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9 月「超強颱風」樺加沙襲港時,一對父母涉帶子女到柴灣海邊觀浪,期間母子墮海送院一度危殆。涉案父母被控一項虐兒罪,案件周二( 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指已準備好答辯,辯方則指要向控方索取文件,以及為被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案件至 5 月 12 日再訊,獲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批准,期間兩人獲准以 2,000 元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2025 年 9 月「超強颱風」樺加沙襲港時,一對父母涉帶子女到柴灣海邊觀浪,期間母子墮海送院一度危殆。涉案父母被控一項虐兒罪,案件周二( 17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提堂。|
控方指已準備好答辯,辯方則指要向控方索取文件,以及為被告提供法律意見,申請押後案件至 5 月 12 日再訊,獲暫委裁判官鍾穎詩批准,期間兩人獲准以 2,000 元保釋。
支聯會被指煽顛案周二(17 日)踏入第 13 天審訊,辯方正式開始舉證,李卓人開始作供,提及大學時期認識魏京生的事跡,自覺有責「要為香港社會做啲嘢,為中國做啲嘢」,畢業後投身工運,關心中國民主。1989 年胡耀邦逝世引發學運,李在香港擔任遊行的「糾察長」。
李又稱,在八九民運時到北京天安門探訪學生,得知他們的共識是要求撤回「四二六社論」,及後發生六四事件,他形容是「另一個洗禮」,令他自覺更大責任,中國走向民主成為自己「一生嘅承擔」。李指,支聯會是支援內地的愛國民主運動,支聯會支持《零八憲章》,反映希望用合法修憲方法「結束一黨專政」,而結束專政並沒有結束甚至推翻中共的含意。
法官上周五裁定,控方其中一個檢控基礎表證成立,被告需要就控罪答辯。據該基礎,控方指即使中國憲法的「中共領導」可以合法地修改,支聯會實質上亦不是倡議任何修憲運動,故屬煽動他人以非法手段破壞根本制度及推翻中央政權機關。
Day12|法官裁表證成立 將進入辯方舉證階段 李卓人、鄒幸彤料作供
高級警司周毅剛被指三度在灣仔警察總部內非禮女下屬,他否認 3 項猥褻侵犯罪,案件周一(16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事主透過視像作供,指有次與被告秘書交談期間,突然感覺「有人拍咗我 pat pat 一下」,之後見被告在其左邊出現,但當時「唔敢亂咁懷疑阿 sir」。
數月後她參與部門聚會,被告突然走近摸其臀部,並在其耳邊稱喜歡她,又指「畀我摸得唔得⋯⋯今晚喺度陪我得唔得?」其後再捉住她的手放在他的褲襠上。事主指當時摸到有硬物,隨即縮手。事主作供期間喘氣及哽咽,官一度休庭讓她休息。案件周二續審。
22 歲男涉於 2024 年 7 月與案發時 12 歲女童性交,事後威脅女童支付逾 35 萬元。涉案男子否認與 13 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勒索等 4 罪,案件周一(16 日)在區域法院開審。
庭上播放事主的錄影會面片段,事主稱透過交友程式認識被告,被告曾帶她到後樓梯吸食有「漏煤氣味」的「加料」香煙,並提議與她發生性行為,聲稱「有戴安全套,冇嘢嘅」。事後被告指香煙由其「大佬」提供,事主須付費,並威嚇指「大佬」會入侵女童手機,並持有兩人性交片段,事主遂從母親衣櫃拿取金錢交給被告。
2019 年 8 月 11 日,香港各區爆發衝突。23 歲男子被指在港鐵太古站,扯跌一名警長滾下扶手電梯,經審訊後被裁定阻差辦公罪成,判監 3 個月。涉事警長入稟區域法院索償,法官早前在被告缺席下作出「非正審判決」,判被告須負法律責任,並於周一(16 日)頒令被告須賠償約 42 萬元,另須付訟費。
法官接納警長誠實坦白,沒有誇大傷勢,積極接受治療,並考慮他除了身體受傷,亦出現輕度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就「疼痛、痛苦與喪失生活樂趣(PSLA)」賠償 32 萬元、私家醫療費用賠償約 8 萬元,其餘的交通費及「滋補食品」雖沒有單據支持,但因金額「尚算合理」批出 2 萬元賠償。
巿建局 2022 年公布九龍城衙前圍道/賈炳達道重建計劃,地政總署去年刊憲收回土地。律政司司長上周五(13 日)再入稟區院,向一名佔用人提出民事訴訟,令被民事控告的人數增至 17 人。
入稟狀指,政府已多次要求遷出,惟被告繼續佔用衙前圍道金滿樓的兩間辦公室,剝奪政府的使用權,要求收回處所,另追討交吉前以巿值計算的收益。案件暫未排期聆訊。
宏福苑大火至今近 4 個月,但大維修善後等屋苑管理問題懸而未決,有業主昨晚發起聯署致公開信予特首李家超,要求政府協助及督促「合安」盡快召開業主大會,列出善款安排、大維修剩餘款項等 7 項事務,指居民有「重大疑慮」急需處理。大火至今,業主首次聯署提出此要求。
公開信指,由於屋苑事務有大量關鍵細節未能釐清,「導致居民對屋苑管理及決策過程產生深切疑問」,認為唯有透過正式業主大會,「讓每位居民有機會直接提問並即時獲得清晰解答,方能真正消除疑慮、凝聚共識」(議程及公開信全文見文末)。
據悉,截至周日(15 日)晚上,聯署發起大約一天已有逾 370 人參與,包括業主本人及罹難者的遺產管理人。有發起聯署的業主指,已將公開信透過電郵發送至特首辦,盼獲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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聾人陳美華在父親去世後,遭遺囑執行人、大廈女保安員蕭榮娟逐出李鄭屋邨單位,陳入稟向對方追討單位近四成業權,周五(13 日)獲區院暫委法官劉勝欣裁定勝訴。
官接納陳美華供稱,曾予父親 10 萬元「夾錢買樓」,故她擁有單位近四成業權,並裁定蕭榮娟有參與陳的公屋除名申請,而陳是在受到威逼下簽文件,因此該申請無效,而蕭非法驅逐陳,蕭須支付 200 元象徵式賠償及陳一方的訟費。官另指,陳是天生聾人,或難以明白邏輯關係提問,法庭不會單憑其供詞有不可靠之處就裁定她不誠實;相反,蕭榮娟的供詞令人質疑,不是可靠的證人。
陳透過傳譯回應,對結果感開心,但不想與蕭榮娟同住,暫時未知道後續如何處理。她又憶述,作供時感到害怕,尤其被要求翻閱文件,擔心不知道如何表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