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44 歲男子涉於今年 5 月在荃灣某屋村單位外,偷校裙、內褲及胸圍,被控一項盜竊罪。案件周二(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辯方獲准申請押後待索取文件。被告准以 2,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返回案發地點。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一名 44 歲男子涉於今年 5 月在荃灣某屋村單位外,偷校裙、內褲及胸圍,被控一項盜竊罪。案件周二(14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辯方獲准申請押後待索取文件。被告准以 2,000 元保釋,期間不得返回案發地點。
造成 168 人死亡的宏福苑大火,大維修總承建商宏業與兩名董事何建業及侯華健,被控誤殺及串謀詐騙。債權人周一(13 日)入稟高等法院,向宏業提出清盤呈請。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排期於 9 月 23 日聆訊。
政府物流署早前終止由「鑫鼎鑫商貿有限公司」向港島及部分離島辦公室供應「鑫樂觀音山」瓶裝水的合約,董事呂子聰涉投標時使用虛假資料,被控欺詐等罪。
呂子聰自 2025 年 8 月首提堂時還押,至今還押近一年,周二(14 日)於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特委法官陳政龍聽畢陳詞拒絕申請,呂須繼續還押,其區院案件將於 7 月 23 日再訊。
醫生戴港盛被指濫發「免針紙」,與被指介紹他人到診所的女子一同被控「不誠實取⽤電腦」罪,戴另被控 3 項洗黑錢罪,案件周一(13 日)於區院展開第六日審訊。控方傳畢所有證人,法官練錦鴻裁定兩被告表證成立。
辯方反對放蛇警員的證供呈堂,指其以金錢誘使被告犯案;官駁回,指警員正常調查,沒有誘使、煽動被告作犯法行為。控方專家證人指,本案病人聲稱患⽪膚敏感、⼼⼝痛等,醫生應進一步了解,例如安排到專科覆診,相關病人沒有充分理由獲發免針紙。
第五日審訊|放蛇警:應診僅兩分鐘無檢查身體 不在場兒子亦獲發免針紙
現年 40 歲國安處男警,涉嫌去年 1 月於尖沙咀港鐵站偷拍裙底被捕,遭押返尖沙咀警署後,再企圖搶去同袍佩槍。他早前承認兩罪,還押至周一(13 日)於區域法院(移師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
暫委法官李志豪引述被告求情指,案發時國安處剛成立工作壓力大,偷拍裙底「為一時刺激減壓」,企圖搶槍則因一時想歪,「以為一死可脫苦海」。官指接納被告沒有預謀傷害同袍,惟被告曾受槍械訓練,其行為有致命風險,加上偷拍屬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就兩罪共判囚 20 月 4 周。
警方回覆《法庭線》查詢指,該名警務人員已被停職,又指警方尊重法庭判決,會於司法程序完成後,根據既定程序作出跟進。
34 歲男警被指 2025 年 1 月在元朗寮屋與他人串謀製作毒品,被控一項「串謀製造危險藥物」罪。案件周一(13 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提堂,被告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時提及已還押逾一年半。
控方指需時等候專家證人證供及律政司意見,申請押後至 10 月 2 日再訊,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鄧少雄批准,並按被告要求促控方盡快向辯方提交專家證供。
房屋局發言人周一(13 日)表示,網上傳言政府成立的「收購宏福苑業權有限公司」,是「隨時會破產的空殼公司」,說法絕非事實,「不排除個別人士別有用心,混淆視聽,作出惡意中傷,政府必須嚴正澄清。」
局方又指截至上周五,已與超過 550 位業主簽署正式買賣協議,其中兩單位已完成轉讓手續,政府已向業主發放款項。局方指,接受政府收購的業主若最終未有在「特設銷售計劃」購買單位,可在私人市場選擇單位,同時可獲資助出售房屋的「綠表資格」兩年。
中鐵建旗下公司香港副總經理許文舉,被指接受分判商 200 萬元賄款,以協助對方取得土拓署的工程項目。許與 3 名分判商人員否認「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案件周一(13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開審。
許一方指廉署人員沒告知要將他拘捕、亦沒警誡,反對讓許的兩次錄影會面,以及他與同案被告的微信對話紀錄呈堂。廉署調查主任供稱,拘捕時曾以廣東話及普通話說明拘捕原因;庭上播放錄影會面片段,顯示有翻譯員協助,許多次以普通話表示明白。
2023 年,威爾斯親王醫院新生兒深切治療部內,早產嬰「大 B」因輸注管活栓未開啟而一度斷藥,同日身亡。死因庭周一(13 日)開第三日研訊。醫生團隊主管確認,事故發生後沒即時通知家屬,稱當時資訊不足,且活栓重啟後「大 B」血壓曾回升,當時判斷對治療沒影響,待有初步調查結果已即時聯絡家屬。
他又指,當病人心臟機能差至要使用最高劑量強心藥及腎上腺素,按其經驗「大部分步向死亡,係不可逆轉」;而「大 B」事故前已惡化,藥物無效下亦無其他治療方案,遂向家屬建議轉為紓緩治療,稱家屬當時「表示理解」。案件周二續。
第二日研訊|涉事護士:有按指引接駁活栓 不知何時被關
23 歲理大專業進修學院學生涉聯同他人,以偽造的證件欺騙一女子約 309 萬港元,被控一項「串謀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案件周一(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至 9 月 8 日再訊,待警方調查閉路電視及索取銀行文件;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批准。被告獲准以 3,000 元保釋金及 400,000 元人事擔保保釋,期間不得離港、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及須遵守宵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