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歲高級督察被指先後以遭銀行收回貸款、支付家人手術費為由,向兩名同袍借共 14 萬元,被廉署起訴欺詐、接受利益兩罪。案件周三(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續審,被告表證成立選擇自辯。
就事主供稱被告指親戚患病需借錢應急,被告指父親當時跌倒傷勢嚴重,但因思想守舊拒絕入院。被告又指,自己生痔瘡大便出血,一度懷疑患癌,因「怕尷尬」沒如實告知事主,及後亦因工作忙碌沒做檢查,強調自己案發時月入 12 萬元,有能力還款。案件周四(5 日) 續審。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44 歲高級督察被指先後以遭銀行收回貸款、支付家人手術費為由,向兩名同袍借共 14 萬元,被廉署起訴欺詐、接受利益兩罪。案件周三(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續審,被告表證成立選擇自辯。
就事主供稱被告指親戚患病需借錢應急,被告指父親當時跌倒傷勢嚴重,但因思想守舊拒絕入院。被告又指,自己生痔瘡大便出血,一度懷疑患癌,因「怕尷尬」沒如實告知事主,及後亦因工作忙碌沒做檢查,強調自己案發時月入 12 萬元,有能力還款。案件周四(5 日) 續審。
28 歲男子被指於 2025 年 12 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內,侮辱裁判官蘇文隆、 自稱為「和勝和」的三合會成員,被控兩罪。案件周三( 4 日)在西九裁判法院首提堂。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 4 月 13 日再訊,待向控方索取文件,獲裁判官陳慧敏批准,被告須還押。
27 歲中國籍女子早前被懷疑借出銀行戶口,收取 5 萬元大埔宏福苑火災捐款,被控一項洗黑錢罪。案件周三(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再訊,控方庭上澄清,案件與火災無關,另加控兩項洗黑錢罪。主任裁判官張志偉將案件押至 3 月 4 日再訊,被告續准保釋。
去年立法會舉行換屆選舉,23 歲男子被指於在旺角損壞兩張選舉事務處海報,他承認一項刑事毀壞罪,周三( 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 80 小時社會服務令。
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引報告指,被告前往老人院探望父親時「貪玩」犯案,沒有任何動機。考慮被告年青、沒有定罪紀錄,重犯機會不大,判處社會服務令。
土地審裁處上月初解散宏福苑法團管委會,並委任華懋旗下「合安」為管理人。民青局周二(3 日)公布,「合安」獲委任以來,已與前管理公司交接,並開設網上平台與居民溝通,另將協助市建局向合資格業主發放「樓宇更新大行動 2.0」資助。
民青局指,市建局會改以支票形式,直接向宏福苑約 1,700 名合資格業主及長者自住業主,發放「樓宇更新大行動 2.0」的全額資助,金額分別為 4 萬元及 5 萬元。「合安」將於本月在不同指定地點設立支票派發點,社署安排的「一戶一社工」會協助聯絡合資格業主,在徵得業主同意後轉交「合安」跟進。
44 歲高級督察被指先後以遭銀行收回貸款、支付家人手術費為由,向兩名同袍借共 14 萬元,被廉署起訴欺詐、接受利益兩罪。被告自行應訊否認兩罪,案件周二(3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
一事主供稱,「知道被告有小朋友,如果被收樓,佢嘅處境會好徬徨」,出於同理心借出 13 萬元,被告至今僅還 5 萬元。另一事主則指,被告稱親戚患突發病,需要 60 萬元做手術,遂向被告借出 1 萬元應急。涉案銀行則透露,從沒向被告妻要求收回貸款或提早還款。案件周三(4 日)續審。
沙田警區前助理指揮官「海港 sir」陳凱港,被指與前督察汪浩毅在 2019 年騙取合共逾 2,600 萬元按揭貸款,兩人經審訊後同被裁定欺詐罪成,分別判囚 6 年半及 5 年。二人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案件周二(3 日)於高等法院處理。
上訴方指,按揭申請表內容錯漏百出,並非由陳填寫及簽署,而他曾提供糧單予按揭中介,認為中介會轉交銀行,無意隱瞞自己任職警司,惟中介為賺取佣金在申請表虛報資料。官質疑,陳明知申請表重要,若中介虛報,陳一看便知出錯,中介便「露出馬腳」、「一睇就穿煲」,但陳「咁啱又冇睇」?3 名法官聽畢陳詞,將於 6 個月內頒下判詞,陳凱港及汪浩毅繼續服刑。
城大經濟金融系副教授杜渡被指簽臨時租約後「撻訂」,圖以 1,000 元賄賂地產代理要求隱瞞,讓他免就違約賠償 1.6 萬元。杜否認「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案件周二(3 日)完成結案陳詞,押至 3 月 10 日裁決。
辯方指,美聯地產代理在被告「撻訂」後,曾向被告發訊抱怨「白做」,被告因對代理感愧疚,才提出以 1,000 補償她,強調這目的才是被告的「主觀意圖」,他亦無意損害美聯。
33 歲男警涉訛稱購買牛頭角一個居屋單位自住,欺詐滙豐銀行及按證保險公司批出九成按揭貸款、共逾 460 萬元,其後將單位出租。男警及任其按揭擔保人的 61 歲母親,被廉署控以串謀詐騙及欺詐等 4 罪,案件周二(3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首次提堂。案件押至 3 月 31 日再訊,兩名被告獲准保釋。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該男警駐守中區警區,現已被停職。
2025 年 8 月,80 歲的士司機被指在荃灣如心酒店外,撞斃一名菲律賓籍男子,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案件周二(3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首提堂。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紀航將案件押後至 3 月 31 日再訊,期間應控方申請,為被告索取病理學專家報告。被告獲准以現金 5,000 元保釋,另須居住在報稱地址、不得離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