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歲小巴司機被指去年 9 月,在長沙灣元州街與青山道交界撞倒一名女子,事隔近半年被控危駕致受重傷等 2 罪,案件周一(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提供法律意見。裁判官林希維批准押後至 3 月 26 日再訊,准被告以現金 5,000 元、不得駕駛任何車輛和交出車牌等條件保釋。
身在現場 見證記錄
73 歲小巴司機被指去年 9 月,在長沙灣元州街與青山道交界撞倒一名女子,事隔近半年被控危駕致受重傷等 2 罪,案件周一(2 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提堂。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提供法律意見。裁判官林希維批准押後至 3 月 26 日再訊,准被告以現金 5,000 元、不得駕駛任何車輛和交出車牌等條件保釋。
29 歲男子去年駕駛未向運輸署登記、掛 AM 車牌、有「POLICE」字眼的退役警方私家車,並亮起紅藍閃燈與另外數車追逐。他周四(26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假冒公職人員、駕駛未獲發牌車輛等 4 罪。官押後至 3 月 9 日判罰。
辯方求情指被告是車迷,購入退役警車後悉心修理,不時借出拍攝電影、廣告,沒想起要登記該車,事發時愚蠢、一時貪玩,並出於惡作劇心態亮閃燈。他原為測量師,但因本案失業。案情指該車是政府售予劏車公司的退役警車。
67 歲聾人前年在石硤尾邨外橫過馬路,被貨車撞倒、留醫 3 天後傷重不治。香港郵政外判運輸司機被控「危駕引致他人死亡」,他提出改認「不小心駕駛」罪被控方拒絕,其後受審。區院暫委法官鍾明新周三(15 日)裁定他罪成,押後至 10 月 30 日判刑。
案情提及,被告不知死者是聾人,他曾兩度「響咹」,沒煞車、沒「畀油」,讓貨車「溜著向前行」,惟死者突加速跑出馬路,被告即踩煞車、扭右呔,最後仍未能避開對方。官指,即使被告以為死者可聽到「響咹」,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是不應認為行人必會停低「讓」其貨車駛過。
今年 6 月 4 日,64 歲男子被指駕車至銅鑼灣崇光百貨附近時,駛入行人路,事隔逾兩個月被起訴危險駕駛罪,他周一(13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
案情指被告在軒尼詩道駕駛,至 SOGO 門外轉上行人路紅磚地,直出記利佐治街後被截停。他被捕後稱「唔熟港島區啲路,唔小心跟咗高德地圖行駛」。主任裁判官張志偉指沒造成傷亡、車速不高,判罰款一萬元、停牌半年,被告須自費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今年 6 月 4 日,64 歲男子被指駕車至銅鑼灣崇光百貨附近時,剷入行人路。事隔逾兩個月,他被起訴一項危險駕駛罪,周五(15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案件押後至 10 月 13 日再訊,以候辯方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以 5,000 元保釋。
曾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現年 45 歲的警司陸振中,被指 2022 年 6 月在同僚飯局非禮女下屬,及 7 月飯局醉酒後襲擊下屬、危駕。他否認 7 罪受審,早前被裁定 3 項非禮、兩項襲擊罪名不成立,餘下危駕及襲擊兩罪罪成。暫委法官勞潔儀周二(12 日)在區域法院判陸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停牌 6 個月,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辯方求情指,本案摧毀陸的警察事業,對他及家人構成沉重打擊,3 年來飽受煎熬,其同僚求情信形容陸是「明燈」,愛惜及保護下屬。
官判刑時指,陸有良好品格,犯案行為有違以往紀錄,相信他不會重犯,案中亦不涉濫用職權,不會因被告是休班警而加刑。再者,陸可能因本案而失去工作及利益,十多年成果可能付諸東流,屬減刑因素,最終判陸 240 小時社會服務令。
逾 70 歲的士司機於 2023 年 11 月,在旺角撞倒及輾過正橫過馬路的 76 歲老婦,導致她頭顱內出血、頭部骨折等。被告承認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周一(4 日)於區域法院被判監 7 個月、停牌 5 年。
法官郭偉健指,行車紀錄儀片段可見事主穿粉色衣服,被撞前雙手攤開,佔據大部分畫面,片段更聽到事主的慘叫聲及撞擊聲,除非被告完全沒專注路面情況,否則他不可能 17 秒後才發現撞到行人而完全停車。官又斥被告事發時沉醉於哼歌,分心沒專注駕駛。
庭上披露,被告在本案後再有干犯危駕罪,被判監禁 10 周、停牌兩年,另有 3 次超速定額罰款紀錄。辯方指他已退休,不再任職業司機,亦不打算再駕駛。
屯門區議員葉吉江涉於去年 8 月,在上水古洞路近金坑路逆線駕車,迎面撞向一輛的士,被控危駕及醉駕兩罪。他早前承認危駕罪,醉駕罪獲撤銷。葉吉江周五(9 日)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判 200 小時社會服務令,須停牌 6 個月及自費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署理主任裁判官香淑嫻表示,葉的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他過往亦熱心公益,有良好品格,認為值得給予機會,但強調是最後一次機會,若再犯他或會被判囚。
一名 28 歲男督察涉於去年 8 月休班期間,駕私家車沿沙田圍路往馬鞍山方向行駛,至沙田圍路及沙田路交界時,與另一輛私家車相撞,司機及車上兩名乘客受傷,清醒送院治理。涉案督察承認「不小心駕駛」罪,但否認「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嚴重受傷」罪,周五(2 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受審。
呈堂片段顯示,被告駕駛期間以藍牙通話,夾雜粗口埋怨工作,直至駛到案發地點前一段路,通話中斷。辯方指,被告同意當時衝紅燈,但強調他是「睇錯燈」,質疑「係咪等於危險駕駛?衝紅燈 by itself 唔一定係。」
裁判官則指,片段見撞車前 4 至 5 秒已轉紅燈,又指「睇錯」並非絕對辯解,稱「衝紅燈唔一定係危駕,但而家唔止係咁,盞燈轉咗幾耐?」案件押後至 5 月 23 日裁決。