時確認,已向原訟庭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