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灣仔一帶爆發衝突,多人被捕。案發時 31 歲廚師早前承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周四( 3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43 個月(3 年 7 個月)。 區院法官王詩麗指,相比案發同日另一案件,本案被告有實際行為,他不但現身以壯大聲勢,還拾起磚頭,又擠身傘陣前線位置,「目睹示威者暴力行為,表明認同示威者行為,是積極參與對抗」。被告離庭前向友人稱:「睇住我阿媽!」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19 年《禁蒙面法》實施翌日,灣仔一帶爆發衝突,多人被捕。案發時 31 歲廚師早前承認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兩罪,周四( 30 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禁 43 個月(3 年 7 個月)。 區院法官王詩麗指,相比案發同日另一案件,本案被告有實際行為,他不但現身以壯大聲勢,還拾起磚頭,又擠身傘陣前線位置,「目睹示威者暴力行為,表明認同示威者行為,是積極參與對抗」。被告離庭前向友人稱:「睇住我阿媽!」
2020 年母親節,有示威者響應網民呼籲參與「九龍大遊行」、「母親節行街」等活動,及後於旺角爆發衝突,二百多人被捕。當中 5 男被控非法集結等 3 罪,一名案發時年僅 13 歲的少年,周三(29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承認非法集結及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 裁判官梁雅忻把案件押後至 7 月 15 日於少年庭判刑,並下令為少年索取勞教、更生中心、教導所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其間少年還押候判。
2019 年 7 月 14 日,沙田新城市廣場爆發警民衝突,一青年被指以傘襲擊身穿便服的警署警長,經審訊後被裁定襲警罪不成立,准申逾 3 萬元訟費。律政司不服訟費命令,提出覆核,2021 年 2 月在裁院被拒申請,其後向高院再提覆核,周三(29 日)亦被拒絕申請。 高院原訟庭法官陳仲衡在判詞指,上訴方的理據是答辯人自招嫌疑,不應獲訟費,惟法官接納答辯方所指,事發過程短短兩、三秒,不應以「顯微方式過份解讀答辯人的每一動作」,又指審視案件後,不干預裁判官在覆核聆訊中給予訟費的判決,因而拒絕律政司覆核申請。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堵理工大學,有巿民在油尖旺區聚集聲援校內示威者。其中 6 人被控在油麻地暴動,周三( 29 日)在區院法院續審。 17 歲男生的父親供稱,兒子平時在家不會談論時政,而案發前一周,兒子曾向他借用螺絲批修理滑板滾輪,及後兒子一直放在背囊沒有交還,至案發當晚被捕時搜出。 另外,因應 7.1 灣仔一帶的封路安排,辯方申請明天延遲至 10:30 開庭,及提早於下午 3:45 散庭,獲法官批准。
2019 年 11 月,警方圍堵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其中 17 人疑「突圍而出」,在科學館內被捕,當中 6 人被控暴動罪,周三(29 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九日審訊。 科學館保安員供稱,案發早上看到一批人從後門衝入,「後門俾佢哋夾硬抆開咗」。另一名保安主管供稱,該批人士要求放下身上物品,他遂着同事提供膠袋,而他則向該批人士稱:「除出嚟嘅嘢就扔喺度」。 他又指,警方到場後,他「第一時間」告知警員,並帶警員起回相關物品,又向警指「我睇住佢哋除出嚟。」案件周四(30 日)續審。
前東區區議員陳榮泰,被指聯同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等 4 名民主派人士,在 2020 年七一前夕召開記者會,煽惑他人參與七一遊行,陳榮泰不認罪受審,案件周三(29 日)在區域法院續審。 陳榮泰供稱當日受邀到記者會「撐場」,原沒準備發言,惟陳皓桓表示會以個人身份發起遊行,陳榮泰認為其言論不代表自己,遂要求發言。他又稱,僅支持民陣就七一遊行上訴,「我係一個守法嘅人,(遊行)上訴批准我會參加,否決我一定唔會參加。」 控方將於周四(30 日)結案陳詞,辯方結案陳詞則於 7 月 8 日進行。
2019 年 11 月 18 日,警方圍封理工大學,民眾聚集油尖旺,指要支援理大內的示威者。231 人被控暴動等罪。歌手莊正與 10 名被告一案,於周三( 29 日)踏入第 23 天審訊,再有兩名被告選擇不作供。 其中 22 歲女黎姓酒吧店員,傳召酒吧經理作證。經理指,當晚決定 11 時開店,於是通知職員包括女被告上班。他又指,酒吧一般要求員工穿著黑色衣褲上班。黎當晚答應上班後沒有出現,兩日後才得知她上班途中被捕。 控方質疑,經理沒向法庭提供案發當晚的更表及出勤記錄。經理指,相關文件遺失了,解釋自己在疫情期間曾辭職,今年才復職,因此不知詳情。案件將於 9 月 17 日結案陳詞。
2019 年 11 月,中大校園爆發攻防戰,「二號橋」一帶有學生、示威者與警方起激烈衝突,多人被捕。其中一名中大學生鄧希雯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及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成,判囚 3 年 9 個月。她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在本月 22 日聆訊,法官即日駁回上訴許可申請。 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三( 29 日)頒下判詞,批評上訴方稱原審選擇性接納申請人供詞一說,「令人費解」,部分投訴亦「完全不顧案中證據」、「根本不應該被提出」。 法官又指,原審法官可以把他的思路解釋得更詳細,但「寫判詞不是參加徵文比賽,不講求完美」、「只要不把原審法官的話東抽一句西抽一句地分開詮釋,他的意思是明顯不過的,沒有什麽不合邏輯」,遂裁定原審裁決理由清楚、結論「無可批評」,最終拒絕上訴許可申請。
2019 年 11 月 13 日「晨曦行動」,上水北區大會堂外有人為清理路障爭執,雙方互掟磚頭,一名七旬男清潔工疑遭硬物擊中,翌日死亡;另有六旬漢遇襲受傷。兩名案發時未成年男子否認誤殺(原為謀殺)、有意圖傷人及暴動 3 罪。 案件周三(29 日)在高院原訟庭作第 9 日審訊。次被告的胞兄案發日被拍到曾與次被告一同出現,他一連兩日作供,提及警員上門時,曾稱「無必要」找律師,又指稱有警向他提及「如果唔想有事,就話嗰日同佢哋分開咗就得」的說話。 控方盤問時質疑,他曾 WhatsApp 語音對次被告指,「今日你哋劈果個呀伯」是何意思,他答有人向他指「聽講你細佬好似今日斬咗人」,因此「先入為主佢有斬人」。控方又質疑,他有律師聯絡電話,是早有預料會被拘捕,他否認。 此外,辯方傳召的精神科醫生供稱,次被告對他講述被捕經過,稱有警員手指向無窗花的窗戶,威嚇要把他「掟佢出窗口」時,他驚恐症病發(見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