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周二(25 日)中午發稿,指警方國安處落案控告一名 29 歲男子,控以 3 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此案亦是「23 條」生效後,首宗警方發稿公布的新煽動罪檢控,之前傳媒有紀錄的兩宗檢控,警方均未發新聞公告。
案件周二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檢查被告的電話、電腦,以及調查被告是否涉及其他案件。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則沒有擔保申請,還押至 8 月 22 日再訊。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政府周二(25 日)中午發稿,指警方國安處落案控告一名 29 歲男子,控以 3 項《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新煽動罪,以及兩項摧毀或損壞財產罪。此案亦是「23 條」生效後,首宗警方發稿公布的新煽動罪檢控,之前傳媒有紀錄的兩宗檢控,警方均未發新聞公告。
案件周二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控方申請押後案件,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檢查被告的電話、電腦,以及調查被告是否涉及其他案件。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則沒有擔保申請,還押至 8 月 22 日再訊。
綽號「第二代美國隊長」的馬俊文,被指多次叫喊港獨口號、展示港獨標語,「煽動分裂國家」罪成判囚 5 年。馬原定今年 3 月在行為良好減刑下提早獲釋,惟在《維護國安條例》(下稱「23 條」)新安排下,他未能提早釋放,最遲延至 2025 年 11 月刑滿。
馬俊文周五(21 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質疑「23 條」的新安排不合法、有追溯力、越權,侵害人權法保障的人身自由等權利,變相非法拘禁,令他感到極度痛苦和沮喪,遭受「具惡意、殘忍」的對待,要求法庭宣告新安排不合法,重新詮釋有關安排及即時釋放他,並向懲教署索償。
入稟狀透露,懲教署今年 2 月通知馬可提早獲釋,當時「23 條」尚未生效。惟在原定獲釋日前兩天,署方稱已推翻決定,他最快要在 1 年後獲釋。其後署方提供由「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在囚人士評審委員會」撰寫的便箋,指基於無資料顯示,提早釋放馬「不會不利於」國安,因此拒絕釋放他。
Podcast: 上周焦點: 23條|涉YouTube等發布陳述及照片 58歲男被控新發布煽動刊物罪還押 「23 條」檢控再錄一案。58 歲男子被控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當日,即今年 3 月 23 日,至 6 月 19 日期間,在 YouTube 等三個網上平台,發布煽動陳述或相片,據悉涉案字眼包括「革命無罪造反有理」,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周五(2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控方要求,押後至 8 月 7 日再訊,以候警方檢查其家中搜出的兩部電話、桌上電腦,以及 3 部手提電腦。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指,被告沒保釋申請,辯方代表、律師陳奕勤確認。被告須還押。 按《法庭線》統計,在「23 條」生效前,涉及網上煽動言論的案件,律政司均起訴「煽動作為」罪,而「煽動刊物」罪則主要涉實體或傳媒刊物。是次「23 條」檢控,網上言論亦歸類為「煽動刊物」罪。 《法庭線》另向保安局及警方查詢有關「23 條」的檢控數字,惟局方回覆的統計數字,均連同《國安法》生效後,危及國安行為案件計算,未有單獨統計「23 條」個案。局方周五(21 日)解釋稱,危害國家安全屬嚴重罪行,亦可能涉敏感的危害國安活動,披露相關拘捕數字的分項數字及資料,會影響行動部署,故不會公開。 死因研訊|女工污水廠井口工作身亡 技工指勸阻下井不果、稱「要入去救老公」 2021 年 11 月,渠務署小蠔灣污水處理廠發生工業意外,共 5 名工人在回流井暈倒,其中一名 46 歲女工人送院後不治,死因庭周三(20 日)展開第四日研訊。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6 月 25 日陳詞。 死者丈夫供稱,死者當日在井口地面負責風險評估、監測井內氣體,沒有下井。他和工人下井工作期間,均沒佩戴安全設備;直至下午完工之際,工人發現有污水流出,他聞到刺鼻氣味後昏迷。 法醫指,死者多條肋骨骨折,左臂疑被鋒利水泵葉片切斷;胸腔亦有積水,顯示有溺斃痕跡,加上死者血液中驗出高濃度硫化氫,推論死者當時可能站近井口,吸入高濃度硫化氫後暈倒墮井,背部撞擊地面或牆壁,認為其死因是硫化氫中毒、胸肺受損、溺斃的累積效應。 外判商技工以書面提交供詞,則提到死者在井口時,技工已多番阻止她下井,但死者不理勸阻,爬梯下井,技工更一度伸手入井內,勉強捉住死者,指「阿姐你做乜入去呀,入面好危險」,惟死者表示「我要入去救我老公」,其後技工在井口聽到約 2 分鐘、「好淒涼」的女子呻吟聲。 反恐首案|辯方指嚴文謙被捕時遭毆打 警嘗試逼賴振邦飲滴露 警否認 《反恐條例》首案,7 人不認罪續審。第三名從犯證人、已認罪的蘇緯軒在庭上確認,在「殺警計劃」被指派為槍手,負責在大廈高處射殺警員。蘇供稱,在 2014 年認識一位叫「Stephen … Read more
上周五(14 日)有一宗《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23條」)檢控案件首提堂,是 23 條自 2024 年 3 月 23 日生效後,傳媒紀錄上首案。由於警方國安處未有發新聞公告,《法庭線》向保安局及警方查詢是否 23 條首宗檢控,均未獲確認。
而保安局、警方上周五的回覆,拘捕、檢控數字均連同《國安法》生效後,危及國安行為案件計算,未有單獨統計「23 條」個案。《法庭線》追問局方,數字是否包括國安處檢控的洗黑錢、藏槍案等、會否有 23 條分項統計數字。
局方僅回覆相同數字,沒有其他補充。至本周五(21 日),保安局主動解釋,指危害國家安全屬嚴重罪行,亦可能涉敏感的危害國安活動,披露相關拘捕數字的分項數字及資料,會影響行動部署,故不會公開。
「23 條」檢控再錄一案。58 歲男子被控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當日,即今年 3 月 23 日,至 6 月 19 日期間,在 YouTube 等三個網上平台,發布煽動陳述或相片,據悉涉案字眼包括「革命無罪造反有理」,被控「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周五(21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提堂。
被告暫時毋須答辯,《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控方要求,押後至 8 月 7 日再訊,以候警方檢查其家中搜出的兩部電話、桌上電腦,以及 3 部手提電腦。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指,被告沒保釋申請,辯方代表、律師陳奕勤確認。被告須還押。
按《法庭線》統計,在「23 條」生效前,涉及網上煽動言論的案件,律政司均起訴「煽動作為」罪,而「煽動刊物」罪則主要涉實體或傳媒刊物。是次「23 條」檢控,網上言論亦歸類為「煽動刊物」罪。
Podcast: 上周焦點: 47人案|律政司確認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上訴 沒就李予信提上訴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 名被告不認罪,案件 5 月 30 日裁決,僅劉偉聰、李予信無罪,成為《國安法》後首兩名無罪被告。控方即日稱有意提出上訴,要求無罪兩人維持原有條件保釋。原訟庭終下令兩人繼續擔保,減少警署報到次數。 律政司回覆《法庭線》時確認,於周四(13 日)即裁決後 14 天限期的最後一日,已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1DA 條,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律政司又確認,沒有就另一被告人李予信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李為目前唯一名國安案被告,原審獲裁定無罪而律政司沒上訴。 李予信目前的保釋條件包括交出所有旅遊證件、禁止參與或任何級別選舉等。《法庭線》亦向律政司查詢李的保釋安排,獲回覆指會依法及按法庭的指示處理案件,不會對案件細節作進一步評論。 23條|涉今年6.12穿光時衫、戴黃口罩 27歲男被控新煽動罪被拒保釋 27 歲無業男子,被指於今年 6 月 12 日,穿著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衫、穿戴黃色「FDNOL」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被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煽動罪等 3 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並應控方要求,押後 8 月 7 日再訊。《法庭線》分別向保安局及警方查詢,本案是否 23 條生效後首案。警方回覆指,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方不適宜作出評論及披露案件細節。 男子申保釋被拒,蘇惠德一度稱男子有權向高院申請覆核,問需否保留 8 天覆核。辯方回應指「似乎相關法例好似…」蘇其後指「係咪無㗎?」、「記得係無咗?」《法庭線》翻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文,見涉國安相關罪行,並沒有 8 天覆核安排。 政府首引23條禁資助羅冠聰、劉祖廸等6人 鄧炳強:以任何平台提供資金均屬違法 政府周三(12 日)首次引用《維護國安條例》,對前眾志主席羅冠聰、前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前「攬炒團隊」劉祖廸、「英國港僑協會」鄭文傑,以及「升旗易得道」的霍嘉誌、蔡明達,採取 6 項針對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向他們提供資金等(見內文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見記者時,被問及訂閱 6 人社交平台如 Patreon 及 Youtube 等賬號,會否觸犯法律,鄧稱無論以任何平台向指明潛逃者提供或處理資金,均屬違反措施,警方會按證據執法;又指若被註銷護照者有意回港自首,可聯絡入境處。 羅冠聰在其 Facebook 專頁指,申請難民時已把特區護照交予英國內政部,自 2021 年起已不再使用。《棱角》引述劉祖廸稱不曾申請或持有特區護照,對於政府要取消感到「莫名其妙」。 … Read more
27 歲無業男子,被指於今年 6 月 12 日,穿著印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衣衫、穿戴黃色「FDNOL」口罩,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出示身份證,被起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新煽動罪等 3 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並應控方要求,押後 8 月 7 日再訊。《法庭線》分別向保安局及警方查詢,本案是否 23 條生效後首案。警方回覆指,由於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警方不適宜作出評論及披露案件細節。
男子申保釋被拒,蘇惠德一度稱男子有權向高院申請覆核,問需否保留 8 天覆核。辯方回應指「似乎相關法例好似…」蘇其後指「係咪無㗎?」、「記得係無咗?」《法庭線》翻查《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文,見涉國安相關罪行,並沒有 8 天覆核安排。
政府周三(12 日)首次引用《維護國安條例》,對前眾志主席羅冠聰、前職工盟總幹事蒙兆達、前「攬炒團隊」劉祖廸、「英國港僑協會」鄭文傑,以及「升旗易得道」的霍嘉誌、蔡明達,採取 6 項針對措施,包括撤銷特區護照,禁向他們提供資金等(見內文表)。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見記者時,被問及訂閱 6 人社交平台如 Patreon 及 Youtube 等賬號,會否觸犯法律,鄧稱無論以任何平台向指明潛逃者提供或處理資金,均屬違反措施,警方會按證據執法;又指若被註銷護照者有意回港自首,可聯絡入境處。
羅冠聰在其 Facebook 專頁指,申請難民時已把特區護照交予英國內政部,自 2021 年起已不再使用。《棱角》引述劉祖廸稱不曾申請或持有特區護照,對於政府要取消感到「莫名其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