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 36 歲男子被指於 2024 年 3 月至今年 1 月,於 Facebook 發布過百則煽動帖文、圖片等,被控一項「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罪。被告周四(8 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認罪,判囚 12 個月。
大律師石書銘代表被告求情時指,涉案的 117 則帖文,大部分涉轉發有關法庭判決、時事等新聞報道,這些內容本身並非危害國安,雖然被告另加上評論,但嚴重性較低;又指涉案帖文中,只有 8 則有 1 個讚好,以及 1 張有 1 個回應,其他帖文無人理會,獲得注意非常少,僅屬被告「自說自話的情緒宣洩」,認為嚴重性在同類案件中較低,建議採 12 至 15 個月為量刑起點。
《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不停以毫無客觀事實基礎的指控抹黑「通過激進且缺乏理性的表述」,意圖在社會製造仇恨情緒,並歌頌及宣揚「刺警案」中的暴力行為,意圖鼓勵他人傳承犯罪行為,屬鼓吹暴力。蘇惠德表示,考慮整體案情、犯案手法及所有情況後,未接納辯方建議,採納 18 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認罪扣減至 12 個月,無其他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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