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歲男子涉假冒輔警及誣稱他人涉及刑事罪行,以騙取逾 60 萬元,被控串謀欺詐及冒充公職⼈員罪。案件周二(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丘國新押後至 8 月 11 日等待轉介區院文件。被告獲准繼續以原有條件 20,000 港元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7 歲男子涉假冒輔警及誣稱他人涉及刑事罪行,以騙取逾 60 萬元,被控串謀欺詐及冒充公職⼈員罪。案件周二(7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丘國新押後至 8 月 11 日等待轉介區院文件。被告獲准繼續以原有條件 20,000 港元保釋。
社工陳虹秀等 4 人被控於 2019 年 8 月 31 日在灣仔暴動,陳原本獲裁表證不成立,上訴庭發還重審。陳經審訊被裁定罪成,判監 3 年 9 個月。她去年提出上訴。
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周四(9 日)在高等法院聽取控辯陳詞後,拒絕批出上訴許可,並向她發出減時命令警告,即她可繼續申請上訴,但如被拒絕,等候上訴期間所服刑期,將不計算在已服刑期內。
陳虹秀身穿淡黃色衫、藍色牛仔褲,束 all-back 馬尾、戴眼鏡應訊,期間雙手手肘撐在欄邊,並以手掌托下巴。聞判時她一度指聽不清楚,法官高聲重讀後,她回答明白。據悉,陳虹秀料最快明年 6、7 月獲釋。
新冠疫情期間,醫生戴港盛被指濫發 3,751 張「免針紙」,大多以接種「復必泰」過敏為豁免理由。戴和被指介紹他人到診所的女子一同被控「不誠實取⽤電腦」罪,戴另被控 3 項洗黑錢罪,案件周三(8 日)於區域法院展開第三日審訊。
診所護士供稱,戴指示她自行剔選醫學豁免理由,「應該無」求診者不獲發免針紙。官稱「咁你亂剔都得㗎啦」,她答是。護士亦確認有一家五口在 12 分鐘內全獲戴發免針紙,部分人沒到診。庭上亦透露次被告曾在 WhatsApp 群組談及佣金,稱「今日的,我收 1,800」。
第二日審訊|7名病人供稱診金$1000至$4000、診症沒檢查
2023 年「世紀黑雨」後,紅山半島多間獨立屋被指僭建,其中 52 號獨立屋被揭發 2009 年至 2011 年間兩度僭建,兩名業主共被票控 4 罪。其中一名業主周二(7 日)入稟提出司法覆核,要求推翻清拆令上訴失敗的結果,並發還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重新考慮。
入稟狀指,屋宇署未有進行全面岩土工程評估便勒令清拆僭建物,沒給予改建的選項,亦沒考慮清拆會否反令樓宇不安全,署方代表更承認唯一的考慮準則是僭建物違反《建築物條例》,沒考慮是否安全,屬法律上犯錯、自我限制酌情權、不符比例地限制私人財產權。
法律101|甚麽是「司法覆核」?誰有資格提覆核?
旺角銀城廣場一間台式彈珠及「格仔舖」的店舖經理,涉嫌在店內偷逾 12 萬元現金,被控一項盜竊罪。案件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暫時毋須答辯。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押後至 9 月 30 日再訊,被告獲准繼續以 5 萬元現金保釋。
27 歲男子涉嫌假冒警員而從他人騙取 16 萬元,被控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案件周三(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主任裁判官蘇文隆應控方申請,押後至 9 月 2 日再訊。期間被告須還押候訊。
警方國安處去年首度引用「23 條」非法操練罪拘捕 10 人,指他們涉嫌進行「類似軍事形式」的訓練。其中 5 男先後被起訴「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等罪。案件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
總裁判官蘇惠德應控方申請,批准修訂其中一被告面對的「管有爆炸品」罪詳情,指包括含氯酸鉀自製爆炸品等。官並將兩案合併及轉介區域法院。案件押後至 7 月 28 日在區院答辯,5 名續被告還押。
MIRROR 成員姜濤去年 11 月駕車時伸手往後座取帽撞欄,今年 4 月承認不小心駕駛,另涉無掛「P 牌」及衝紅燈,共被判罰款 2,200 元。他因此遭運輸署扣滿 15 分須停牌,周三(8 日)由律師代表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指姜濤因工作繁忙未能到庭。
主任裁判官張志偉下令姜濤停牌 3 個月。律師指姜濤遺失駕駛執照,盼以報失紙代替,惟官拒絕,要求姜濤於 7 月 22 日或之前交出駕駛執照,或到庭宣誓確認已盡力尋找。官又提醒,若姜濤在停牌期間駕駛,法庭不會姑息,可判即時監禁。
28 歲男子涉在 IG 聯絡 14 歲少年要求裸聊、發送陰莖照片等,並相約對方口交及肛交,遭人揭發。警方在他的電話發現 666 段兒童色情影片,其中 203 段影片達第四級。他周三(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域法院)承認兩罪,還押候 7 月 22 日判刑。
控方透露被告有 5 項類同案底,涉及企圖製作、管有、發布兒童色情物品,以及向 16 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區院暫委法官高偉雄指反映被告是「小童性罪行慣犯」,亦關注部分第四級別影片的事主年僅 6 至 10 歲。辯方同意,稱「有啲明顯係細過 10 歲」。
去年 2 月,一名的士司機被指接載女乘客時,強行親吻、捏胸,又按她的頭向下體等,他否認一項非禮罪受審,周三(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獲判無罪。
裁判官指,事主供詞有無法磨合之處,例如她成功使開被告買水,卻沒趁機逃走;經歷可怕遭遇後,仍為數十元車費與被告討價還價,反應不合理。而被告凌晨將醉酒事主載至杳無人煙、燈光昏暗處,行為屬自招嫌疑,惟法庭無法肯定事發經過,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