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團 MIRROR 紅館演唱會墮屏事故,嚴重受傷舞蹈員李啟言(阿 Mo)入稟向僱主「舞館」索償。僱主多次缺席聆訊,區院法官羅麗萍直接判李勝訴,周五(19 日)並排期明年 5 月審訊,准李以視像作供,處理賠償金額評估。
被控的「舞館」一方仍然沒代表應訊。官透露李一方寄出的掛號信「被打回頭」,認為被告方有意逃避責任,又下令李一方再寄出掛號信,將審訊文件送到被告的辦公室。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男團 MIRROR 紅館演唱會墮屏事故,嚴重受傷舞蹈員李啟言(阿 Mo)入稟向僱主「舞館」索償。僱主多次缺席聆訊,區院法官羅麗萍直接判李勝訴,周五(19 日)並排期明年 5 月審訊,准李以視像作供,處理賠償金額評估。
被控的「舞館」一方仍然沒代表應訊。官透露李一方寄出的掛號信「被打回頭」,認為被告方有意逃避責任,又下令李一方再寄出掛號信,將審訊文件送到被告的辦公室。
26 歲男子被指今年 11 月,在將軍澳的行人隧道,損壞 4 幅屬民建聯西貢將軍澳支部的立法會選舉橫幅,被控一項「刑事損壞」罪,周五(1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度提堂。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應辯方要求,押後案件至明年 2 月 10 日再訊,以候辯方索取文件及提供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現金 500 元擔保。
大坑西邨居民黃桂強被指去年 6 月在邨內擺放擴音器、播放不滿重建的訴求,受審後被裁定「擴音器造成的噪音煩擾」傳票罪成,罰款 1,500 元。高院暫委法官李俊文駁回他的上訴,周五(19 日)再頒下判詞,拒絕向黃發出上訴至終審法院證明書。
判詞指,黃的上訴理據只涉如何應用相關法律原則,不屬「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不符合案件上訴至終院的要求。
35 歲鋁窗工人涉於 4 年前,強姦有自閉症及中度智障的 11 歲繼女,再於繼女 13 歲時多次強姦她。繼父承認 5 項強姦罪及 1 項猥褻侵犯罪,周五(19 日)在高等法院被判監 14 年半。
法官陳嘉信指,本案「毫無疑問極度嚴重」,有大量加刑因素,指事主首次案發時年僅 11 歲,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創傷報告顯示事主承受多方面的創傷,出現自殺和自殘念頭;被告則對事件沒表露悔意,重犯程度中度偏低,亦曾向臨床心理學家否認強姦事主。官又提及,事主母親的求情信僅「輕描淡寫」事主在被告被捕後「情緒肯定不好的」,拒絕接納母親主張本案對事主創傷不大。
報稱為中大工程系研究員的男子,今年 8 月被控同年 4 月在大埔強姦女子,案件周四(18 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提堂,控方撤銷起訴,被告獲判訟費。 法律101|甚麼是「刑事訟費」? 報稱中大工程系研究員 被告張積晗(29 歲,報稱香港中文大學工程系研究員),被控一項強姦罪,指他於 2025 年 4 月 24 日,在大埔某單位內強姦一名女子 X。 FLCC900015/2025
一名途人上周五在黃大仙慈雲山道與雲華街交界遭貨車撞倒,送院不治。26 歲司機被控「危駕致他人死亡」及「駕駛時沒有攜有駕駛牌照」罪,周五(19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申請押後至明年 3 月 19 日,以候死者的報告、車輛檢驗報告等文件,獲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批准。被告獲准以現金 8,000 元、禁離港、居於報稱地址等條件保釋。
因「47 人案」還押的鄒家成,2023 年被指未經授權下,透過律師寄出予申訴專員公署的投訴信,投訴懲教署損毀及拒絕其親友送入的兩本佛學書籍。鄒與一名女律師被裁定「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成,鄒判囚 3 日,律師罰款 1,800 元。
兩人不服提定罪上訴被駁回,鄒則獲改判罰款 1,800 元。涉案律師申請上訴至終院許可證明書再駁回後,再直接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根據司法機構網頁,案件將於 2026 年 1 月 21 日聆訊,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處理。
消防處於今年 3 月巡查葵涌東寶樓,發現大廈內有手提滅火筒未有年檢證書,處方事後要求業主提供年檢證書不果。4 名業主共被票控 5 罪,其中 3 人承認 4 張傳票罪。裁判官何慧嫻就每張傳票罪,判罰款 800 元。
一名業主不認罪,指大廈消防年檢的事務應由業主立案法團負責,案發時大廈未有法團,他不能代為安排。他又指,不知道涉案滅火筒屬誰,否認擁有並要為該滅火筒負責。官解釋,由於案發時大廈沒有法團,所以控方根據大廈的平均業權「逐個(業主)告」,並將其案件押後到明年 2 月 2 日開審。
青衣青怡花園 5 座今年 5 月 9 日發生火警,消防救火時發現樓層的消防栓,使用數分鐘後沒有水供應。事後調查揭發天台水缸水容量不足、消防栓供水緩慢,沒有年檢證書等。業主立案法團代表被調查時,承認沒有為該消防栓做年檢。
青怡花園業主立案法團的法律代表,周四(18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兩宗傳票罪。辯方求情指,案發前一個新舊管理公司交接有問題,事後已檢查消防栓並進行年檢。裁判官何慧嫻判法團罰款 1 萬元,並要在 7 日內繳交。
香港記者協會主席鄭嘉如,去年當選後不足一個月,遭《華爾街日報》以「職位重組」為由解僱。鄭認為自己因參與工會而遭解僱,私人檢控僱主兩項「阻止僱員參與工會」有關控罪。《華》不認罪,案件周四(18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展開首天聆訊。
《華》一方提中止聆訊申請,指鄭嘉如提出檢控的動機不良,例如在記者會上稱事件涉新聞自由、提控與金錢無關,另一邊廂卻與公司談判索償,金額一度達 300 萬元。辯方另披露鄭與《華》的談判內容,指過程中出現過兩個方案,分別是支付和解金,或復職及正式道歉等。案件周五續,將由鄭嘉如一方續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